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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域救援重庆大队项目EPC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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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域救援重庆大队项目EPC

答疑及补遗通知书一

 

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答疑通知如下:

问题1:本项目建筑工程部分为新建训练楼,建筑面积 12912.98 平方米,无特殊工艺要求。然而,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对建筑工程相关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要求,限定为建筑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且企业业绩要求为施工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为总承包项目,同时对码头工程仅笼统要求港口工程,无详细分类。

从项目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业绩要求设置,可能会将一些具备相应施工能力,但业绩类型不完全匹配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引入市场竞争,也可能与本项目 “公平、公正、公开” 的招标原则有所偏差。

基于此,我们建议将建筑业绩要求统一调整为:具备建筑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总承包业绩即可,以此让更多符合基本施工能力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本项目的竞争中来。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和港口工程两个类别,要求中标人须具备统筹两类工程的专业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业绩类型选择三级目录中港口工程和二级目录中民用建筑工程,符合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要求。

问题2:2024 年 3 月 22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 年)》,其中明确在促进市场竞争方面,要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而本项目采用 EPC 招标模式,且规定由承担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同时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允许兼任。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样的要求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方面,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往往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配备充足的专业管理人才。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允许兼任,企业可能需要额外招聘或调配专职人员,这无疑会大幅增加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从项目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施工负责人兼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能够更好地实现施工与总承包管理的协同,提高管理效率,也更符合中小企业的运营实际,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项目实施的综合成本,让中小企业能更顺畅地参与到本项目的竞争中,契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竞争的政策导向。

基于此,我们建议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允许兼任” 的要求,调整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允许施工负责人兼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预留了40%的份额,中小企业可以以联合体成员或专业分包的形式参与本项目建设。

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统筹两类工程的专业能力,不允许兼任。

问题3:工程总包项目经理业绩建议设置水运方向业绩,本项目以水运为主,总负责人应该是水运专业并且有水运业绩。目前的设置房建和水运均可,感觉非常不科学,毕竟房建的量只有那么一点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问题4:招标文件P24:7.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中《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5-1 一 2019)与2025年8月15日发布的地方标准《水运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DB50/T1875-2025)存在冲突的时候,是否以地标为准?

:招标文件所有计价原则中增加《水运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DB50/T1875-2025),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5:我公司水运业绩丰富,专注于港口航道建设,但是房建业绩较少,但我司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点工程总包负责人的业绩也必须是在其中担任工程总包的,我们的项目都是设计牵头啊,我们的人在之前业绩里面都是施工负责人,而且整个水运行业都存在这个情况。这个项目难道必须要房建单位来牵头吗,求解。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问题6:这个代理有点名堂,又有低价警戒线,又有评标基准价下浮1~5%。重庆综合标选择基准价下浮的少之又少,把这两个结合到一起的可能是第一例吧,厉害厉害,创新能力一流

: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问题7:招标文件P6:节点工期要求(1)、(2)“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完成,其中还要求施工图审查通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可能合同都未签订就完成上述条件了,不合理,请明确是否可以改为合同签订后;

:本项目节点工期要求调整为:

(1)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2)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根据项目进度推进情况及招标人要求,分阶段实施土石方及地基部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

(4)合同签订后300日历天内完成主体工程,房屋建筑及配套部分在360日历天内全部完工,水上应急码头部分540日历天内全部完工。

问题8:招标文件P4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投标人原则上以系统中投标文件格式为准,但无论采用哪种格式,均不作为废标理由。

问题9:联合体投标投标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还是组成联合体的所有联合体单位成员都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请明确;

: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问题10:联合体投标投标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还是组成联合体的所有联合体单位成员统一授权给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明确;

: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问题11:专用合同条款的“14.4.1”,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5%,不满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6月发布的文件(财建[2022]183号)规定,建议调整为80%;

:专用合同条款14.4.1→工程进度款→(3)工程建安费的支付→②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为:按承包人当月完成并经监理人、造价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及中标下浮率计算当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发票的相关资料5日内按经监理人、造价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80%支付承包人。其中施工图预算审核文件外的变更部分不参与进度款支付。

