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室内小间距显示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62025042563681426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办0777-6218020报价起止时间:2025-05-06 09:00-2025-05-06 09:46
采购单位:灵山县人民医院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符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3、已在本系统注册并通过资质初审的供应商。
二、采购需求清单商品名称 | 参数要求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意向品牌 |
小间距显示系统采购 | 核心参数要求:商品类目: LED显示屏; 小间距显示系统采购:小间距显示系统采购,详见附件。以附件要求为准;次要参数要求: | 1批 | 405660.00 | 赛普 SAM-LP180 |
响应附件要求: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以及供货时提供的品牌、型号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按虚假应标处理,所签订合同无效,报监管部门查处。2.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及售后服务不按响应文件履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供应商在参与竞标报价前需仔细阅读项目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要求,评估自身履约能力,谢绝恶意低价、不按要求报价、中标后无故放弃、不按合同履行等违约行为。对出现此类行为的预中标供应商,将根据在线竞价违约处理规则,依法依规提请政采云平台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包括停止推送报价信息、禁止报价等,并记入政府采购诚信档案。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竞价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 灵山县 灵城镇 钟秀路1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商务项目 | 商务要求 |
一、竞价要求: | 1.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具备厂家合法渠道的全新正品,中标人必须按货物需求表指定的品牌型号供货,不接受推荐外的品牌供货,供货产品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标注“▲”号及“必须”的条款均为关键性参数或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响应无效。 3.总报价应包含设备金额、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装卸费、搬运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检验费、培训费、售后服务、税金、利息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4.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理解和接受本项目“不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按虚假响应处理”承诺函。 |
二、售后服务要求: | 1.▲产品供货时,所有产品均严格按成交供应商的响应和承诺的技术参数及性能、国家有关标准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产品验收不合格,直接做退货处理,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厂家承诺实行“三包”,产品质保期除特别注明外,最短不少于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全免费上门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质保期过后提供终身维护。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承诺更长质保期的,以承诺函为准。 3.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8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若36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必须提供备用设备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提供免费安装调试、免费送货上门、为采购人培训1-2名使用及维护人员,培训目标应达到基本掌握全套设备的操作,培训地点:采购人所在地。 |
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付款方式: |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2.交货地点:广西灵山县人民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成交人10日内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3个月内支付至成交金额的100%。 |
四、其他要求: | 1.▲签订合同前,招标参数中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报价当天下午三点半前发到采购方指定邮箱(huanglie1977@163.com),不提供者或提供不全的报价文件方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 采购方在确认材料真实有效性后,才能继续签订合同,不满足要求的,做废标处理,一概不签订合同,不签收货物,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2.关于虚假应标的处罚:因本项目完工时间紧急,如出现虚假应标会造成无法验收而且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对单位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因此为防止虚假应标,本项目供应商如一旦提交报价则视为完全同意以下条款,同意采购人具有以下规定的处罚权力并无条件服从处罚,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按照如下规定处罚:(1)接受采购方无条件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在取消成交资格后10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缴纳本项目合同金额10%的违约罚金约3万元,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逾期则无条件承担每日追加前一日应罚金额5‰的处罚;(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取消成交资格后10日内向采购人赔付合同款金额的3倍赔偿款90万元,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逾期则无条件承担每日追加前一日应赔偿金额5‰的赔偿;(4)接受采购人将供应商虚假应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上报至政采云系统并将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政采云黑名单,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5)接受采购人向征信部门递交有关失信行为的举报材料,将涉案供应商单位、供应商法人及相关经办人列入国家失信人员名单,并不再进行任何申诉;(6)接受以上所有条款要求并接受当逾期缴纳第(1)~(5)内约定费用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有权直接将报价单位所有合法财产进行处置。接受执行机关对企业及本项目所有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处置,并放弃所有申诉权利,如违约申诉,接受任何单位对供应商申述进行不予受理的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