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片区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1013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诚兴园5栋9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1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望城片区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绿化维护劳务服务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3218093.84 |
合计金额小写: 3218093.84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壹万捌仟零玖拾叁元捌角肆分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绿化维护 | m2 | / | / | 814828.93 | 3.00 | 2444486.79 | |
| 2 | 行道树维护(大 树) | 棵 | / | / | 15437.00 | 49.75 | 767990.75 | |
| 3 | 行道树维护(中 树) | 棵 | / | / | 193.00 | 29.10 | 5616.30 | |
| 合计报价(一年) | 3218093.84 | |||||||
| 合计报价(三年) | 9654281.52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
1.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湘江新区望城片区东至永通大道(不含),南至原望城区与高新区和岳麓区分界线,西至黄桥大道,北至普瑞大道(不含)的合围区域。该区域包含27条主次干道、2个公园,绿化维护面积为814828.93平方米、行道树15630株(其中大树15437棵,中树193棵)。
2.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一是上述区域的园林绿化日常维护和行道树日常养护所需的劳务服务。费用包含绿化维护所需的人工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加班费、劳动纠纷处理、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所有与用人有关的费用。不含日常维护所需的补栽苗木、农药化肥、机械设备等材料和机械费用。二是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园林附属设施的动态修复,园林附属设施包括花坛石、树围石、绿化带隔离护栏、园林小品、公园内站厕、地面铺装、拦车柱等设施。费用包含维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设备费等开支。
3.甲方每月末向乙方下达次月维护作业计划,乙方应根据作业计划进行合同区域范围内的日常绿化维护工作。甲方每月结合维护计划和考核细则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绿化维护服务内容
1.1 乔、灌木树冠完整、丰满、茂盛,骨架均匀。
1.2 乔木树干挺拔,对倾斜树控制倾度,并逐渐扶正,对严重倾斜的树木采取措施。
1.3 乔、灌木、绿篱无死株、缺株,草皮无坏死块。
1.4 乔、灌木、绿篱、草皮及时修剪,保持美观。
①乔木(12cm 以内,或下枝条叶 2m 以下)每年修剪 2 次以上,及时修剪交叉枝、并生枝、枯枝、损伤枝、下垂枝。
②灌木、绿篱(包括模纹植物)及时修剪,生长旺季每月不少于 2 次,以整齐、平直为宜。
③草皮每年必须修剪 3次以上,地被植物(杂草地)应常修常剪,草皮长度应保持在 10cm 内,草皮、地被植物平整。
1.5乔木、丛生灌木不定期抹芽。乔木主干及一级枝不定芽长不超过 20cm;丛生灌木及时抹去滋生芽。
1.6 乔、灌木、绿篱、草皮每年按甲方统一安排,适时中耕施肥、打药除虫、抗旱、防寒、植物及绿化设施冲洗。
1.7 草皮及绿篱内杂草清除,行道树洞内杂草清除。
1.8 修枝、平剪、剪草等绿化垃圾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整洁。
1.9 及时清除绿化带的垃圾、杂物、石块、枯枝等。
1.10 做好苗木的补栽、补种及枯死植物的清除工作,不得焚烧绿化垃圾。
1.11 发现死株、缺株、死树、危树及枯枝,以及病虫危害、旱灾、植物积尘、花坛及绿化设施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1.12 对擅自砍伐及其他非法占绿毁绿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甲方。
1.13 对甲方交办的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1.14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15乙方维护工作应按照考核标准进行,维护人员上班时间必须在岗。
1.16 乙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措施,能及时应对极端天气、突发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突发情况。
2.园林附属设施破损的动态修复,应保持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2.1辖区内园林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破损问题并上报甲方;
2.2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修复辖区内破损缺失的园林附属设施。
望城片区绿化专业维护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补栽补种(10分) | 1.行道树缺株,除6、7、8、9月份外。都应在7日内尽快进行补栽,遇冰雪天气暂不进行补栽补种。6、7、8、9月应做好补栽准备工作,遇适宜气候进行补栽。如遇检查考核,需及时进行补栽。 | 缺株每处扣1分 | |
| 2.灌木缺株不得大于0.5㎡,大于0.5㎡时,除6、7、8、9月份外,都应在5日内进行补栽。6、7、8、9月应做好补栽准备工作,遇适宜气候进行补栽。如遇检查考核,需及时进行补栽。 | 缺株每处扣0.5分 | ||
