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公告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知中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1.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2 资格评审标准中营业执照: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评审依据: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需提供)。变更为“营业执照: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评审依据: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需提供)"。
4、招标文件中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变更为“不能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两个法人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最多允许两家单位联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