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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富华路站-小什字站)工程车辆电气牵引系统采购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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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富华路站-小什字站)工程车辆电气牵引系统采购答疑回复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富华路站-小什字站)工程车辆电气牵引系统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本答疑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20、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九章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19.1.2.1“设计联络时,卖方应根据买方提出的可靠性指标和要求,进行可靠性方案的论证和设计,交买方确认, 并在设计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应提交所有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指标给买方。 所有子系统或关键部件的可靠性指标不得低于下表所列出的指标:(表格见招标文件)”

澄清原因:根据重庆各既有线路(包括重庆4号线)可靠性指标分配数据,整车指标会分配至各子系统和关键部件,各子系统的指标,其中牵引、制动、门、空调的系统指标均低于本招标文件。

建议更改为:“设计联络时,卖方应根据买方提出的整车可靠性指标和要求,进行车辆各子系统的可靠性指标分配,交买方确认,并在设计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提交车辆各子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指标给买方。”

21、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九章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19.1.2.2可靠性要求中,要求“整车平均无故障间隔里程(MDBF) 不低于 10 万车公里/次”

澄清原因:根据重庆各既有线路(包括重庆4号线)车辆合同中可靠性指标要求,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200小时;而本项目基于平均履行速度30km/h,6编组考虑进行折算的话,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MDBF/编组/平均时速=100000/6/30=556h,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指标远高于既有线路数据。

建议更改为:“整车平均无故障间隔里程(MDBF) 不低于0.6~1万列公里/次”

22、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九章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19.1.2.2可靠性要求中,要求“平均无运营服务故障间隔里程(MDBSF) 不低于 800 万车公里/次 ”

澄清原因:根据重庆各既有线路(包括重庆4号线)车辆合同中可靠性指标要求,运营服务故障基本为不少于10万列公里,按照每列6编组折算即为不少于60万车公里,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指标远远高于既有线路数据。

建议更改为:“平均无运营服务故障间隔里程(MDBSF) 不低于 10万列公里/次 ”

回复:投标人提及的:“根据重庆各既有线路(包括重庆4号线)可靠性指标分配数据”已经不适用于本项目实际需求,本条技术规格是根据既有As型地铁列车可靠性情况制定的,为保证项目质量,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14、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七章 材料与工艺17.5.6.3 (10)表面硬度应达到92邵氏A类硬度,干地板的防滑系数应为0.75,湿地板为0.62。

澄清原因:根据目前国内外使用的地板布实际情况及As车辆地板布的实际情况,地板布的表面邵氏硬度均无法全部满足92邵氏A类以上,TB/T 3138-2018《铁道客车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中规定地板布需满足邵氏硬度A型70-90(具体数值根据材料类型调整),确保耐磨性与舒适性平衡。

建议更改为:(10)表面硬度应达到90±5邵氏A类硬度,干地板的防滑系数应为0.75,湿地板为0.62。

15、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二十一章 整车与其它专业接口要求 21.3.1 车辆设备集成卖方根据通信系统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和要求,车辆设备集成卖方为通信系统承包商提供车载通信系统AC220V和DC110V电源、预留车载通信设备安装位置、提供安装支架。车辆设备集成卖方应预留一套买方提供的接触网在线监测装置设备安装位置及接口,具体方案在设计联络会时确定。通信专业提供客室摄像头并将摄像头的视频信息传输至车辆集成方,同时预留相关接口以满足11.9乘客计数系统的使用需求,具体方案在设计联络会时确定。

澄清问题:前期重庆As平台车辆仅提供DC110V电源为车载通信系统供电,如采用交流供电方式可能对辅助电源系统设计方案造成成影响,后续备品备件互换性存在影响。

建议更改为:21.3.1 车辆设备集成卖方根据通信系统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和要求,车辆设备集成卖方为通信系统承包商提供车载通信系统DC110V电源、预留车载通信设备安装位置、提供安装支架。车辆设备集成卖方应预留一套买方提供的接触网在线监测装置设备安装位置及接口,具体方案在设计联络会时确定。通信专业提供客室摄像头并将摄像头的视频信息传输至车辆集成方,同时预留相关接口以满足11.9乘客计数系统的使用需求,具体方案在设计联络会时确定。