| 3.草坪缺株、黄土裸露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大于0.5㎡应在5日内进行补种,乔木树干周围可不补栽补种。 | 缺株每处扣0.2分 | ||
| 中耕、 除杂、 施肥 (10分) | 1.种植年限在5年内的行道树、乔木每年应中耕2次,中耕深度为8~10cm。中耕为距树茎60cm以内。冬春季中耕时,同时施肥,每株施菜枯不少于0.25kg。 | 每年有生产安排计划, 当月未中耕每路段扣1分 |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
| 2.大灌木、球灌木每年中耕两次,深度6-10cm,冬季、春季和夏季中耕时同时进行施肥,每株施菜枯0.1kg。 | 按生产作业安排计划,当月未中耕的每路段扣0.5分 | ||
| 3.草坪中耕主要是开与灌木之间的隔离沟,同时清理杂物和杂草。 | 按生产作业安排计划,当月未中耕的每路段扣0.2分 | ||
| 4.树穴和花坛绿地的除草工作应随时进行。一般树穴不能出现明显杂草,绿篱和模纹内不得出现明显高于种植植物的各种杂草,更不能出现杂草开花结籽的现象。 | 出现杂草(杂草高于20cm)但未开花结籽每路段扣0.2分,出现杂草开花或结籽每路段扣0.5分 | ||
| 抽沟、作树围(10分) | 1.绿篱植物和模纹植物的抽沟结合中耕一并进行,每年应在春季、夏季、冬季进行2次抽沟(即作隔离沟),作业深度8-10cm、宽度10~15cm。结合抽沟清理花坛内杂草和各类杂物。 |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0.5分 | |
| 2.乔木:除有树池的行道树外,都应作树围,树围直径一般不小于80cm,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 ||
| 3.开花大灌木、球灌木都应作树围,树围直径不小于60cm,围堰高度不低于8cm。 |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 ||
| 抗旱浇水 (10分) | 1.成熟的行道树(种植年限5年以上),在干旱季节7、8、9月,每10天应灌水一次,每次不少于0.1立方米。尚未成熟(种植年限在5年以内)的行道树每3天应浇水一次。 | 未浇水而出现萎蔫、涝害现象,每路段扣0.5分,出现死株,每株扣1分 | |
| 2.绿篱、模纹植物、开花大灌木、球灌木在干旱季节,每3天应浇透水一次。其他时间在未下透雨的情况下,每3天应冲水除尘一次。 | 未浇水而出现萎蔫、涝害现象,每路段扣0.2分,出现死株,每株扣0.5分 | ||
| 修剪和抹芽 (10分) | 1.乔木和行道树每年应修剪2次。冬季修剪为整形修剪,一般在11月到次年1月进行;夏季修剪为简单修剪,主要是去除多余新萌生枝和下垂枝,4-8月应随时进行。行道树下垂枝不低于3米,需及时修剪枯枝、病枝,树木不得明显倾斜产生安全隐患。 |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未达标的每处扣0.5分 | 1.表中未包含 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
| 2.开花大灌木根据品种、规格、种植年限等都有特殊的修剪要求(包括抹芽),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下进行。 |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未完成的每个路段扣0.5分,出现乱剪枝的每路段扣1分。 | ||
| 3.球灌木的修剪主要以造型修剪为主,依据生长情况和造型要求进行。冬季末开春前依造型要求可进行回缩修剪或更新修剪,但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 ||
| 4.灌木修剪依造型要求、观花要求进行修剪,一般分为造型修剪、更新修剪、回缩修期、花后修剪、短截(撩尖)修剪。 |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修剪不规范或未达到技术要求的扣0.5分。 | ||
| 5.造型修剪应依植物生长情况进行修剪,修剪后新梢应保持3~5cm,春梢较长,夏梢次之,秋梢最短,但观花植物在开花前6个月内应只进行短截(撩尖)修剪,以保证花期有足够的花朵。 |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未修剪每路段扣0.2分,修前不规范或未达到技术要求的扣0.5分 | ||
| 6.更新修剪是对生长老化的植物进行重剪复壮的修剪,一般绿篱和模纹植物在3~5年内应更新修剪一次,更新修剪在冬末至开春前进行。 | 更新修剪报上级同意后进行,未纳入作业安排计划的扣1分。 | ||
| 7.回缩修剪是指灌木生长较高且长势较弱需要进行重短截的修剪,回缩修剪的高度一般8-15cm,在冬末开春前进行。 | 回缩修剪报上级同意后进行,未纳入作业安排计 划的扣1分。 | ||
| 8.花后修剪一般是指春季开花植物的修剪,一般在花谢之时进行。修剪高度较多,一般在开花枝梢的2/3-4/5处进行,以促萌发壮芽。 |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修剪,不规范或达不到技术要求扣1分。 | ||
| 9.短截(撩尖)修剪主要是修剪生长较快、较突出的枝梢,以保证植物的整体的生长势随生长情况随时进行。 | 出现过高突出(12cm-15cm)未撩尖的,每路段扣0.5分,按要求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1分。 | ||
| 10.特殊植物的修剪,八角金盆、迎春等植物开春前可进行交替更新修剪。麦冬草、美女樱在新芽萌发前可进行重度修剪。 |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0.5分。 | ||
| 防病治虫(10分) | 1.防治病虫害应每日观察植物的生长情况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较大面积的病害、虫害(3株)、乔木5株大灌木、10平方米绿篱以上),较重的虫害面积不得超过5%。 | 出现较大面积路段的(1/4)病害扣0.5分,出现较严重的病害扣1分。 |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
