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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老襄河渔场265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

滁州市 其他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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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老襄河渔场265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老襄河渔场265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

项目编号

2026HDWNA00049

委托方

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16日19:00始至2026年2月2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16日19:00始至2026年2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流转标的情况

流转标的

位置

面积(亩)

用途

流转期限(年)

流转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老襄河渔场265亩水面经营权

东至村台,南至滁河,西至三圩农田,北至新襄河

约265亩

养殖

5

3.18

2

1. 说明:流转期内,流出方不保证水位。

2. 该标的未清空,委托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清空,若未按约定清空,委托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3. 该标的有优先权人。

标的使用要求

1.流转标的用途为水产养殖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损坏生态环境,禁止养殖家禽、珍珠蚌、芡实等对水资源有污染的产品,不得擅自在流转标的处建房、挖沙、采石、采矿等。

3.流转期内,流转标的由流入方自行管理,不得破坏标的原有整体结构,流转标的漏水、渗水、周边埂面损坏由流入方自行维修,费用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4.不得影响当地正常用水需求。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流转期内流转价款无递增,5年总流转价款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流出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流入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河口进水闸、袁港大闸、高墩斗门、军民渠大闸、曹村斗门、三圩等所有老襄河内闸口由流出方管理),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流入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流入方在闸口、斗门进出口20米以内不得设置拦鱼、防逃设施,20米以外的拦网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流入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六)流入方在经营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禁止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养殖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违约,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流转价款。

(七)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造成的一切后果,流出方不承担责任。

(八)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九)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需将流转标的在合同终止后3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流入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逾期不与流出方签订合同的,流出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2580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流出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50-521892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的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E3%80%81https://ggzy.chuzhou.gov.cn/%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5%87%BA%E7%A7%9F%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F%BC%8C%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赵主任,联系电话:1395629109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汪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084、66223207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联系地址:滁州市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技术咨询电话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村集体资源(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水面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十字镇(乡)汊河 265亩的老襄河渔场水面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使用。水面方位东起村台,西至三圩农田,北起新襄河,南至滁河。(可附图)

□水面的设施设备租赁期间归乙方使用(后附清单)。

□水面无设施设备。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水面用途:水产养殖等

三、租赁期限

该水面的租赁期为 5 年(建议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水面,乙方应如期交还。

四、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3日内将水面交付乙方使用。

五、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元(大写:)。

3.其他:。

(二)租金调整方式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面租赁价格的变化,租金/年调整一次(建议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不调整

(三)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元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

(四)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全椒县十字镇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银行账号:20010357589166600000011     

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浅支行

3.其他:/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该租赁水面。

3.制止乙方损害该租赁水面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水面经营权。

5.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水面。

6.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7.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8.其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水面。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水面,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该租赁水面,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6.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租赁水面,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水面,不得擅自在入股水面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

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该水面。

9.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10.乙方经营水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11.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村民就业。

12.其他:/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乙方都视同己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以本公告中公示面积为准。

3、乙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河口进水闸、袁港大闸、高墩斗门、军民渠大闸、曹村斗门、三圩等所有老襄河内闸口由流出方管理),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4、乙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5、乙方在闸口、斗门进出口20米以内不得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20米以外的拦网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乙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6、乙方在经营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禁止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养殖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流出方将不退还流转价款。

7、乙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流出方不承担责任。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合同不延期、不赔偿。

8、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出借。

9、流转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无息退还租金。

10、<<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需将流转标的在合同终止后3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乙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八、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水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不超过3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水面经营权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水面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6.其他:       /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水面,每迟延一日按

1000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土地之日止。

3.其他: /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3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2.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3 日内将水面交还给甲方。

3.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6.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7.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3日内返还甲方水面。

8.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出租的水面,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9.其他:/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包括短信等方式。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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