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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澄清答疑

贵州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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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E52038220250001NE00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E52038220250001NE001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4-14 17:1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04-29

3、其他补充事宜

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澄清答疑

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针对近期收到的有关问题,现如下回复:

问题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参照招标文件里第五章的格式还是参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是总价限制还是分项限制?例如规费是否也分别限价?

答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总价最高限价,针对部分设备有单价限价,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5 1、本项目具有部分设备单价限价,投标人在填报此部分设备投标报价时,不允许超过相应的单价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具体限价详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带★★★号分部分项工程全部作最高单价限价要求。

问题三:招标清单中“评审措施清单表”是空白材料,请问本项目是无评审材料,还是控价设备为评审材料?

答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总价最高限价,针对部分设备有单价限价,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5 1、本项目具有部分设备单价限价,投标人在填报此部分设备投标报价时,不允许超过相应的单价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具体限价详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带★★★号分部分项工程全部作最高单价限价要求。

问题四:控价设备汇总表中的控制单价是指含税材料价还是不含税?或者是指综合单价,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下的说明指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所提供表格显示,相同类型表格存在不同格式,比如“6.3投标总价扉页”。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清单时只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对应的表格格式即可,对于未选用的表格格式在编制投标清单时无需附载?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五、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中“职务”一栏已有内容的顺序是否可调整(比如:投标人在本次投标配置了多个施工员,可否在表格中已有的“施工员”一行下直接添加对应数量的“施工员”)?表格数量不够可否依照前序格式增加?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投标文件格式中空格(下划线)或表格应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否在空格(或表格)中用“/”表示或者不填(留空白)?

答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按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要求填写。

问题八: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 五、工艺设备供货范围及原则工艺包的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净水单元厂房、走道板及楼梯、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包含混合、絮凝、沉淀、过滤功能模块)、配水井、反冲洗系统、加药、消毒系统、自控仪表系统及系统内及系统间的所有工艺设备及材料、仪表、电气自控设备及使得功能完整的必备连接管道阀门附件等,投标人须提供设备配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手册、维修使用手册等。

问:设备配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手册、维修使用手册等在投标阶段能否不提供,在项目中标后再提供相关资料。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九:投标人或所投水质处理设备制造商具有与本次水厂生产工艺系统及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编制能力的得2分,相关软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厂实时监控、生产运营管理等软件系统;加药消毒控制软件系统;混凝沉淀、过滤控制软件系统。需提供相关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复印件)。

问:此项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阶段能否不提供。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单座尺寸:17.50m×10.50m×4.4m,招标图纸中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单座尺寸:17.90m×10.50m×4.4m,请问以哪个尺寸为准。

答复: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6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十: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规模为20000 吨/d,处理安全系数1.3。请问处理安全系数1.3是什么意思。

答复:安全系数1.3表示设计容量需在规划需求(20000 吨/d)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的余量,系统仍能稳定运行

问题十:滤池出水端管顶走道板(如下图)未在招标清单内,请问此走道板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如在招标范围内,请问是什么材质。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三:原设计图纸中未见配水井溢流管,招标文件中也未提要求。请问配水井是否需要配置溢流管以应对突发情况。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四:在制水单元图纸的工艺清单及工程量清单中均要求有1个DN600的分体式电磁阀。核对图纸后未发现此电磁阀。核对图纸后发现缺少了DN600的分体式电磁流量计。请问此DN600的分体式电磁阀是否为DN600的分体式电磁流量计。

答复: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6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十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制水单元中钢制异径管为DN600×DN500,核对图纸后发现钢制异径管为DN600×DN400,请问钢制异径管的具体管径为哪一个。

答复: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6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十六:招标文件中品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复:请以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二、项目范围及保障”品牌要求为准。

问题十七:工程量清单中罗茨鼓风机推荐品牌为上海冠龙、株洲南方、中核苏阀,这几家公司都不生产该设备,是否取消该推荐品牌?

