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444
项目编码
2025-CY/01-0052
挂牌金额
365390
挂牌日期
2025-12-03
截止日期
2025-12-16
基本信息
| 项目编码: | 2025-CY/01-0052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路西侧10米77栋大棚占地18.96亩及大棚北侧5亩共计23.96亩农用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路西侧10米 | ||
| 土地用途: | 林地 | ||
| 地块-1: |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 东至: | 道路 | 南至: | 沟 |
| 西至: | 沟 | 北至: | 沟 |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23.96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77栋大棚及耳房 | |
权属信息
|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经济合作社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出让用途: | 种植(经营大棚)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否 | ||
挂牌及公告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12-03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12-16 | 挂牌总金额(元): | 365390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5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交易条件
| 公告价格(元): | 36539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土地使用费5000元/亩/年(含大棚),每两年递增5%;租金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电、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3.履约保证金(押金)为10万元。用于保证受让方行本合同。租赁期间,受让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出让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受让方应在接到出让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押金。受让方违约的,押金可抵扣违约金租赁期限届满,在受让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应当给付出让方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出让方后10日内,出让方将押金退还受让受让方。押金不计利息。 4.无免租期。 5.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迁、腾退、乡村环境改造等原因),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投资与租赁资产的装饰、装修及地上地下设施无补偿。受让方不得向出让方、征占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赔偿、补偿等请求。受让方应保证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受让方若延期搬离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6.租赁期间,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如因受让方未经批准的自行改造、装修等行为导致产生执法卫片等认定违法建设的情况,则受让方需无条件拆除并整改,还需赔偿出让方相应损失。 7.租赁期间,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 8.租赁期间,租赁物由受让方负责修缮、维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对租赁物四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9.租赁期间,受让方须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租赁物。 10.租赁期间,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1.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标的起租日期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12.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搭建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擅自转租转借或调换使用的,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仍未使用的租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50万元,登记时间不少于15年。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等。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为大棚占地18.96亩,北侧林地5亩,土地面积合计23.96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种植,用途为种植(经营大棚)。 3.占地四至:东至道路,西至沟,南至沟,北至沟。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林地,规划用途为生态混合区,占用耕地,在崔各庄乡减量地块范围,不占用基本农田,无家庭承包地。 5.受让方摘牌签订协议后须在北京市朝阳区纳税纳统。 6.该标的已在农业设施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验收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10.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标的物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
交易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 经办人: | 电话: |
专业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18511177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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