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边县S471高桥等7座危旧桥梁拆除重建工程的质疑答复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标题:资质
质疑内容:根据清单所示内容,该项目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不符合《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中整治内容的第四点。请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回复:该项目为桥梁拆除重建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其中“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另外,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桥梁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其中“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而“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综上所述,本项目资格条件设定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质疑标题:低于成本报价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3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招标控制价95%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97%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招标文件P120,评标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形:第四点,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95%;招标文件P121,当所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值95%时,以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值的95%作为评标基准价。属于变相设置了最低投标限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回复:第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P31页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招标控制价95%并目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97%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的设定不属于“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而是依据法规授权,为防范恶意低价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所设立的“成本评审启动机制”,完全合法合规。 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并非设置一个“不得低于”的价格,而是设定一个风险识别阈值。当投标报价低于该阈值时,仅仅是触发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重点评审的程序,要求该投标人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最终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其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这恰恰是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必要措施。
第二、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眼价的95%”的设定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和项目特点科学设定的。报价低于其95%,存在较高的成本风险。将此作为预警线之一,是行业内的常见做法,旨在从大量投标中高效筛选出需要重点审查的对象,提高评标效率。
第三、关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97%”的设定: 这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审价为核心)”时,防止投标人串通抬价或异常低价的有效手段。平均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普遍成本水平,低于平均值97%的报价属于显著偏低,有必要进行审查。这并非“最低限价”,而是一个动态的、基于本次投标整体水平的参照系。
第四、关于“所有报价低于95%时以95%为基准”的设定是为应对极端情况(例如所有投标人可能串通或均采用非理性报价)而设置的“兜底条款”,目的是防止在全体报价均被认为有重大成本风险时,评标基准价失去意义。这保证了评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继续进行,维护了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并非为该条款设置一个固定的“最低价格”。
综上所述,上述条款的设定符合该项目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否决真正“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保障项目质量与安全,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质疑标题:奖项
质疑内容:根据清单所示内容及图纸综合来看,该项目并不存在特别复杂或特殊结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该奖项的设置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回复:由于本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现场施工环境较为复杂、环保和水保的要求较高,施工工序等方面存在较高的技术难度和质量管理要求。关于本项目所设置的“奖项”其评审标准恰恰涵盖了上述技术难点和质量管控的关键环节。获得该奖项,是投标人具备成功完成类似复杂工程、实现高质量目标的综合实力的最直接证明。其次,奖项设置是衡量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合法标准。本项目的成功履约,不仅在于按图施工,更在于能否克服上述技术难点,最终交付一个质量优良、安全可靠的工程产品。因此,将代表高质量履约能力的奖项作为加分项,是“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合理条件,旨在择优选择有类似成功经验、质量信誉良好的承包人,从而降低项目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四川省《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旨在清理的是不合理、歧视性的条件。而本项目设置的奖项面向全国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非限定在特定区域,且其标准与项目核心需求紧密挂钩,是一种鼓励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手段,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设置合理、目的正当,旨在科学、公正地选拔出最优的中标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盐边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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