16、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二十章 整车与牵引接口要求 20.1.1 本章节提到的“牵引标设备”是指买方选定的牵引分包系统所负责提供的设备,“车辆标设备”是指除牵引标设备外的其他车辆设备。买方选定的牵引标设备、车辆标设备(供货范围)另见附件 5。

澄清问题:附件5-2 4编组供货范围明细表中11、牵引系统中设备应为牵引供应商提供。

建议删除附件5-2 4编组供货范围11、牵引系统清单。

17、附件5-1 6编组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序号10 客室中部LED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4个  每列24个

澄清原因:招标文件中附件5-2要求4编组每台车1套、每列车4套;附件5-1要求6编组每台车4套、每列车24套,数量描述错误。建议与既有As车配置一致,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每台车配置一套。

建议更改为:“附件5-1 6编组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1套,每列6套。”

18、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九章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19.1.1“运营服务故障: 是指因某一规定功能不能实现而导致列车晚点,甚至不能投入或继续维持商业运营。运营服务故障包含:(4)过标:列车因车辆故障导致越过对位标;”

澄清原因:首先该故障定义模糊不清,且从未有项目的运营服务故障中包含此类故障。

建议更改为:删除故障描述“(4)过标:列车因车辆故障导致越过对位标;”。

19、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九章 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19.1.1“运营服务故障: 是指因某一规定功能不能实现而导致列车晚点,甚至不能投入或继续维持商业运营。运营服务故障包含:(3)晚点:列车因车辆故障在线路上停车时间超过2分钟,对正线运营造成了影响,按照晚点影响程度分为晚点 2(含)~5min、晚点5(含)~15min、晚点15(含)~30min、30min(含) 以上四个等级。”

澄清原因:首先故障定义中不包含2分钟晚点,但是根据程度划分时却包含了2分钟,前后矛盾;其次19.1.1中按照晚点影响程度分了4个等级,但是在19.1.2中并未给出每种等级分别对应的指标要求,是否没必要细分等级?

建议更改为:“运营服务故障:是指因某一规定功能不能实现而导致列车晚点,甚至不能投入或继续维持商业运营。运营服务故障包含:(4)晚点:列车因车辆故障在线路上停车时间超过2分钟,对正线运营造成了影响。”

回复:14-17问题为车辆集成采购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18、列车过标会影响运营服务质量,故列车过标属于运营服务故障,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9、运营服务故障定义中包含四种晚点形式,晚点 2(含)~5min包含在MDBSF指标中,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8、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第五章 转向架5.3.1 使用寿命:转向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一、二系弹簧的刚度,以保证在维护合格的轨道上(参照 GB50299-1999 和“中国铁路维护规则-2001 版”),按照《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2019 规定的测试方法,在买方线路经过约 5,000km运行后,列车在任何载荷和速度的工况下,其垂向、横向运行平稳性指标均应﹤2.5;经过约 150,000km 运行后,在上述条件下,其垂向和横向平稳性指标应<2.75。

澄清问题:GB5599-2019未明确规定“经过约 150,000km 运行后,在上述条件下,其垂向和横向平稳性指标应<2.75。

建议更改为:转向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一、二系弹簧的刚度,以保证在维护合格的轨道上(参照 GB50299-1999 和“中国铁路维护规则-2001 版”),按照《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2019 规定的测试方法,在买方线路经过约 5,000km运行后,列车在任何载荷和速度的工况下,其垂向、横向运行平稳性指标均应﹤2.5。经过约 150,000km 运行后,运行平稳性指标不作为试验内容,仅进行研究性分析。

9、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六章 空气制动系统 6.11.2 轮盘制动单元疲劳试验(耐用时间)应模拟实际运用条件。按照 TB/T 3145 对制动单元进行制动、缓解动作疲劳寿命试验。如采用其他标准,需要提交用户确认。

澄清问题:TB/T 3145 中对制动单元疲劳试验操作方法有详细要求,无法模拟实际运用条件。

建议删除“应模拟实际运用条件”,更改为:6.11.2 轮盘制动单元疲劳试验(耐用时间),按照 TB/T 3145 对制动单元进行制动、缓解动作疲劳寿命试验。如采用其他标准,需要提交用户确认。

10、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七章 辅助供电系统 7.4辅助逆变器(DC/AC)(7.4.5基本技术参数)噪声, 噪声都应该满足LPA≤69dB  相距1米处。

