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25ZJ100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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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6辆汽车报废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湖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4,1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05-23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揭示、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3.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无权向转让方、湖州产权及“浙交汇”平台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网络报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4.本标的转让完成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收据。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延期的情形除外)。6.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7.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按成交价格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签署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动态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8.履约保证金:(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湖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35061701018010139135;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另支付0.11万元包含拆运安全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运、拆解、注销等工作,并经转让方认可后,由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转让方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若受让方的拆运等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7.标的交割及拆运特别注意事项:(1)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进度,须在签订交易合同及付清全部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的现场移交工作(如需延长移交时间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进行相关工作,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办理交割时,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并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2)自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时起,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交割之后发生的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交割前,车辆的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3)本次转让标的为停驶报废车辆,不可上路行驶,受让方须自行完成报废车辆的外运工作,并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的装载、运输、分类、拆解全过程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以及所需要的费用。(4)受让方应在标的移交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解和机动车注销手续,并出具一份完整的回收拆解证明资料(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交由转让方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转让方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天,逾期天数≥15天,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