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全民健身运动中心(庐江县工人文化中心)A、C、D、E栋房租赁项目租赁公告 | |||||||||||||||||||
项目名称 | 庐江县全民健身运动中心(庐江县工人文化中心)A、C、D、E栋房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6ANNCJ00441 | ||||||||||||||||||
委托方 | 庐江县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87377717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0月29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7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29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总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装修保证金(万元)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庐江县全民健身运动中心(庐江县工人文化中心)A、C、D、E栋房租赁项目 | A栋1-2层、C栋1-3层、D栋1-4层、E栋1-2层 | 框架 | 7802.1 | 6年 | 1 | 138.51 | 13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江县黄山南路与沙溪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有不动产产权证,产权归庐江县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标的所在地区有物业费,须承租方自行按物业公司收取标准自行缴纳。 4.租赁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不得改变原有功能布局,租赁标的须面向社会经营。本项目整体出租,不拆分 A/C/D/E 栋单独竞价。 5.原有功能布局:A栋:一层游泳馆,二层篮球/羽毛球馆;C栋:一层食堂,二三层书屋、培训教室;D栋:一二层大厅,三层球类运动,四层健身类运动;E栋:一层球类运动,二层运动培训类。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优化调整及运营方案,须事先取得出租人同意后实施,软装部分不得破坏既有硬装结构及效果。 6.本项目为产权租赁项目,目前尚处于装修施工阶段,目前项目已停工,待项目承租人进场后同步施工。中标单位应充分评估并综合考虑前述装修工期、等待撤场期间可能对本项目经营或使用计划产生的全部影响。因出租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长期无法交付除外。因施工、第三方撤场等客观非出租方主观过错导致交付延后,承租人不得索赔、降租。意向承租人踏勘现场充分评估该风险。 7.本项目租赁总租期 6年(本项目城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标设孵化期,孵化期2年,包含在总租期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孵化期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含内部装饰装修、项目运营招商等),孵化期内免收房屋租金,但物业费、水电费、其他全部运营相关费用仍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孵化期不因交付延期自动顺延,中标人充分评估交付时间风险,不得以此提出租金减免、索赔。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作为商业使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方若出现违规、违规导致的投诉情况等,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 租金支付 租金按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租赁总租期为6年(含孵化期2年),孵化期内免收房屋租金。首个计租年度租金应于孵化期届满前三十日一次性支付;后续每个计租年度租金应于该计租年度开始前三十日一次性支付。首个计租年度租金按招租成交价收取;后续计租年度租金与首个计租年度租金相同,不递增。承租方在孵化期内仍应全额承担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全部运营相关费用。 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首个计租年度租金的六个月租金总额确定。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承租方无责任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整体转租、分租、出借标的房屋,不得将房屋分割对外分租;承租方可以在本承租主体名下开展场内联营合作,但营业执照主体、实际经营主体必须为本项目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使用权转移第三方。 (注:场内联营合作指:由承租方统一对外经营管理,合作方仅提供劳务、技术、产品合作,不独立对外经营,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区域;合作不得设立独立营业执照,不得分割房屋交由第三方独立经营,否则视为分租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除因出租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使用,且出租方在承租方书面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承租方有权就受影响期间主张相应减免租金外,承租方不得单方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但因出租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附合装修装饰的剩余价值由双方参照剩余租期比例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处理。可移动、可拆卸的动产设备家具乙方可以拆除,不得破坏房屋硬装,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房屋业态(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业态。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该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承租人;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特别说明: (1)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若产生相关损失,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3)若承租方在合同租期内提前退租的,不享受孵化期待遇,须补缴全部孵化期内房屋租金,同时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意向承租人参与竞价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该违约责任条款,请综合评估经营风险后参与本项目竞价。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链接];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链接])“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6811006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3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 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 《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城西大道与移湖西路交口往东约50米,联系电话:0551-8733833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人民币300元整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尹工,联系电话:18095657133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毕工,联系电话:0551-87338331,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县移湖西路与城西大道移湖尚园往东约50米 | ||||||||||||||||||
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出租人:
承租人: |
房屋位置: |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该租赁资产用途为****。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 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改变原用途及功能布局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且面向社会经营,不得开设私人会所。若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 年 * 月 *日,出租方自 ****年 **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本合同租期内首年租金为人民币:****整(¥**** 元),后*年租金不变。租期内租金分别为: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孵化期;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孵化期;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
****年 ** 月** 日—****年**月** 日期间租金为:****整(¥ ****元);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整(**** 元)含孵化期。
2、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满一年对应日期提前 30 日内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第三年租金支付时间同上。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整)。《房屋租赁合同》 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
2.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整)。承租方房屋装修完成并经出租方现 场验收无破坏房屋结构、安全情形后,该装修保证金无息退 还给承租方。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 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出租方收到承租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
证金后,应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 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及装修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 附属设施、 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移交房屋钥匙,视为交付完成。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承租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 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 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但因出租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附合装修装饰的剩余价值由双方参照剩余租期比例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处理(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4、承租方交还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承租方在租期内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切涉及房屋安全及与附近居民相处的矛盾纠纷,均由承租方承担处理,与出租方无关。属于承租方维修范围的,承租方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 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阻拦出租方维修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 因之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装潢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 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原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承租人应全部恢复原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出租方因任何原因实际承担前述施工安全责任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因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4、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 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出租方决定;承租方拒绝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房屋或分割房屋交由第三方独立经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在其名下开展场内联营合作,但须由承租方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承担对外责任;合作方仅提供劳务、技术、产品或品牌合作,不得独立办理营业执照,不得独立对外经营,不得独立占有使用房屋区域。违反上述要求的,视为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 1、2 项解除合同, 因承租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方享有。
(二)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 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 20日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2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出租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其他损害出租方利益行为的;
8、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自出租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联系出租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租赁手续;若承租方不再承租或未能在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中标,应按约定在房屋到期后 10日内及时清场搬离,归还出租方房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数额 = 欠付租金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3×实际违约天数/360。
2、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 2、3、4、5、7 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年租金(即首个计租年租金)20%的违约金,孵化期内发生违约的,亦以成交年租金为计算基数;若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承租方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 6 项约定情形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承租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等款项以及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或代缴;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出租方,且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 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且不享受孵化期,须足额补缴孵化期内房屋全部租金。
5、承租方未在第五条第 3 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
备的, 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当年日租金标准双倍价款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6、承租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租方应予以补齐。
7、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庐江县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通讯
1、任何一方有关本合同相关事宜的任何文件、资料、信函、电子邮件、诉讼文书等均以合同首页中载明的联络方式送达。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3、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即合同中载明的各方联络方式。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联络方式不准确、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 邮寄送达的, 以文 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承租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人身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承租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 、除国家政策法规明确要求,不进行租金减免。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经出租方和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并经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3 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 1 份,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庐江县****公司(公章)
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
联系电话: 备用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租赁)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的商业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出租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租赁方式及期限(含孵化期和房屋装修)以租赁合同为准。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出租的商业房产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甲方在监管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承租区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乙方负责对租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乙方全面负责租赁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乙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乙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10、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违约条款:
1、乙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人,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乙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
4、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对其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甲方依法承担统一协调、管理及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本协议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6、如因乙方或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甲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甲方楼栋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21】2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向交易平台对 应的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