澄清原因:根据标准《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IEC61287-1 2014的规定,强迫风冷的变流器一般选取噪声等级为N2,即LPA≤75dB  相距1米处,自然风冷的变流器一般选取的噪声等级为N3,即LPA≤70dB  相距1米处。

建议更改为:自然风冷的噪声应满足LPA≤70dB  相距1米处;强迫风冷的噪声应满足LPA≤75dB  相距1米处。

11、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九章 空调和通风系统 9.3.2 车内空气指标要求:车内外温度差宜取6~9℃;相对湿度:不高于65%,总风量8000m3/h,新风量2600m3/h。

澄清问题:空调可实现车内外温差6~9℃,湿度不高于65%的要求;但重庆夏天车外温度为40℃时,按此要求车内温度为31~34℃,不符合人体舒适温度,建议按照UIC553曲线执行,Ts=22+0.25*(Tc-19),且车内目标温度不高于27℃。

建议更改为:9.3.2 车内空气指标要求:按标准UIC553曲线执行;相对湿度:不高于65%,总风量8000m3/h,新风量2600m3/h。

12、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九章 空调和通风系统 9.6.1 基本要求 (2)应保证静止条件下的列车,客室内的正压为30~50Pa。

澄清问题:根据TB1951-87《客室空调设计参数》标准2.1条要求,结合本项目采用内藏门方案,列车在静止条件下,客室内正压按10~50Pa执行。

建议更改为:9.6.1 基本要求 (2)应保证静止条件下的列车,客室内的正压为10~50Pa。

13、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十七章 材料与工艺17.5.6.3 (4)颜色稳定性:按照《塑料—暴露于透过玻璃的日光、自然风化或实验室光源以后颜色改变和性能变化的测定》ISO 4582标准,利用人造紫外光照射地板布,随后利用一个颜色量度比例尺量度地板布颜色转变的程度,要求评分≥7。

澄清原因:目前国内所有项目对于地板布采用标准ISO105-B02执行,地板布实验室也是采用此标准执行。评分标准要求评分≥7在该标准中无准确的定义。

建议更改为:颜色稳定性按照标准ISO105-B02执行,要求蓝卡≥6或灰卡≥3执行。

回复:问题10、依据重庆轨道As型车使用情况,均能满足“噪声都应该满足LPA≤69dB  相距1米处”,为保证乘客乘坐舒适性,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其余问题为车辆集成采购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问题四、二、技术部分

1、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一)工程概况及采购部分 1.5 关键要求 (1)限界要求:车辆限界应满足《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J50-244-2016 第六章“限界”的规定。

澄清问题:重庆标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限界部分参考了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目前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已升版至2018版,但《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J50-244-2016限界相关标准还未同步更新。

建议更改为:车辆限界应满足《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J50-244-2016 第六章“限界”或CJJ96-2018《地铁限界标准》的规定。

2、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第一章 基本技术条件1.3.1 车体 车辆长度(车钩连接面之间长度) Mc 车 21000mm。

澄清问题:前期重庆As车碰撞吸能增加到25km/h后,Mc车长度增加为21170mm。

建议更改为:车辆长度(车钩连接面之间长度) Mc 车 21170mm。

3、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二章 车体及贯通道 2.15.3 车体结构试验除应符合《铁道车辆客车车体结构载荷试验方法》JIS E 7105—2006 的相关规定(型式试验)外,枕梁部位还应进行 1000 万次疲劳试验。

澄清问题:目前大部分地铁车辆车体设计采用EN12663作为通用的设计标准,且优于JIS E 7105—2006 标准。

建议更改为:车体结构试验除应符合《铁道车辆 客车车体结构 载荷试验方法》JIS E 7105—2006 或《铁路设施—铁路车辆车身的结构要求》EN12663标准的相关规定(型式试验)外,枕梁部位还应进行1000万次疲劳试验。

4、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二章 车体及贯通道2.12 贯通道:风挡应为使用寿命不低于12年或一个大修周期的成熟产品。密封橡胶件等非金属材料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0年。

澄清问题:根据目前行业情况,橡胶件等弹性元件无法满足使用寿命10年的要求。

建议更改为:风挡应为使用寿命不低于 12 年或一个大修周期的成熟产品。密封橡胶件等非金属材料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6 年。