答复:请以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二、项目范围及保障”品牌要求为准。

问题十八:工程量清单中次氯酸钠制备装置推荐品牌为净化控股、联池水务、金山环保,这几家公司都不生产该设备,是否取消该推荐品牌?

答复:请以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二、项目范围及保障”品牌要求为准。

问题十九:招标文件P1061“主要产品品牌、性能一览表”

(1)该表规格型号参数栏如何填写?

(2)该表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栏里的内容是否每项都必须填写?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招标文件P265“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中有备注栏(投标品牌或厂家及对应型号),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投标格式中没有该项内容体现,请问:

(1)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工程量清单格式,并填写投标品牌或厂家及对应型号?

(2)备注(投标品牌或厂家及对应型号)栏里的内容是否需每项填写?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一:招标文件P1048“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请问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P214“5.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P215“5.2最高投标限价封面”、P217“6.1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P218“6.2最高投标限价扉页”这几个格式是否也需要编辑在投标文件中?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二: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中“七、资格审查资料”第一项“(一)基本情况表”备注要求附以下资料,但是该节点并没有附件导入的地方,请问:“(一)基本情况表”里备注要求的资料是否可以导入“(二)财务状况”中?

答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按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要求填写。

问题二十三:作为参照或相当品牌的设备制造商接到许多投标单位或代理商寻求授权的信息,请明确设备制造商对其他投标单位或代理商授权是否影响自身作为投标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设备制造商是否能授权多个投标单位或代理商?

答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四:招标文件第245页中描述本次共设置2座模块化净水装置,单座处理规模1万m³/d,单座尺寸17.50m×10.5m×4.4m,根据提供的设计图纸“05+06-制水单元”中的本体尺寸测量数据,模块化净水装置本体尺寸为17.9m×10.5m×4.4m,若计算上混合井的尺寸,本体尺寸为18.8m×10.5m×4.4m。本体图纸设计尺寸与招标文件尺寸有出入,应以哪个为准。

答复:详见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10.2.26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二十五:招标文件244页中描述设计规模为20000m³/d,处理安全系数1.3,但主要设计参数中描述设计流量为875m³/h,设计规模为21000 m³/d,则安全系数为1.05。安全系数描述不同,选择1.05的安全系数时,模块化净水装置招标文件中反应、沉淀及过滤段设计参数可对应,1.3时无法对应,设计时安全系数以哪个数值为准。请给予回复。

答复:安全系数1.3表示设计容量需在规划需求(20000吨/d)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的余量,系统仍能稳定运行。产水量在100%至130%情况下,出水水质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问题二十六:招标文件246页中模块化净水装置采用斜管沉淀池,要求斜管沉淀池的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2m,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2.0m。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05+06-制水单元”中的本体尺寸测量数据,沉淀区总高度4.4m,斜板上清水保护区高度不足1m。净水装置沉淀区高度设计时是否按照4.4m来考虑,是否需要加高?请给予回复。

答复:请以图纸标注为准。

问题二十七:招标文件第236页中主要设计参数中强制滤速为9.5m/h,当单组滤池检修时,总进水量875m³/h将由其他3组滤池承担过滤任务。根据设计图纸本次共设2座模块化净水装置,每座设两条独立的生产线,依靠前端配水井进行均匀配水,则单座净水装置处理水量437.5m³/h,这时当其中一组滤池检修时,437.5m³/h的设计水量将由其中1组滤池进行过滤,强制滤速14.2m/h,与招标文件中9.5m/h的滤速有出入,因此强制滤速应按照哪个滤速进行考虑,请给予回复。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八:招标文件第74页中评估标准2.2.4(6)细微偏差扣分(0.5分),该项针对非实质性偏差(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进行扣分,该评分项总的扣分上限是0.5分吗?

