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工程施工总承包 | ||
| 项目编号: | HKG-JS-202510011 | 交易分类: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监督部门: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 监督部门联系人: | 王老师 |
| 监督部门联系人电话: | 0371-86199628 |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已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以2507-410173-04-01-355863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郑州航空港区泓港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清水管网二批次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工程施工总承包
2.2 项目编号:HKG-JS-202510011
2.3 项目概况: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工程建设内容为近3年内拟启动的清水管网工程,计划将该周期内的管网建设内容划分为2个标段:标段一:迎宾大道(含)-青州大道(不含)-淮海路(不含)-豫州大道(含)-南海大道(含)-梁州大道(含)-渤海大道(含)-豫州大道(含)合围区域的清水管网,管径DN150—DN1600;标段二:兴朋路(含)-雁鸣大道(含)-陆港东十一街(含)-南海大道(含)-化工七街(含)-八千大道(含)-豫州大道(不含)-淮海路(不含)-青州大道(含)合围区域的清水管网,管径DN150—DN1800。
2.4 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5 质量要求: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招标人要求。
2.6 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发包人结合市政道路规划及实施进度分批次下发任务书,每一项任务书施工工期以任务书中约定为准,结合具体建设内容,最长不超过90日历天。每项任务开竣工时间以单项任务下发的开工通知及单项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发包人单项任务书下发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发包人下发单项任务书的工程任务全部完工后(含质保期),视为合同终止。
2.7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二个标段,其中:
第一标段:迎宾大道(含)-青州大道(不含)-淮海路(不含)-豫州大道(含)-南海大道(含)-梁州大道(含)-渤海大道(含)-豫州大道(含)合围区域的清水管网;
第二标段:兴朋路(含)-雁鸣大道(含)-陆港东十一街(含)-南海大道(含)-化工七街(含)-八千大道(含)-豫州大道(不含)-淮海路(不含)-青州大道(含)合围区域的清水管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经营资格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各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如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任意一方委派)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查询信息(查询信息需显示查询时间,查询时间应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项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为准);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在投标企业(含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5年0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4 信誉要求:
3.4.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均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注: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事实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3.4.2 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hixin/%EF%BC%89%E6%9F%A5%E8%AF%A2%E7%9B%B8%E5%85%B3%E4%B8%BB%E4%BD%93%EF%BC%88%E5%90%AB%E6%8A%95%E6%A0%87%E4%BA%BA%E3%80%81%E6%B3%95%E5%AE%9A%E4%BB%A3%E8%A1%A8%E4%BA%BA%EF%BC%89%E6%9C%AA%E5%88%97%E5%85%A5%E5%A4%B1%E4%BF%A1%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6%9F%A5%E8%AF%A2%E4%BF%A1%E6%81%AF%EF%BC%8C%E8%8B%A5%E4%B8%8A%E8%BF%B0%E5%AF%B9%E8%B1%A1%E6%9C%89%E4%B8%80%E4%B8%AA%E6%88%96%E4%B8%80%E4%B8%AA%E4%BB%A5%E4%B8%8A%E5%AD%98%E5%9C%A8%E5%A4%B1%E4%BF%A1%E8%AE%B0%E5%BD%95%E7%9A%84%EF%BC%8C%E6%8B%92%E7%BB%9D%E5%85%B6%E5%8F%82%E4%B8%8E%E6%9C%AC%E6%AC%A1%E6%8A%95%E6%A0%87%E6%B4%BB%E5%8A%A8%E3%80%82%E6%9F%A5%E8%AF%A2%E6%97%B6%E9%97%B4%E4%B8%BA%E6%8B%9B%E6%A0%87%E5%85%AC%E5%91%8A%E5%8F%91%E5%B8%83%E4%B9%8B%E6%97%A5%E5%90%8E%EF%BC%8C%E6%8A%95%E6%A0%87%E6%88%AA%E6%AD%A2%E6%97%B6%E9%97%B4%E5%89%8D%EF%BC%8C%E6%9F%A5%E8%AF%A2%E7%BB%93%E6%9E%9C%E9%9C%80%E6%98%BE%E7%A4%BA%E6%97%B6%E9%97%B4%EF%BC%9B%3C/p%3E%3Cp%3E
注:(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满足信誉中3.4.1、3.4.2要求。
(2)对于投标人未附查询记录或查询记录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评标委员会对查询记录有异议的,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5 其他要求:
3.5.1 除联合体内部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
3.5.2 参加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须为投标单位人员,提供在投标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5年0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在投标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在本单位缴纳。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5.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7 号文件规定,被全国和河南省(或企业注册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内容(提供全国和河南省(或企业注册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查询时间)。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承担本次施工任务的成员提供。
注:①被全国或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是指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被全国或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如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本企业信息,投标人可提供显示“暂无数据的查询结果”,视为“未被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
②对于投标人未附查询记录或查询记录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评标委员会对查询记录有异议的,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6 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所有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对负责的专业进行明确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若联合体投标人有两家单位在本项目中共同承担同一专业任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相应专业的资质等级;如承担不同专业任务,直接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该专业任务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相应的资质等级。
3.6.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特别提醒:如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联合体牵头方作为主体从事投标活动(包括下载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等),否则由于交易系统投标过程中各环节投标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获取了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4日09时00分至2025年11月12日17时30分,登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18082/%EF%BC%89%E2%80%9D%E7%BD%91%E7%AB%99%EF%BC%8C%E5%87%ADCA%E6%95%B0%E5%AD%97%E8%AF%81%E4%B9%A6%E5%9C%A8%E7%BD%91%E4%B8%8A%E4%B8%8B%E8%BD%BD%E6%9C%AC%E9%A1%B9%E7%9B%AE%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3%80%81%E5%B7%A5%E7%A8%8B%E9%87%8F%E6%B8%85%E5%8D%95%E7%AD%89%E8%B5%84%E6%96%99%E3%80%82%3C/p%3E%3Cp%3E
4.2 招标文件售价:0元。
4.3 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下载。
5.投标文件的上传与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1月13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18082/%EF%BC%89%E9%80%92%E4%BA%A4%EF%BC%88%E4%B8%8A%E4%BC%A0%EF%BC%89%E5%8A%A0%E5%AF%86%E7%9A%84%E7%94%B5%E5%AD%90%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3%80%82%3C/p%3E%3Cp%3E
5.2 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提交任何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4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书、业绩等有关资料,均不再提供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做真实性承诺,但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航空港区泓港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
联系人:丁先生
电话:0371-60600742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5号楼F座(郑州市电厂路泾河路向西200米路南)
联 系 人:花海燕、刘梦婷、张静涵
电 话:0371-68865960
邮 箱:hnxd88@126.com
监督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地 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联 系 人:王老师
电 话:0371-86199628
邮 箱:gqjgk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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