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A32058201000607001
一、答疑内容
质疑事项1:
施工资质设置脱离专业实际
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却忽视剧场设备安装所需的舞台机械、声学工程、灯光音响视频、演出系统集成等专业能力。该资质范围与项目核心内容严重错位,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专业舞台工程企业参与竞争。
质疑回复1:
根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承包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
质疑事项2:
人员资格要求刻意拔高门槛
设计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而本项目无需建筑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负责人要求“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颁发证书”,却与评分办法中协会证书可加分的条款自相矛盾。此类双重标准赤裸裸暴露了人为操纵资格门槛的意图。
质疑回复2:
本项目按照4星级宾馆标准建设,根据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标准,该项目为大型项目,且为市重点项目。项目涉及多专业团体协作,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是为了确保项目能如期完成的前提下需其具备综合管理能力。
“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等);省级以上住建、人社部门授权机构(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构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具体哪些是国家事业单位或权威机构请自行查阅。
故本项目资格要求基于工程安全性、技术复杂性及法律责任归属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高度关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情形。
质疑事项3:
奖项加分条款涉嫌地域与行业歧视
将AES奖项、省级十强工程商奖项等作为加分项,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以特定行业或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此类奖项的排他性设定,本质是为少数关系企业铺路。
质疑回复3:
本项目按照4星级宾馆要求建设,为市重点项目,专业性要求较高。上述奖项均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门槛,所有奖项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自主申报,不存在“仅限特定企业”的排他性,此外奖项加分,为择优性非准入性条款;评分规则未排除无奖项但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投标人可通过技术方案、团队配置等其他评分项获得竞争力。
质疑事项4:
技术评分重心严重偏离核心需求
本项目成败关键在于设备选型、系统兼容性与集成能力,但评分标准却聚焦于施工组织方案等主观因素,对设备品质、品牌公信力等核心指标只字未提。这种本末倒置的评分设计,纯粹是为掩盖技术壁垒、操纵结果服务。
质疑回复4: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向全社会公开,未设置任何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股权结构的排他性条款;现有评分标准下,纯设备供应商(与设计/施工方联合)、综合性工程企业均有机会中标,取决于技术方案优劣,无单一类型企业垄断优势,评标办法严格遵循EPC模式特点及法律法规要求,技术评分条款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
质疑事项5:
技术参数充斥排他性陷阱(拿线阵列扬声器举例)
• 线性阵列扬声器要求低频与高频声压级相差7dB,完全违背了高保真扩声系统的基本平衡原则。这种畸形的声压配比将导致高音刺耳、低音不足,造成严重的声场失衡,完全不符合GB/T 28049-2011文艺演出类一级标准要求。
• 线性阵列扬声器要求的"≥10mm钕磁单元"仅相当于入耳式耳机喇叭尺寸,用于剧场级线阵列扬声器纯属技术笑话。专业线阵列扬声器低音单元通常要求≥8英寸(约200mm),此参数设置要么暴露招标方对专业音响设备的无知,要么是刻意设置的技术陷阱。
• "窄缝隙路径波导式耦合压缩号角"这一描述具有明显的品牌特征性,在专业音响领域为某特定品牌的独有技术表述,此设置赤裸裸地暴露了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意图。
• 要求单只音箱尺寸公差仅±10mm,且推荐品牌中无法找到三个同时满足该要求的产品。这种毫米级的公差限制在专业音响安装中毫无实际意义,其唯一目的就是排除其他合规产品。
• 剧场作为恒温恒湿的室内场所,要求-5℃~+40℃的工作温度纯属多余。专业音响设备在极端温度下运行本身就不符合设备使用规范,此要求再次暴露了技术参数制定的随意性。
• 要求“CNAS/CMA检测报告”,却与国际通行的CE、3C认证体系冲突,刻意排除进口品牌,而推荐品牌中有两个进口品牌,此行为完全是为了凑数,为另外两个杂牌打掩护。
• 功率放大器“≥4.3寸触摸屏”等参数,全网仅极少数品牌满足,赤裸裸指向特定供应商。
质疑回复5:
本项目技术条款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制定,所有参数均基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与兼容性需求设定,不存在排他性倾向。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推荐品牌仅作为“技术性能对标基准”,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本项目推荐品牌条款旨在保障设备性能与工程安全性,且已通过开放性设计满足安全性能后允许等效替代,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本项目参数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确认其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的直接关联性;所有技术参数及预算数据可公开溯源,接受社会监督。
质疑事项6:
推荐品牌清单沦为利益输送工具
• 灯光控制台推荐ZHLED、禾林森等小众仿制品牌,其稳定性与知名品牌(如Avolites、MA)天差地别,罔顾演出安全;
• 音频系统将Meyersound等一线品牌与“zentone”“MasterSolo”等无案例、无口碑的杂牌并列,企图以劣驱良;
• 无线话筒推荐列表中混入MIPRO等低端品牌,与Sennheiser等专业产品价差达10倍,涉嫌为伪劣产品开绿灯。
质疑回复6: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推荐品牌仅作为“技术性能对标基准”,投标人可选用非推荐品牌,与其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产品,但需提供技术偏离表、检测报告及兼容性说明。本项目推荐品牌条款旨在保障设备性能与工程安全性,且已通过开放性设计满足安全性能后允许等效替代,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平竞争原则,请自行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
本项目参数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确认其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的直接关联性;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设备采购单价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同类产品历史中标均价核定,项目建设程序经多部门审核批准,未发现违规行为;所有技术参数及预算数据可公开溯源,接受社会监督。
质疑事项7:
系统设计冗余混乱,暴露技术外行本质
• 要求主备调音台采用不同品牌,导致系统无法联动,埋下演出事故隐患;
• 功率放大器已具备DSP处理功能,却强行增加数字音频处理器,纯属重复建设、浪费投资;
• 在数字化时代仍要求48路跳线盘等淘汰设备,充分暴露技术方案的落后与不专业。
质疑回复7:
本项目技术条款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制定,所有参数均基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与兼容性需求设定,不存在排他性倾向。
本项目参数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确认其与剧场声学性能、设备安全性的直接关联性;所有技术参数及预算数据可公开溯源,接受社会监督。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阳古城保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梁峰
电 话: 15837209333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磊
电 话:13783859373
监督部门:安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与招投标事务中心
监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7957152602
联系人:梁晓楠
电 话:0372-25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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