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试点)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50908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试点)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 1 |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试点)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 | 项 | 1 | 100 |
合计金额小写: 4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万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保险对象:
1.1创新创业研发保险:在望城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入驻望城区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大泽湖海归小镇研发中心或者获得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望见未来”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投资的,以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驱动力的初创型科创企业。
1.2创新创业人才保险:在望城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入驻望城区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大泽湖海归小镇研发中心或者获得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望见未来”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投资的,以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驱动力的初创型科创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ABCD类)和望城区骨干人才(EF类)的在职员工。
(2)持股比例不低于该公司总股份15%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或者股东(合伙人)。
2、保险内容: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额 | 年费率 | 保费 |
| 创新创业研发保险 | 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被保险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研发费用的损失进行赔付。 | 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为保险金额,单个企业赔偿限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 | 3%/年 | 保额*年费率 |
| 创新创业人才保险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创业失败,经认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生活补助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赔偿生活补贴。 | 每人5万元, 单个企业投保人数不超过5人 | 3%/年 | 人数*保额*年费率 |
3、保费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保险的投保人,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全额保费。本项目服务期两年,预算200万元/年。
4、评审机制:海创招商公司、望城经开区创新创业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以及承保机构分别对大泽湖海归小镇研发中心及区内其他企业、园区范围内企业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5、承保服务:承保机构对通过联合评审的企业出具保险单,保险责任正式生效时间以保单约定为准,每个企业单张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
保险机构加强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创新创业企业风险保障意识,积极引导创新创业企业投保。
2、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创新创业企业应对创业失败风险保驾护航。对保险事故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定损,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及时拨付赔款。
3、严禁弄虚作假
严禁虚假投保、违规投保等行为,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追溯弄虚作假者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为全方位更好地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试点)项目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乙方成立了由望城支公司经理李苏担任组长,支公司其他人员担任组员的项目日常服务小组,服务人员共计5人,负责本保险项目投保、出单、理赔、财务结算、协调、业务维护等全流程工作。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在项目组中的职务 | 主要责任范围 |
| 1 | 李苏 | 望城支公司经理 | 组长 | 项目落地 总对接 |
| 2 | 朱俊玮 | 望城支公司副经理 | 副组长 | 客户协调、沟通与维护 |
| 3 | 滕飞 | 望城支公司非车业务客户经理 | 组员 | 专职服务人员 |
| 4 | 常青 | 望城支公司非车业务客户经理 | 组员 | 专职服务人员 |
| 5 | 刘钟宇 | 望城支公司非车业务客户经理 | 组员 | 专职服务人员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理赔流程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启动赔付。
1.1出险报案
(1)被保险人自主报案。
(2)采购人发现上报。
1.2调查核实
保险公司根据报案信息和相关资料,在第一时间对被保险人启动调查流程,并出具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反馈至采购人及被保险人。
1.3快速理赔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成交供应商应缮制快速理赔单证并存放入保险理赔档案。为确保项目日常服务小组成员更好的服务客户,乙方配备了专门办公电脑和车辆等,确保第一时间响应客户需求,秉承服务至上原则。现将部分办公电脑、车辆等信息附后。
| 序号 | 车辆品牌型号 |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 行驶证所有人 |
| 1 | 别克牌SGM6522UBB5 | 湘ASK088 | 23292100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2 | 红旗牌CA7181HA6TA | 湘ASG511 | 00188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3 | 凯迪拉克牌SGM7200KBAL | 湘AH0799 | 691765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4 | 捷达牌FV7150BABCG | 湘A55ZN3 | H5589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 5 | 吉普牌GFA6440ETCB | 湘A050M9 | 0013965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4.其他要求
1、承保服务
(1)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乙方95500热线电话能够确保全年365天,24小时为企业提供包括保险咨询、预约投保、受理报案、满意跟踪、温馨提示、理赔投诉等专业服务。同时,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项目日常服务工作小组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为企业提供承保、理赔等各项专业服务。
(2)乙方具备完善的出单系统,完全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出单要求,项目日常服务小组需积极主动深入企业收集整理承保信息及相关资料,指导企业填写投保单,办理承保事宜,同时了解企业对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研发及人才)保险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2、理赔服务
(1)查勘定损
乙方接到被保险被保险人的报案后,95500平台将以短信方式与相关地区查勘人员衔接,查勘理赔人员接到指令到将立即赶赴现场,执行365天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的定损、查勘服务,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
(2)赔案处理进展即时通报
我公司将实施赔案处理即时通报制度,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在处理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对被保险人进行拜访,详细通报赔案进展情况,并充分听取被保险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加快赔案处理进程。
(3)赔案快速处理方案
乙方收到理赔资料后及时审核理赔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或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结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据实结算。乙方对通过甲方联合评审的企业出具保险单,汇总投保企业相关材料,向甲方提交保费申请。甲方对保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保费拨付至乙方。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7 —— 2027-10-26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关于转发长沙市《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望财事务[2024]2号)文件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需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项目资金支付需经审计或验收方可支付,导致资金支付超过约定时效,此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龙军 | 法定代表人: | 刘修华 |
| 委托代理人: | 刘飞瀑 | 委托代理人: | 刘钟宇 |
附件列表:
- 情况说明盖章.pdf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