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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A幢别墅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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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A幢别墅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A幢别墅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028

委托方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22日9:00始至2026年2月1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2月11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6年2月11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A幢别墅

第1-4层

钢混

780.58

5

56.2

5.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梅山饭店院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标的不动产权证标注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图纸显示为砖混结构。

(2)门前院落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意向方应认真踏勘了解出租标的范围。

(3)房屋若有漏水情况,承租人须自行修缮,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现阶段按照3.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须交纳物业费。

(6)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标的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化工品,不得从事殡葬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休闲会所、生产制造及易产生噪音污染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等。因承租人违规使用标的房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三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前缴纳,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2.如原承租人成交,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如非原承租人成交,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日,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承租人接收房屋后,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即刻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管理方及相关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导致委托方、承租人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等)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租赁期内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须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的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

(3)房屋有原承租人,因原承租人未返还房屋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如委托方延期交房达60日以上,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已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装修前,承租人需向委托方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承租人需服从委托方的统一管理,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提出整改意见。

(5)承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经营业态,办齐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许可,如消防备案、环评及营业执照等,并在房屋显眼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4911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515606784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合肥市梅山路中段梅山饭店院内     间    数:A栋别墅1栋   

建筑面积:780.58m²                         租赁用途:商业服务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如乙方为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则不享受免租金装修期)。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第一、二、三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即递增后的年度租金计算公式为:当年租金=第三个租赁年度租金×(1+【5】%)。 (二) 租金递增的调整节点为第四个租赁年度的首月第一日,调整后的租金自该节点起执行,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金额支付当期及后续租金。 (三) 物业管理费每月3.5元/平方米,总共租赁780.58平方米,合计月人民币2732元(小写:¥2732元)。

(三)乙方将租金、物业费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账号:341323000018170010902)。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及物业费,计人民币(¥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具体以原承租方清空返还房屋后实际移交时间为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按合同约定的租期起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不进行顺延,租赁起始时间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

(三)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四)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将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周期、安全保障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后的装修方案执行,确保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若乙方未按甲方审批后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停止施工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产权纠纷或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装修要求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提出异议的,乙方应予以修改,经甲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

2.装修方案需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及当地相关标准要求(经营餐饮业的,需按规范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等设施设备),并服从甲方整体管理要求,仅可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电能(如房屋不具备报装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则仅可使用电能)。使用管道燃气的,乙方以自己名义自行报装并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不再承租,应将户名无偿过户至甲方名下。

3.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书,但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乙方还应将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4.乙方因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告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同时,乙方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乙方重新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装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乙方还应将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复工。乙方无法整改、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整改、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因此导致乙方经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恢复原状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或弥补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6.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需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乙方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8.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9.乙方对房屋隔墙、楼梯等结构或功能进行改动的,甲方收回房屋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竣工图纸将房屋结构或功能进行恢复。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不得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活动。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月租金的3倍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且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应按日租金的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承租期内,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七)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           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对该处租赁房屋外立面、周边环境进行合理整饬;该房屋周边日常绿化自行维护,门前三包自理,泔水、垃圾自行清运,保证大环境的整洁干净,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规住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房屋外及楼顶架设和悬挂任何招牌、商标字号和发光标识物,应服从并按甲方许可指定的位置悬挂公司招牌(字号或标识)。

(六)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应诚信经营,不得以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除需承担甲方损失外,还需承担一切责任。

(八)租赁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占用费。

(九)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缴纳,同时,乙方需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十一)乙方应服从甲方关于车辆停放的一切管理规定,按甲方收费标准有偿使用车位。

(十二)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费按实际抄表数字,按月支付给甲方。

(十三)乙方员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甲方宾客区域和使用甲方公共设施。

(十四)乙方不得招募、录用甲方在职和离职不满一年的基层员工、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乙方如继续承租,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政策要求,届时必须对上述房屋的租赁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乙方可以自行参与招标,按照合肥市相关政策参与投标,乙方未参与招标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乙方确定不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乙方应支持甲方的后续租赁,积极配合甲方及意向客户在现场看房。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二)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双方安全行为、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范围和效力

1.本协议适用于 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履约范围的项目管理,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范围及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时, 以主合同为准。

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表示双方清楚并理解本协议所包含的所有安全及环境责任的要求,对其不存在任何疑义,并在合同履行有效期间严格遵守。

3.如果乙方在承包或租赁项目有效期内,没有遵守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有权停止乙方在甲方工作现场及业务服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2.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甲方的安全职责。

3.甲方有权核实乙方单位资质、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查看现场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隐患时,应责令乙方立即排除及限期改正,若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做出处罚。

5.乙方在履行合同时,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 甲方应针对应急处置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控制或减少事故的扩大、蔓延。

6.甲方对乙方在履行合同有效期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须提供便利条件,协助抢救,但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7. 甲方有权因乙方不良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追溯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承担直接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保障服务区域内的经营、消防等安全。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内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事故。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违法活动。

2.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承包或租赁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本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 ,联系电话: 和安全管理职责。

3.乙方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必需的资金及人力资源,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乙方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时妥善保存培训记录。乙方负责对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5.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甲方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严禁乙方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对电源线路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许可证,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健康证等。

8.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避免火灾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聘用水电工、电焊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0. 乙方应建立健全本项目经营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账,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营业期间应保持各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堵塞、占道、遮挡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灵敏有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甲方将根据主合同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

3.若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甲方安全管理要求及本协议要求导致事故发生时,乙方除需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其他事项

1.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份, 甲方 份, 乙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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