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ZJ1000090 |
|---|---|
| 项目名称 | 金华市玮业工具有限公司地块建筑物拆除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金开产融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348,520.2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6-01-15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基本情况:本次拆除房屋建筑物5幢,面积5259.07 ㎡,其中3幢钢混结构 5172.50㎡、2幢混合结构86.57 ㎡,另有钢棚 203.58㎡,共计面积 5462.65 ㎡。上述事项摘自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均以转让标的现场实际为准,转让标的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拆除后的标的资产均由受让方自行处置。受让方必须自行完成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清运以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该项目不得转包、分包。2.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1208017019200319644)。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3.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4.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5.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6.本项目设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20%(四舍五入,取万元)。作为受让方对项目中所有标的按时履约及安全履约的担保,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号:392280124376;开户行:中国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金华金开产融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工作,拆除完成后现场需场地顺平无明显高低起伏,无建筑垃圾残留。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低于成交价的20%时,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7.本项目设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金华金开产融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92280124376,开户行:中国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作为受让方对项目施工安全的担保。8.本次标的具体交割安排及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如转让方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后仍未与受让方完成标的交割手续的,则由转让方无息退还未交割标的的成交价款(未交割标的实际成交价款=未交割标的单项评估价占评估总价的比重×项目成交总价),转、受让双方互不担责。9.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和履约保证金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交割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本标的物交割手续前受让资产的保管和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在完成交割手续后的保管和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均由受让方承担。10.受让方在对标的的拆除、搬迁、清运、平整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等情况,受让方应自行解决。如发生事故、案件等情况,并因此造成各方损失的,受让方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1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2.该项目拆除工期为自进场之日起30天(含),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标的拆除并搬离现场,转让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2000元/日要求受让方支付延时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若逾期5日仍未搬离完毕的,则视为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未搬离标的资产则视为受让方放弃相关权益,默认并由转让方全权处置,并要求受让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3.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规范、合法处置标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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