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可通过https://***/zhengce/content/202509/content_7042999.htm%E8%BF%9B%E8%A1%8C%E6%9F%A5%E9%98%85)%E7%9A%84%E8%A7%84%E5%AE%9A%EF%BC%8C%E6%94%BF%E5%BA%9C%E9%87%87%E8%B4%AD%E6%B4%BB%E5%8A%A8%E4%B8%AD%E6%97%A2%E6%9C%89%E6%9C%AC%3Cmark1%3E%3Cmark1%3E%E5%9B%BD%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E4%BA%A7%3C/mark1%3E%3C/mark1%3E%E5%93%81%E5%8F%88%E6%9C%89%E9%9D%9E%E6%9C%AC%3Cmark1%3E%3Cmark1%3E%E5%9B%BD%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E4%BA%A7%3C/mark1%3E%3C/mark1%3E%E5%93%81%E5%8F%82%E4%B8%8E%E7%AB%9E%E4%BA%89%E7%9A%84%EF%BC%8C%E4%BE%9D%E6%B3%95%E5%AF%B9%E6%9C%AC%3Cmark1%3E%3Cmark1%3E%E5%9B%BD%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E4%BA%A7%3C/mark1%3E%3C/mark1%3E%E5%93%81%E7%BB%99%E4%BA%88%E4%BB%B7%E6%A0%BC%E8%AF%84%E5%AE%A1%E4%BC%98%E6%83%A0%EF%BC%8C%E5%AF%B9%E6%9C%AC%3Cmark1%3E%3Cmark1%3E%E5%9B%BD%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3Cmark1%3E%E4%BA%A7%3C/mark1%3E%3C/mark1%3E%E5%93%81%E7%9A%84%E6%8A%A5%E4%BB%B7%E7%BB%99%E4%BA%8820%25%E7%9A%84%E4%BB%B7%E6%A0%BC%E6%89%A3%E9%99%A4%EF%BC%8C%E7%94%A8%E6%89%A3%E9%99%A4%E5%90%8E%E7%9A%84%E4%BB%B7%E6%A0%BC%E5%8F%82%E4%B8%8E%E8%AF%84%E5%AE%A1%E3%80%82%3C/p%3E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下列附件)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4)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与本项目涉及的其他可进行价格扣除的情况同时进行: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本国.产品 | 提供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的本国.产品 | 20%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的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
1)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为本国.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附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
3)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的“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和“关键工序”栏均可不填,后续若实施新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按最新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