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1)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规定。
(2)技术参数的制定是根据产品技术以及学校教师实际使用需求意见后制定的。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人需实现的功能应当完整、明确。”之规定。且采购人经市场调研,市场中存在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该项目技术参数,不具备任何指向性与排他性。故该技术参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