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鸿达院项目(项目名称)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发展·鸿达院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412-510924-04-01-996277】FGQB-047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遂宁发展高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遂宁发展高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412-510924-04-01-996277】FGQB-047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招建业成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达成铁路北侧,惠民路西侧;
2.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18113.76m2,建筑面积约52346m2(其中计容面积约39850m2),地上17F,地下1F;
2.3.立项投资额:23000万元;
2.4设计服务期限:设计周期:60日历天(不含审批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并配合通过相关审查;方案设计完成后30日内(不含审批时间),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配合通过初设审查。初设审查通过后,根据市财政局及发包人要求,在20日内(不含审批时间)编制满足工程总承包深度的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应概算,配合取得工程总承包财评报告,并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完成工程总承包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等;方案设计阶段(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方案修改、优化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初步设计阶段(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初步设计图纸、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修改、优化设计、投资概算表等,以及根据市财政局及发包人要求,编制满足工程总承包深度的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应概算,取得工程总承包财评报告;并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完成工程总承包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2.6.标段划分:设计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22 年01 月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总投资不低于13000万元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无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5 月22 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遂宁市)(网址: http://www.snsggzy.com )—“登录”—“ 遂宁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后台管理系统”,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 年6 月11 日09 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遂宁市)(网址: http://www.snsggzy.com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遂宁发展高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61号
邮编:/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话:0825-3180555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建业成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6层1601号
邮编:/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话:028-87337757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25 年5 月21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