5、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三章 车钩及缓冲器,3.1 总体要求:(3)车钩的设计寿命不少于30年,弹性元件的寿命至少为10年。

澄清问题:根据目前行业情况,橡胶件等弹性元件无法满足使用寿命10年的要求。

建议更改为:(3)车钩的设计寿命不少于30年,弹性元件的寿命至少为6年。

6、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四章 车门 4.1.4.1 (4) ⑤检查、存储和传递车门的故障信息,容量不小于 256MB,故障信息应包含故障时门控器输入输出指令状态,门控单元故障信息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澄清问题:重庆既有As车项目使用的故障数据存储容量通常为2MB,能存储2000条信息,一条门控器故障/事件的大小约为1kb。根据重庆既有As车项目经验,一个月存储的记录约为30~50条,一年最多600条,目前的存储容量至少可以记录3年的数据,存储满后,会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将最早存入的记录自动溢出,新的记录自动存入,满足使用要求。

建议修改为:检查、存储和传递车门的故障信息,容量与4号线既有车辆保持一致,故障信息应包含故障时门控器输入输出指令状态,门控单元故障信息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7、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二)基本技术条件部分 第五章 转向架 5.1.3 转向架上的一系弹簧(如果一系弹簧采用钢弹簧,则钢弹簧寿命不低于 12 年)、一二系止挡、横向止档、中央牵引装置、牵引拉杆橡胶关节、齿轮箱吊杆橡胶关节、轴箱转臂节点橡胶关节以及齿轮箱橡胶密封件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10 年,其它橡胶密封件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6 年。

澄清问题:根据目前行业情况,橡胶件等弹性元件无法满足使用寿命10年的要求,且架修间隔为6年。

建议更改为:转向架上的一系弹簧(如果一系弹簧采用钢弹簧,则钢弹簧寿命不低于12年)、一二系止挡、横向止档、中央牵引装置、牵引拉杆橡胶关节、齿轮箱吊杆橡胶关节、轴箱转臂节点橡胶关节以及齿轮箱橡胶密封件等其它橡胶密封件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6年。

回复:本条问题均为车辆集成采购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问题五、9、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 4支付 4.1.1预付款(1)标明合同总价款10%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4.1.2开箱移交付款(6)标明合同项下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50%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4.1.3初步验收付款(2)标明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20%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4.1.4竣工验收付款(3)标明累计开票金额达合同总价款95%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4.1.5尾款(2)合同剩余价款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澄清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货物交付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才可进行销售,同时开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也未发生销售的支付阶段仅能提供收据。建议改为4.1.1预付款支付时提供收据;4.1.2开箱移交付款支付时提供该批次车辆设备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初步验收付款支付时提供收据;4.1.4竣工验收付款支付时提供累计开票金额达合同总价款100%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4.1.5尾款支付时提供收据。

10、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4.1.5尾款 若质保期结束而国家审计尚未完成,卖方可以向买方申请先行支付相应款项,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出具承诺函后,买方可以决定是否先行支付相应款项。

澄清问题:建议修改为若质保期结束后**日内而国家审计尚未完成,卖方可以向买方申请先行支付相应款项,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出具承诺函后,买方可以决定是否先行支付相应款项。

11、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15.3 本项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卖方投标时所报人员进行配备,如卖方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买方对卖方处以壹佰万圆整(小写:100万元)违约金。

澄清问题:由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可能发生岗位变动、职务变化、退休和辞职等情况,建议修改为因上述情况导致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获得用户认可的情况下免除处罚。

12、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4.1.4  竣工验收付款 系统设备通过试运行合格后竣工验收,买方在收到下列票据和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45个工作日之内,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九十五(95%)的合同款项给卖方。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澄清问题: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合同专用条款4.1.4  竣工验收付款 系统设备通过试运行合格后竣工验收,买方在收到下列票据和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45个工作日之内,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同款项给卖方。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13、第二卷 技术规格书 第1章第一章   基本技术条件1.6.15实体模型  卖方须提供10列1:20的列车外观模型,作为审查列车整体外观设计之用。

澄清问题:本项目为增购车项目,与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项目一致,建议取消车辆模型。

回复:本条问题均为车辆集成采购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问题六、一、商务部分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1 分包:不允许

