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严肃查处过度炒作乃至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市场大起大落”,笔者认为,这一表述精准切中了当前市场的症结。
当前,一些妖股在短期内大幅上涨,日换手率甚至超过30%,用“炒糊了”来形容也不为过。一方面,这说明相关个股的炒作和投机属性极强,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参与的并非基于基本面的长线投资,而是高换手率下的筹码博弈;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介入其中的主力资金实力强悍,游资等动辄以数亿元资金集中买入单只个股,其体量已具备相当程度的控盘能力。
正是由于妖股、题材概念股所形成的资金“虹吸效应”,相当多“老登股”交投清淡,日换手率往往只有百分之几甚至更低,长期缺乏流动性支撑,其估值水平也难以获得有效托底,反而在这一轮如火如荼的行情中走出下跌走势。不少投资者由此抛弃进入下跌通道的“老登股”,转而追逐换手活跃、叠加新鲜时髦概念的妖股,市场中隐约显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畸形格局。
部分“妖股”明显脱离基本面,背后隐现资金协同拉抬、虚假信息配合等操纵痕迹。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八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按笔者的思考,其中的“意图影响”表述或可删去,因为对于中小散户而言,即便存在操纵意图,但若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根本无法实现操纵效果。比如,小散先买入1000股,再试图用余钱买入100股来撬动股价,这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同样地,对于流通市值庞大的银行等个股而言,一般机构或游资即便资金实力较强,要对股价形成持续、有效的影响也绝非易事;而当投资者拥有数亿元资金时,或许就能够对流通市值仅为几十亿元的个股形成实质性控盘。所谓“操纵”,本质上应当是具备将股价玩弄于鼓掌之中的能力。
归结来看,市场中的操纵手法主要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凭借资金实力进行拉抬、打压等价格操纵;另一类是上市公司通过发布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当然,现实中的操纵行为往往是两者的混合体。要在巩固市场稳中向好势头的同时有效打击市场操纵,就必须提高监管的精准性,瞄准具体操纵行为实施有针对性的打击和防范。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对“蛊惑交易”的打击力度。证券法规定的第五类操纵手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又被称为“蛊惑交易”。此类操纵行为往往与上市公司直接相关。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或在互动平台发布“蹭热点”信息,涉嫌实施上述操纵手段,但笔者尚未发现对此类行为的明确监管打击案例。
建议将此类行为明确纳入市场操纵范畴予以严厉打击。打击对象不宜简单指向上市公司主体本身,而应聚焦于借上市公司之口发布虚假或不确定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诱导投资者交易”的认定标准,可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反向交易行为,或是否存在与实施反向交易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
二是强化对高换手交易的市场操纵线索排查。要进一步完善对“连续交易”等八类操纵手段的认定办法,明确“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一些个股出现高换手率并伴随股价短期大幅上涨,往往是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进行股价拉抬的重要信号。应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异常交易监测体系,重点追踪大额账户交易、频繁对倒成交、账户联动操作、盘中异常拉抬等行为,并依照操纵手段认定办法予以准确认定,及时实施监管惩戒。
三是强化源头管控。交易所应尽快完善交易制度安排,包括明确个股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每股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如20倍,各板块可作差异化安排),以及对个股单日换手率设置合理上限(如不超过20%)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建立交易所对热点信息的事前问询机制,对涉及概念炒作、资产重组等易被炒作的信息提前核查,杜绝“蹭热点”“模糊表述”等行为,对刻意规避问询的情形及时启动核查。
此外,还应强化交易资金穿透式监管,对大额资金异动、集中开户等情形开展问询和约谈,防范资金违规集结炒作;并同步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中小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从需求端压缩市场操纵和“割韭菜”的空间。(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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