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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创和黄山康养酒店出租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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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创和黄山康养酒店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黄山市创和黄山康养酒店出租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031

委托方

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22日9:00始至2026年2月1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2日9:00始至2026年2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黄山市创和黄山康养酒店

客房主楼、餐厅楼1-3层;两栋附属楼1-2层;门卫、办公区1层

砖混

约2516.85

6

40.591757

4

1.标的坐落位置:黄山市汤口镇山岔村田段羊桥南。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标的建筑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中两栋附属楼总面积约435.69平方米,鉴于消防相关规定,目前不能用作客房。成交后如承租人用作客房,须自行组织开展消防改造工作并承担费用,待改造成果符合消防部门规定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改造结果未达要求,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因无法使用等情形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4.标的房屋有水有电,意向承租人须自行向供水、供电公司了解标的房屋水电相关情况,成交后水电使用、安装、改造、扩容等事宜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5.标的房屋主体结构维护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其余房屋的一切维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漏水、电线老化等事宜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6.本次租赁房屋成交租金包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及标的范围内低值易耗品使用价值,具体明细成交后由承租人、委托方现场签字确认移交使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服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成交后若承租人经营业务涉及相关行业准入、许可、批准、资格或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成交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意向承租人应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进行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出租标的情况,集中踏勘安排如下:

(1)第一批次:2026年1月27日9:00-11:30,14:30-17:30;

(2)第二批次:2026年2月3日9:00-11:30,14:30-17:30。

各意向承租人需提前与委托方现场踏勘联系人联系了解踏勘安排,自行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标的现场踏勘,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3.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承租人须自行了解成交后使用、维护等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4.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5.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承租人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现状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清场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解除当日完成清场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人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逾期未搬离的,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1.成交人如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对成交人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交人如为自然人,已婚的其配偶须对成交人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婚的须由其一近亲属对成交人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5098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1396665941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3、6622317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含装修免租期)。甲、乙双方认可年月日为房屋交接的日期。(与租赁起始日保持一致)

2.2 装修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乙方装修免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提前退租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除前述情况外,不论乙方是否使用租赁房屋,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返还承租房屋。

2.4 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续租要求。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期限内,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持有,该保证金不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

3.2 租赁期届满后,合同不再续订的情形下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形,在乙方按期腾空、返还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存在前述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3 乙方应确保足额、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甲方,若乙方延期或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7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逾期3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直接及间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5 租赁期内,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在经甲方书面催告纠正行为、赔偿损失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纠正行为、不予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其他救济途径使用),以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履约保证金所不能清偿该项债务之部分,甲方保留剩余部分债权追索权。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年租金计算表如下:

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

第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

第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

……

4.2 乙方将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南七支行,账号:1024001021000402755)。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指定信息开具发票。

4.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应提前1个月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下一期租金。

第五条:其他费用

5.1 鉴于总水表与分水表、总电表与分电表的级差损耗和公摊,乙方认可水费:元/吨(含排污费)、电费为:元/度,此单价为双方结算单价,今后如遇政府指令性上调基数单价,则此结算单价须按比例上调。

5.2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确保标的房屋水、电等费用均已结清,乙方自此承担后续在租赁期限内标的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水、电费按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详见甲方付款通知单之要求。

5.3 乙方认可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物业服务费支付按合同约定面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物业费的支付周期按租赁房屋租金支付周期执行,与租金一并支付,甲方分别开具发票。首期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元(¥)。

房屋交付

6.1 甲方确认足额收到前述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经与乙方协商,可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 目标房屋为现状交付,以双方交验签字《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并移交房门钥匙为交付完成之标准;目标房屋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状况之认可。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条:房屋收回

7.1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清场并将房屋归还甲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解除当日完成清场并将房屋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承租场所内的装修和各种设备,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等清场费用;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关于乙方的装修损失拆迁补偿归乙方所得。

7.3 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清偿所有在租赁期间内欠缴的款项,并在清场后30日内将注册地在目标房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超越期限且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变更注册地址,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以用于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

7.4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必须足额补充赔偿甲方。

7.5 甲乙双方应在现场验收交接目标房屋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由此收回房屋,并按有关规定无息退还乙方在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后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回房屋后,对现场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

条:装修改造

8.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方案递交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确保装修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会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因装修改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8.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放置、报批、登记、处理、领取许可证或验收报告等手续,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9.1 自接收到租赁房屋后,乙方负责该承租区域内水、电等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及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因乙方不当使用或人为损坏,致使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维修,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及时维修导致自己经营中发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催告后乙方3日内仍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因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及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9.3 因相邻关系侵权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向侵权人主张,与甲方无关。

9.4 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完好,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该房屋的检查和维修。甲方维修房屋,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9.5 该租赁房屋因质量原因而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甲方对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租赁房屋的结构部分,乙方装修或增添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10.1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10.2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空间、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身份不明者。

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该义务由乙方承担。

10.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4 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十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发票。

11.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11.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11.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1.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2.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7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房屋所有权继受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3.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3.2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3.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3)欠缴各项费用(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达【】(履约保证金金额)元的;

4)租赁房屋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

5)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改正的。

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4.2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14.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赔偿。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5.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履约保证金金额)

15.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5.3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15.4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装修免租期所在租赁年度的月租金向甲方全额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

15.5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违约金。

15.6 因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16.1 乙方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遵纪守法,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人员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安全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并解决,乙方员工如发生任何的人身伤害、财产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最终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6.2 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电动车楼内充电、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联系人为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人,甲方按照该地址通过邮递方式送达任何通知或者催告函、诉讼材料等文件的,邮递首次到达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签收邮件,均视为甲方送达完毕。若乙方更换地址,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该地址视为乙方唯一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邮寄至原地址即使被退回,亦视为送达完毕。

16.4 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乙方须自行了解成交后使用、维护等事宜,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6.5 标的房屋中两栋附属楼总面积约435.69平方米,鉴于消防相关规定,目前不能用作客房。成交后如乙方用作客房,须自行组织开展消防改造工作并承担费用,待改造成果符合消防部门规定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改造结果未达要求,乙方需自行承担因无法使用等情形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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