答复:按交易中心系统的招标文件模版,细微偏差扣分上限为5分。

问题二十九:招标文件第246页中鼓风机和反冲水泵均变频控制,电机是采用工频电机(采用变频器变频控制),还是采用变频电机。请给予回复。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十:招标文件第269页清单中序号17备注为滤池反冲洗水,设计图纸中该阀门为滤池气冲阀,清单描述是否有误,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一:招标文件第270页清单中序号18与设计图纸“05+06-制水单元”中材料清单17-1中有分体式电磁蝶阀1个,规格为DN600,图纸中未找到,具体位置在哪里,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二:招标文件第272页清单中26-31项不锈钢法兰盘数量与设计院施工图纸“05+06-制水单元”中工程材料表数量不符,招标报价时,以哪个数量为准,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三:设计院施工图纸“05+06-制水单元”工程量清单中54-57项为钢盖板、钢制斜爬梯、走道板及栏杆,招标文件制水单元工程量清单不含此部分材料,招标报价时是否包含此部分,包含的话采用什么材质,工程量为多少?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四:招标文件P294页生产辅助用房工程量清单中第3项PAM加药系统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院图纸“辅助用房”设备材料清单描述不符,是否应以设计院施工图纸为主?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五:设计院施工图纸“03-厂区管线布置图”工程量清单中28、29、32项为排水沟、支墩、消火栓,招标文件厂区工程量清单不含此部分材料,招标报价时是否包含此部分?请给予回复。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0.2.26条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次以技术标准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六: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的问题。

本项目类似业绩要求金额为 2000万元及以上生活水处理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项目(须含生活水处理设备),请问我司作为投标人提供所投水质处理设备制造商的业绩算不算有效业绩?请明确回复。

请问包含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项目是否也属于有效业绩范畴内?请明确回复。根据招标文件看,本次招标为供水项目,但如果只要求供水处理设备业绩(自来水业绩),这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则这种只要求供水业绩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明确企业业绩要求范围,增加项目竞争力。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十七:针对招标文件“品牌是否需要授权”的问题。

由于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2.25 第 2 条“本项目《投标人应填写的主要产品品牌、性能一览表》中的设备需填报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等信息。投标人填报时,针对同一标的物及同一类型的设备,其投标文件仅能出现唯一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同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品牌要求”中对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等有品牌要求。我司投标报名后联系了本项目核心设备(占比达 70%)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推荐的参照或相当品牌三家公司 (净化控股、联池水务、金山环保),这三家公司明确答复,他们都要自己参与本项目投标,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投标品牌中填写其中一家品牌,且不需要制造商授权?如需要制造商授权,是否应按照《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要求提供唯一授权?请明确回复。如需提供制造商唯一授权的话,根据三家核心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参照或相当品牌的答复(三家公司均参与投标),我司根本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故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十八: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的评分标准要求,不合理。

本项目已对项目经理资格有了明确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满足此要求已完全具备项目履约能力。项目经理职称评分中再次要求具备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高级职称作为加分项就是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理由如下: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已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项目经理的职称中要求是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加分项。首先,相关是一个笼统概念,相关到什么位置应该要有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容易让评委们只认可这两个专业。其次,项目经理已经有市政公用工程的专业了说明其已经具备该专业的完整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若对其能力有保留意见,那应该要求其具备高级职称,若需要其经验丰富则要求其管理工作年限,而不是重复要求其职称的专业,这与本项目的实施管理无关,这样设置加分项明显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就是在为某一特定单位量身打造。如果招标人为了体现项目经理的专业性是不是可以用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评更专业呢?请招标人修改此评分内容。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十九: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布了本项目主要设备参考或相当于“品牌要求”,此要求设置不合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已非常专业的明确项目技术要求,对项目定位也表述的非常清晰,且本项目不属于技术复杂,难度高的项目。增加品牌参考要求会影响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的判断,评标委员会在无法鉴别相当于推荐品牌设备的情况下,主观意识会被引导至被招标人推荐品牌范围内,这意味着谁代理上述推荐品牌或推荐品

