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同时,沪深交易所同步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的异常波动指标,使其与主板其他股票的标准统一。
对于此次调整的目的,沪深交易所表示,旨在进一步完善股票交易制度,提升市场定价效率,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然而,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此次调整或许难以完全实现“完善股票交易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仅在“提升定价效率”方面有所体现。毕竟涨跌幅限制放宽后,价格波动空间扩大,理论上确实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
但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从5%调整为10%,这与“完善股票交易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关联性并不明显。这种调整未必就是对交易制度的真正完善,可能存在其他更有效的改进方式。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更难体现,因为当初设立5%的涨跌幅限制,正是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实际上,跌幅限制越宽松,在利空情况下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单纯放宽涨跌幅限制并不能证明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当市场出现重大利空时,更大的跌幅反而可能加剧投资者损失。
不仅如此,当初将沪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制设定为5%,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是通过实际行动表明: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其交易规则应当与其他股票有所区别。同时,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也包含对相关公司的惩戒意味。因此,对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具有多重意义。
尽管如此,对于沪深交易所拟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从5%调整至10%的决定,笔者仍表示支持,但这一支持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放宽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至10%的同时,应将主板正常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同步放宽至20%。笔者认为这一调整十分必要。
首先,这有助于明确区分正常股票与风险警示股票。主板正常交易股票必须与风险警示股票保持显著差异。相比正常股票,风险警示股票理应“低人一等”,而非与之平起平坐,否则风险警示制度就失去了其警示意义。因此,当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制调整为10%时,主板正常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就有必要相应调整至20%。
其次,将主板正常交易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既有利于提升市场定价效率,也有助于完善股票交易制度。科创板与创业板实施20%涨跌幅限制以来,已经历了包括“9·24行情”在内的市场考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不会加剧市场波动,也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保护。相较于港股市场因缺乏涨跌幅限制而出现单日暴跌70%—80%的极端情况,20%的涨跌幅限制能够有效防范此类风险,避免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再次,将主板正常交易股票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符合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已实施20%的涨跌幅限制,若主板长期维持10%的限制,显然有违市场公平性原则。统一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的涨跌幅标准,有助于消除制度性差异,促进各板块间的公平竞争。(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