问题12: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 变更与调整”中未明确变更范围,请明确。

:按招标文件P119页,P172页相关内容执行。

问题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标报价及结算原则“2.报价方式,投标总报价=设计费投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其他费用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6.结算原则: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设计费+建安费±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6.3 其他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但专用条款中无“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相关描述,请问“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是否按清单编制规定单独列项并计入建安工程费?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本项目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具体结算方式、结算原则在分项招标中另行约定。

问题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标报价及结算原则,第7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需“按对应套用定额的取费标准下浮 5%进行编制(政策及规范要求不能下浮的除外)”,那么第6.2.1条中“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按实计算费用、Σ规费、Σ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是下浮5%前的还是下浮后的数据?

: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按实计算费用、规费、税金不下浮。

问题15:措施项目按什么原则列项和编制?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价原则及补遗相关内容。

问题16:计日工表中,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单价按什么原则确定?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价原则及补遗相关内容。

问题17:招标文件:14.4.1 工程进度款 (1)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将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编制工程预 算,承包人必须配合,否则发包人将延迟支付。预算审核作为工程款支付参考依据。 (2)设计费的支付 发包人合同签订后支付签约设计费暂定价的 20%;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经评审合格后发包人支 付至设计费暂定价的 50%,剩余设计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支付完毕。

质疑:设计费用总额不高,且前期成本较多,花费较多,本合同约定合同额50%待竣工后才能支付与市场常规行情不一致,常规设计费竣工前只留10-20%待支付,建议与市场行情保持一致。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招标文件:15.2.3.1.1(4)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 ②更换除设计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0.5%);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质疑: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承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换设计人员可以被视为一种设计变更。根据《合同法》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并且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2.3.1.1(3)。

问题19:招标文件:15.2.3.1.3(4)承包人在投标函中确定派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即为签订合同和进入工程管理的设计负责人, 承包人中标后不得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设计负责人长驻工程施工现场,设计负责人每月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 天(每天至少 8 个工作小时),若需离开必须履行经监理和业主同意的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次不得超过 5 天,30 天内累计不得超过 10 天。对发包人认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管理的设计负责人, 经两次沟通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设计负责人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每换一次处罚金 50000 元。

质疑:设计负责人为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图纸的质量和进度,与各方沟通协调,确保设计方案设施。而现场的工程管理中设计的目的主要是配合施工,及时解决现场发生的问题,应该由具体设计人员或设计代表长驻工程施工现场。更换设计负责人的处罚金也与“第(4)条的①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不一致。

: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由设计负责人调整为: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派驻相应专业设计人员且每月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 天(每天至少 8 个工作小时);承包人违约罚款不一致的以罚款额高的为准。

问题20:建议取消低价警戒线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1:请明确是否派业主专家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问题22:招标文件P60页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施工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担任过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得1分,共评审1个业绩,最多得1分”, 请问工程总承包或EPC项目中的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否均满足本项目施工负责人的业绩加分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EPC项目业绩在备注第(3)条有明确规定。

问题23:招标文件P11页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请问此处要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均满足要求?

:由本项目施工单位按联合体分工共同提供,港口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问题24:招标文件P59页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得1分,共评审1个业绩,最多得1分”,因水运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无固定范本,若水运工程总承包项目或EPC项目中既有承包项目经理,又有施工负责人,请问水运工程总承包或EPC项目中的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否均满足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加分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5:招标人你好,我司在国家水域救援重庆大队项目EPC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有如下疑问,请予解答修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2.2.2(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中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1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施工业绩得1分”。本条款中“民用建筑施工业绩”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建议招标人删除“民用建筑”的特定要求。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问题1回答。

问题26: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2.2(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等条款中业绩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我国各省份项目验收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竣工备案证、质量评定报告等,上述资料均能证明项目验收合格,请对招标条款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形式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能证明工程合格完工即可。