牌制造商自行参与本项目投标即为中标人范畴。这就是明显的排斥、限制、歧视其他制造商及代理商的产品以及投标的合法权益。请删除品牌要求。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净水设备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水质处理设备制造商;不是考察该制造商的加工、生产制造能力(比如其生产制造设备情况,产量情况,制造商研发设计人员情况,实际使用情况)而是要求提供一个与设备生能力不那么紧密相关的软件编制能力来界定净水设备制造商的综合实力,理由如下:首先,水厂的实时监控、生产运营管理等软件系统,任何一个专业的自动化公司可以根据设计要求,用户要求很容易的完成。其次,加药消毒控制软件系统也列入此项是极其荒谬的一件事,因为几乎所有净水设备供应商不生产加药消毒设备,而加药消毒设备专业制造商所售设备自身就带控制设备和控制软件系统。第三,混凝沉淀、过滤控制软件控制系统类似实时监控、生产运营管理等软件控制系统究其本质无非是工业过程控制的要求,可根据设计要求和用户需求结合当下信息化技术,达到要求的先进性和技术性就行了,任何一个有能力用正版编程软件的二次开发就能够达到,即使要达到人工智能的程度都没问题。奇怪的是招标文件只需要一个有可能过时的,不符合当下技术发展的版权证书来证明净水设备供应商的集合实力,而不是考察其核心的水处理工艺设计、加工制造能力,这样舍本逐末到底为何。顺便提醒招标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证明知识产权问题,证明不了其制造能力,更证明不了其综合实力。这条高分值的设定完全与本项目无关,只是让潜在投标人觉得是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做,评审因素的设置是为了更充分的竞争,而不是为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此要求明显具有限制性、排斥性,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请招标人修改此评分内容。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十一: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P245 中,明确了模块化净水装置单座的尺寸为“17.50m×10.50m×4.4m”,该尺寸是否可以调整。请予解答和说明。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十二: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P245 中,明确了模块化净水装置的工艺流程为“机械混合--网格絮凝——斜管沉淀——V 型滤池”,在满足招标文件出水水质要求的情况下,该工艺是否可以调整。请予解答和说明。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十三: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P245 中,明确了模块化净水装置的数量为“2 座”,在满足招标文件出水水量和水质要求的情况下,模块化净水装置的数量是否可以调整。请予解答和说明。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十四: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P244 中,明确了电磁流量计及仪器仪表的候选品牌为“E+H、科隆、HACH”,但在P322 清单中电子流量计的候选品牌为“上海冠龙,株洲南方,中核苏阀”。电磁流量计的品牌以哪个为准,请予解答和说明。

答复:请以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二、项目范围及保障”品牌要求为准。

问题四十五: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条设备供货说明 P244 中,设计规模为 20000 吨/d,处理安全系数 1.3。根据我方对贵司设计方案参数的复核计算。

5.1 在常规处理量时,其工艺参数偏大。考虑到目前原水水质日益不稳定的趋势,我司认为目前的工艺参数取值在各工况下连续保出水浊度低于 1NTU 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小于 0.4NTU 的可能性不大。

5.2 当按照处理安全系数(过载能力)取 1.3 运行时,絮凝时间低于《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中规定最低下限要求,沉淀负荷高于最高上限要求,滤速偏规范上限运行,存在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情况发生,保证不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进水浊度小于等于 200 时,经处理后出水浊度小于 0.4 的内控指标。请贵司慎重考虑设计方案可行性或考虑允许采用其他先进沉淀技术实现要求。

答复:安全系数1.3表示设计容量需在规划需求(20000 吨/d)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的余量,系统仍能稳定运行。产水量在100%至130%情况下,出水水质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本次澄清答疑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按原计划时间执行。

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联 系 方 式:

0851-2238607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6 号汇金国际广场商务楼18楼

联 系 方 式:

0851-85360706

文件预览:

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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