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范围内主动摸排白蚁危害及分布实际情况,为确保白蚁防治的完整、科学、合理、有效,防治工作需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尽早发现,尽快处理,科学防治。因地制宜的根据气候,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诱杀、挖巢、化学、生物等综合治理措施,分区分块,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确保每个区域有防治力量,力争本项目的白蚁防治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中标人须严格执行采购人的最新版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方案和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49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的等额发票,甲方按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对乙方进行监管,每次付款时扣除其相应扣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492.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的等额发票,甲方按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对乙方进行监管,每次付款时扣除其相应扣款。上述每次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原因影响采购人支付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华支行(湖南坤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1901023309100144646)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星沙、泉塘、 湘龙、榔梨、 长龙街道、 安沙镇、黄兴镇、黄花镇范围纳入城市管理监管区域的公共绿地及高速周边绿化内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6)履约验收标准:
采购人最新的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方案和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按照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对乙方进行监管,监管扣款累计在半年度支付服务费用中进行扣除,扣款总额超合同金额5%或满意度调查表出现3份75分以下视为年度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执行采购人的最新版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方案和长沙县城区公共绿化白蚁防治监管办法。
5.签订合同并进场后一个月内对所有公共绿地进行全面摸排,做好对症下药准备。摸排后及时进行药物预防,日常发现一处则及时治理,至合同期满前定期做好复查回访。
6.乙方是本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制度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服务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项目的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原因影响采购人支付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甲方不另行承担其他任何额外支出。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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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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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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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