| 地面铺装设施 (10分) | 1.人行道(游步道、广场)应派专人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应定期维护,保障人行道完好,无破损。不能出现明显坑洞、网裂、油包、翻浆及附属设施破损现象。有破损及时修复。 | 公共人行道(游步道、广场)铺装出现破损、凹陷、缺失等现象的。地面出现明显坑洞、网裂、油包、翻浆及附属设施破损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2.盖板、井座应派专人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应定期维护,防止公园(含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井盖、雨水篦、沟盖板出现破损或轻度移位、丢失或过度移位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 公园(含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井盖、雨水篦、沟盖板出现破损或轻度移位,雨水篦、沟盖板出现丢失或过度移位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3.隔离墩柱应派专人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应定期维护,防止公园(含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隔离墩柱出现缺失、移位、明显破损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 公园、景区、广场公共区域按照规范设置的隔离墩、麻石柱、麻石球出现缺失、移位、明显破损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4.地面铺装设施应派专人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应定期维护,防止地面铺装设施出现破损、裂缝、沉陷、板角断裂等病害。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 因地面铺装设施破损严重,出现裂缝、沉陷、板角断裂等病害未处置到位,扣0.5分/处。因上述原因影响市民出行,遭到市民投诉、索赔以及媒体曝光的,每处按相应标准加倍扣分。 | ||
| 5.人行道的侧石、平石应派专人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应定期维护,保障侧石、平石完好,无破损。有缺失及时补齐,有破损及时修复。 | 更换的侧平石规格、材质与原侧平石不一致,扣0.2分/处。 | ||
| 绿地监管(10分) | 1.绿地无侵占、无乱树广告牌、无堆积物、无破坏、树林无倾斜、无钉挂、牵扯、缰绳铁丝等现象。 | 发现钉挂、树枝倾斜、牵扯、缰绳铁丝每株(处)扣0.2分,发现无证侵占绿地或损坏绿地不报告每处扣0.5分。 |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 置标准执行。 |
| 2.广场和公园内应做到不乱停车辆、无摆卖、无遛狗的现象。 | 每发现一起扣0.2分。 | ||
| 卫生保洁 (10分) | 1.绿地园路内卫生除每日应进行一遍清扫外,做到整日有人保洁,发现新产生垃圾及时清理,也应保持无杂物、无杂草、无堆物、无垃圾。(不含绿地内白色垃圾、建筑垃圾清理。) | 园路、花坛、绿地发现不洁每处扣0.2分。 | |
| 2.绿化带花坛应保持清洁,花坛内植物叶面无管理方式积尘。如发生重度积尘,1日内必须进行清洗。如3日以上不下雨,则每天清洗一次花坛边和花坛内植物。 | 发现绿化带花坛边、植物重度积尘而清洗不到位,每200米扣0.2分。 | ||
| 资料档案、安全生产(10分) | 1.维护作业台账完备。 2.园林绿化职工上岗,应穿戴明显标志的服装,上树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看护工作楼梯,防止意外发生,修枝整形应设有安全作业区域的明显标志,浇水抗旱时应防止水流溅到行人和车辆上。 3.人员应按要求到岗履职。 | 1.发现档案台账建立不完善每处扣0.5分。2、未穿戴标志工作服、未按安全规程操作,每人次扣0.1分,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出现伤人事故扣5分。修枝未设安全作业区域标志的扣1分。3、经考勤发现工作人员缺岗的,每人次扣0.1分。 |
2.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要求:乙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75名维护人员以保障本项目正常实施。各类配备的人员中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工作。乙方指派何君为本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需书面报告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服务期间,乙方派至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保险,配备的人员与乙方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将工作人员的姓名及相关详细信息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工作人员上岗前为其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所有保险单的复印件备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未购买保险的工作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配备2间工具房,用于本项目作业人员休息和存放工具。工具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4523.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4523.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4523.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4523.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由甲方根据本季度内各月的考核得分,计算本季度应付服务费。季度服务费=本季度各月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出的应付服务费之和。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190100900902011247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31 —— 2026-10-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每月对照考核细则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度验收,最后一个季度即第 12 期为履约验收期,最后一期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考核结果运用
