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雷官村农贸市场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雷官村农贸市场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5HDWNA02155 | ||||||||
委托方 | 来安县雷官镇雷官村村民委员会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0-5612578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月16日19:00始至2026年2月2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16日19:00始至2026年2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平方米)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雷官村农贸市场经营权 | 第1层 (共1层) | 钢结构 | 约280 | 5 | 2.784 | 0.5 | |||
1.标的位置: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街道。标的总面积约280平方米,其中包括16间单间房屋和48个摊位。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拆改建及装饰、装修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水电情况:可正常使用,费用由成交人自理。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未验收,后期需成交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空置/未清空情况:已清空。 4.其他需意向方注意的情况:成交人使用房屋及摊位不得改变原有的结构。成交人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及摊位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5.本公告标的图片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方实地踏勘为准。 | |||||||||
标的用途要求 | 1.标的用途为:农产品市场经营。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及摊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及摊位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成交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标的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成交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及摊位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在运营期内无递增,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年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以后年度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0.5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运营费用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成交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意向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联系电话:0550-56811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E3%80%81http://www.ahaee.com/%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9%A1%B9%E7%9B%AE%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F%BC%8C%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主任,联系电话:18755029639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03、66223102;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咨询 |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0-5681163; 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 ||||||||
技术咨询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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