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建设的“天地车人”监管指挥子系统作为“美丽长沙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平台”(以下简称“美丽长沙”平台)的子模块,须基于“美丽长沙”平台底层框架能力进行开发。
(2)须充分使用“美丽长沙”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复用长沙城市大脑的统一认证服务)、统一平台框架、统一流程表单等基础能力,实现“天地车人”监管指挥子系统与“美丽长沙”平台的单点登录,用户在登录“美丽长沙”平台后,即无需再次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即可访问“天地车人”监管指挥子系统各项内容。并与“美丽长沙”平台实现数据接口对接,获取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非道机械“码上进出”等业务数据,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应用的充分融合。
要有完备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施计划、进度控制等要做到科学、合理,投标人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分步分项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并提出实施策略、项目管理方案、实施进度、实施范围、与相关单位的衔接、技术支持及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需提出完善、合理的技术培训方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保证有关人员能独立进行平台的安装、管理、维护和使用。乙方需指派高级技术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所需的专业师资、纸质培训教材和培训课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安排、培训内容考核等内容。培训计划、教材、时间、地点、人员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次数不少于5次,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采用三种培训方式:项目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实践培训、现场培训。
2.人员配置要求(2)乙方需指派专业项目经理和团队,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能与全市各级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具备相关集成能力。成立的本项目实施团队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人员的配备、分工,提供参与本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名单,并承诺项目周期内实施人员的稳定性。(详见附件一)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01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2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且验收合格,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64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待系统正常运行(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验收合格一年届满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800031149620016)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属于财政支付范畴,若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但仍出现逾期支付情况,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30 —— 2027-10-30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前提交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及其安装程序并提交相关文档。对整个项目的验收包括检查应用系统、硬件设备是否实现了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功能,是否与乙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既定目标功能一致。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交付甲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且乙方完成本项目约定服务内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5、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7.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 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 %。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交成果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已付价款,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 3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2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导致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侵害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 1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任何方的法律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 2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若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维权产生的包含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在内的一切维权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异常低价风险级别及差异化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等级 | 报价合理性 | 履约保证金 | 付款条件 | 违约责任 | 其他约定 |
低 | 合理,接受其报价 | 不收取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 乙方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 需提供与预付金额相同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
较低 | 合理,接受其报价 | 收取中标(成交)金额的5%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 乙方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 需提供与预付金额相同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
一般 | 较合理,接受其报价 | 收取中标(成交)金额的8%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 乙方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 需提供与预付金额相同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
较大 | 较合理,接受其报价 | 收取中标(成交)金额的10%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 乙方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 需提供与预付金额相同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
大 | 有一定合理性,接受其报价 | 收取中标(成交)金额的10%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 乙方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 需提供与预付金额相同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
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不合理,不接受报价 | 1、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2、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投标(响应)供应商异常低价且技术、商务得分较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明显偏低,且在评审小组要求澄清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