问题27:评分办法类似业绩施工和设计、总承包项目经理加分项等要求民用建筑,和本项目和本项目附近区域房建类型有偏差,而且限定民用有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难道干过其他类型房建的就不能承接本项目房建了吗?招投标法对限定行业这些是有禁止要求的,建议删除民用二字,体现合规和公平。

: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问题1回答。

问题28:纵观全文,感觉这个条件好像没设置个什么,但是又好像暗藏玄机。首先一个水运为主的项目为什么设置这么多房建的业绩要求,这是要把哪家房建单位放进来,不仅要放进来还必须是牵头人呢。房建设置了企业业绩要求这个合理,为什么工程总包负责人的业绩也要是房建或水运均可呢,你那个1万方的房建有什么不得了的吗,EPC的总负责人有个小房建业绩就可以做总的负责人了,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其次,水运圈的谁不知道水运EPC大多数都是设计牵头,这个项目施工牵头后水运单位的人牵头的话根本提不出来在以前业绩也是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的业绩,因为他们都是施工负责人,这不是妥妥为了得满分逼房建单位来牵头吗,非要组三家。业主莫要被懵逼了哦,你们这个项目水运为主,epc总负责人的业绩建议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调整为“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工程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

:详见问题1回答和补遗内容。

问题29:众所周知水运项目一般是设计单位牵头,本项目有房建和水运两种业态由施工牵头也算是有一定缘由。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房建或水运均可,需在其业绩中身份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这点极不合理。这里本单位有两点怀疑:1、要么是代理公司或者代建单位根本没有做过水运项目,极其不专业,因为水运项目绝大多数为设计牵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般是设计单位人员,施工单位人员一般为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所以一般水运业绩很优秀的单位项目经理业绩一般在以往业绩中都是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本项目为施工牵头,那么有水运施工业绩的单位极大概率没有任何一个项目是牵头单位的,那么他们就提供不出来这个业绩得不了这一分。例如我司有五个类似水运业绩,但是项目经理都是施工项目经理,没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这个身份被设计单位占据)。2、还有一种可能是这个文件是为某几家单位量身定做,这几家单位联合体成员必须是三家,一家做设计,一家房建,一家水运,门槛业绩由水运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总承包负责人业绩由房建单位来提供(因为房建EPC业绩多半为施工牵头,工程总承包负责人就是施工单位的人),施工项目经理业绩为水运单位提供。这几家单位再去串标踩点妥妥中标。如果中标单位是三家单位组的联合体中标那我猜测成立无疑。建议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

:详见问题1回答和补遗内容。

问题30:这个是哪个人才想出来的既有低价警戒线,又有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随机抽下浮1~5个点,他要不是个自相矛盾精神分裂的,要不就是想要走低价围标串标路线的。只要多找几家往10%~15%点位拉,然后猛踩9%~15%这个点位,综合实力强的下浮不了这么多的因为还要再抽下浮系数分差就会被刻意放大,靠技术和商务根本拼不回来。这妥妥的穿着综合标外衣的低价标。希望业主不要被有心人懵逼了双眼,你们是想招优质的单位,不是招低价的围标串标团队。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3)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中提到“低价警戒线: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须在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报价合理性说明。说明中须重点对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如何控制成本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不得简单以设备自有闲置、亏本让利、低价占领市场等理由进行解释。投标人不提供说明或者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否决其投标。”

2.2.3 1.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3)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即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 为1%~5%范围内百分数取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