1)每月考核得分 97 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当月服务费;
2)每月考核得分 97 分(不含)以下的,按每分 10000 元扣除当月服务费,例如某月考核得分为 95.5 分时,当月服务经费扣除 10000 元×(97-95.5)=15000 元,扣完为止。
3)月考核成绩连续2个月低于 85 分(不含)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若导致甲方涉诉或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7.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8.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以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5.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中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6.在合同期内,如遇高温干旱、冰冻灾害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导和安排下,采取及时有效的必要保护措施。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保护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对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进行巡查,发现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漏报、瞒报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乙方应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行为、管理疏忽、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所引发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以及与施工人员相关的劳动争议,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若导致甲方涉诉或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9.乙方必须在维护辖区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0.乙方在服务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如需封闭道路施工,乙方应履行向相关部门报备、报批的手续,甲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若因乙方没有履行相应手续所引发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若导致甲方涉诉或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乙方非法转包、分包项目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合同期内,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服务合同期内乙方因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根据工人签收凭证冲抵应付乙方的款项,该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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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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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务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乙方应就超出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2025年10月31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6.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7.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9.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10.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合同签署页为准。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甲方按照协议中所记载的或其后书面通知变更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向乙方发出通知的,通知到达的时间为送达日,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3日视为已经送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曾炼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 |
| 委托代理人: | 徐旖旎 | 委托代理人: | 何君 |
附件列表:
- 望城片区绿化专业维护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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