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71仁和区务本(盐边界)至东区双龙滩段改建工程(二期)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答疑及补遗文件03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及相关单位:
由我单位招标的S471仁和区务本(盐边界)至东区双龙滩段改建工程(二期)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针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1)勘察业绩: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提交勘察报告时间为准),已完成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路工程勘察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须由本项目勘察单位提供。”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勘察业绩: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提交勘察报告时间为准),已完成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路工程勘察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须由本项目勘察单位提供。”针对此两处条款,有两点需要招标人澄清的地方,具体如下: 1、以上两处条款未具体表明哪阶段勘察业绩,初勘、初测阶段和详勘、定测阶段是否都满足勘察业绩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2、以上两处条款中勘察业绩的认定时间为:以提交勘察报告时间为准。勘察单位完成工作时,会向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勘察报告,招标文件未明确向哪个部门提交勘察报告时间。勘察单位向业主提供勘察报告的时间不易界定,若开具业主证明材料,材料易造假且法律效力不高;勘察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勘察报告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中含有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勘察报告作为设计的附件,提交交通主管部门一并批复),建议勘察业绩的认定时间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回复:勘察业绩的认定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2:第三卷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二)授权委托书”模板格式中为“现共同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而附注中第2条说明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的人员”,此处与模板格式中不对应,是否授权人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人员均可?请明确。
回复: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的人员均可。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格式中“…现共同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 的(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修改为“…现共同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 的(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
2.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攀枝花市仁和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康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