本项目既设置了低价警戒线又设置了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的操作没搞清楚,好好一个综合评标法搞成了低价标,假设投标单位20家以上按照市场竞争条件看均价基本接近低价警戒线了,再抽系数,比如抽到5,还要在均价基础上再下浮5个点作为评标基准价,这完全搞成了低价标。而且从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分析看,本项目利润率本来就低,还要几家单位联合体,进场后有扯不完的皮,既不利于投标竞争也不利于企业生存,企业低价中了标,对业主和施工单位都不是好事。好好的项目容易搞成烂尾项目,无尽的官司要打,我方建议取消基准价浮动系数,如果不能取消基准价浮动系数不如直接改成哪个潜在投标人承诺下浮50个点,哪个单位中标省得麻烦。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2:本项目招标文件1.4.2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②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由承担本项目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③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④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3 家。”要求联合体投标时,由承担本项目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 吨级以上(不含500 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得1 分,共评审1 个业绩,最多得1 分。”从全国建筑市场已招标的水运工程总承包项目来看,水运工程EPC项目不同于房建市政项目一般由施工单位牵头,水运工程绝大多数以设计单位牵头,因此水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为设计院提供。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牵头人提供,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又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拥有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必须是施工单位的,必须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或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还要有工程总承包业绩,还要在这个业绩中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这个条件设置,我方认为不合理,属于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条件设置,非得搞三家联合体才能满足竞争要求,联合体成员方越多,对工程建设项目来说越是不利。举例业主方付了工程款,联合体各方流程走下来一个月没了,将会产生无尽的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供应商扯皮堵业主大门的麻烦事,业主方和施工方逐渐对立起来,参见各方都很难受,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都难以保证,希望业主方考虑清楚,我方建议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是否可以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 吨级以上(不含500 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业绩得1 分,共评审1 个业绩,最多得1 分。”

:详见问题1回答和补遗内容。

问题33:根据重庆现行文件规定8月1日过后,全面实行异地评标方式,本项目是否异地评标?

:本项目不采用异地评标。

问题3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是否只能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一体的业绩?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

问题35:请问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能否重复。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为同一个业绩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重复计分。

问题3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港口与航道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中对水运行业的资质描述有误,是否改为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请明确!

:资质已做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37:代建单位怎么是一个咨询公司,还是私人的

:提问与招标无关,不予回答。

二、本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 85%,即9994.29万元×85%=8495.15万元。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 投标人未提供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作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合理性、 与市场行情不符的,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提供下列事由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不得采信:

(一)亏本让利(包含但不限于:①投标人自身亏本让利;②投标人与第三方服务商或供应商签定的服务或材料设备协议约定亏本让利或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二)企业市场拓展或者品牌宣传;

(三)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

(四)为取得类似项目业绩;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的事由。

2、原招标文件中“1.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1.1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内容修改为:

(一)部分全费用清单项计价

土方开挖、平基非爆破开挖石方、机械凿打石方、土(石)方回填、余方弃置(每增减1km)、机械旋挖桩土石方(D≤1100mm)、机械旋挖桩土石方(D>1100mm)执行价格对比制度,若按定额组价后清单价高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计价条款》(渝两江招投标发[2019]2号)文件《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中相应指导价,则以价格低的清单价计入施工图预算、审核并按照投标费率进行下浮。

(二)其余清单项计价

按定额综合单价、招投标文件、合同条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定额采用《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S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一2019)、《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T 271一2020)、《水运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DB50/T1875-2025)、《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JTS/T 275-1一2019)、《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T 275-2一2019)、《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T 275-3一2019)《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9)、《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6-1一2019)《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T 276-2019)、《沿海港口工程参考定额》 (JTS/T276-3一2019)、《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T 277-2019)、《疏浚工程预算定额》 (JTS/T 278-1一2019)、《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JTS/T 278-2一2019),以及配套参考使用的《水运工程定额材料基价单价》 《2019 年版)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规范(规则、定额)及其配套 (修改、调整、取费)文件的规定,以上定额不分先后顺序,以工程性质适用相应定额,并按对应套用定额的取费标准下浮5%后进行编制(政策及规范要求不能下浮的除外)。

3、本项目设计资质调整为

(1)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备①或②其中一项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第7.4条,主要管理人员中,“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部”调整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调整为:“主要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也做以上相关调整,特此通知。

5、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调整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

   1  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过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施工负责人的业绩得1分,共评审1个业绩,最多得1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港口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和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姓名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备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工程总承包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不限定为投标单位的个人业绩。

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华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日

[50000120250715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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