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近3年(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 1 项与本项目类似的供货业绩;
(4)信誉要求:/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6)其他要求:/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分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3)因执行通用技术集团系统内采购项目中发生过严重违约行为或被列入通用技术集团供应商管理黑名单的,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4)其他:/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联合体参加釆购活动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此外,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联合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联合体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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