澄清问题:建议修改为:在取得招标人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分包。

2、10.3.6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澄清问题:由于资格审查文件内容较大,但电子投标系统容量较小且分级目录不够,建议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系统中增加资格审查的文件节点(分级目录),扩充至12个节点(分级目录)。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3、业绩要求:(2)车辆关键系统(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车辆关键系统及主要部件清单”)的生产厂商应具备业绩:至少具有1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实际运营业绩。(3)主要部件清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车辆关键系统及主要部件清单”)中涉及部件所对应的主要进口供货商的资格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至少承担过1个及以上国内外的铁路、地铁或轻轨等类似工程。

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指标要求、实际运营情况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

澄清问题:①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车辆关键系统及主要部件清单”是否指技术部分附件14主要部件清单?②由于合同文件的“尾页”大部分为空白页,体现业绩要求要素的关键页并不完全在商务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至少包括封面、协议书及盖章页、合同关键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指标要求、实际运营情况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或主机企业开具的用户证明。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6、其他要求(2④与投标货物具有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国外产品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它同类证明材料。

澄清问题:建议修改为:“与投标货物具有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车辆轨道交通安全评估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其它同类证明材料。”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6.本合同一式叁拾(30)份,其中正本一式贰(2)份,买方执壹(1)份,卖方执壹(1)份,副本一式贰拾捌(28)份,买方执拾捌(18)份,卖方执拾(10)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澄清问题:建议修改为:“本合同一式壹拾陆(16)份,其中正本一式贰(2)份,甲方执壹(1)份,乙方执壹(1)份,副本一式壹拾肆(14)份,甲方执壹拾(10)份,乙方肆(4)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6、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 3.1 最终合同总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决算评审后的最终合同总价款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澄清问题:审计机关的角色定位是“监督者”,并未被《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价格确定的权力,且结算审计规定的执行导致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款的周期变长,建议取消“最终合同总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决算评审后的最终合同总价款金额为准”以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

7、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 4支付 4.1.1预付款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4.1.2开箱移交付款支付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的50%,4.1.3初步验收付款支付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的20%,4.1.4竣工验收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4.1.5尾款支付合同剩余价款(5%)。

澄清问题:由于本项目生产周期短、交货期紧张,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款项需要全额支付给供货商,建议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修改为预付款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开箱移交付款支付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的50%,初步验收付款支付该批次车辆设备价款的20%,竣工验收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尾款支付合同剩余价款(5%)。

8、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 4支付 4.1.1预付款,4.1.2开箱移交付款,4.1.3初步验收付款,4.1.4竣工验收付款,均为经审核无误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

澄清问题:由于45个工作日时间过长,乙方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建议将所有款项支付时间修改为30个工作日之内。

回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分包修改为:“允许,项目分包不能解除中标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招标人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中标人的违约。”

2、采纳,增加部分空白节点。

3、3-8问题为车辆集成采购内容,不属于本项目。

 

 

问题七、附件11 服从《关于车辆建设项目的考核规定》的承诺书中写的  致: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澄清是否致:重庆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回复:本条作修改,修改后的技术附件随本答疑补遗一并发出,详见附件。

 

问题八、请问招标人,现在合理低价实施以来,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合理低价还是最低价中标,并且取消了低价风险担保的要求,导致中标人违约成本较低。招标人拿什么来约束及保障低价中标的项目质量、工期等等一系列的要求。

是否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例如继续采用低价风险担保或采用差额担保(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减履约担保金额)的方式提高项目实施主体的违约成本,以约束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从而保证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

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25版)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强制要求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及其他低价风险担保要求,故本条不作修改。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为 146658816.00 元(大写:壹亿肆仟陆佰陆拾伍万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项目技术附件作修改,详见本答疑补遗附件;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分包修改为:“允许,项目分包不能解除中标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招标人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中标人的违约。”

4、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系统适当扩充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组成节点,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果存在未使用的空白节点,须在该节点页处填写:“无”,以提醒评标委员会本页无实质性内容,无论投标人是否填写完整空白节点页,均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2025年12月17日9:30(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作相应顺延。

 

 

招标人:重庆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50000120251118001050101].CQCF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pdf

附件11服从《关于车辆建设项目的考核规定》的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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