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淮川、集里片区行道树绿化苗木补栽补种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728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市政园林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烈士公园内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道吾山西路碧桂园时代城4栋9楼9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淮川、集里片区行道树绿化苗木补栽补种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 1 | 浏阳市淮川、集里片区行道树绿化苗木补栽补种采购项目 | 苗木类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批 | 1 | 60 | | 合计金额小写: 9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最高限价:900000元 本项目按实结算,具体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如实际采购的材料不在此项目清单中,供应商须与采购人协商材料价格,以此类推。详见附件一,采购清单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苗木的运输和栽植过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的相关规定。 (3)对于全冠移植的乔灌木类,其苗木土球大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质量要求1、本次项目的要求就是采购人按实际需求向我方采购苗木等产品,我方需要安排人员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地点供货到位,如供应苗木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问题,均由我方负责。 2、我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我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服务期限内,我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我方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有需要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人提交更换申请。 4、当采购人需要进行产品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产品清单通知我方,我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我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的要求制定产品采购单,包括:产品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材料采购单经采购人和我方双方书面签字后,我方方可进行该批产品供货。 5、在供货时,我方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5.1对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我方将产品更换成合格产品。如我方拒绝更换,未能将有问题的产品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产品的货款。 5.2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产品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送货前提前一天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我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产品不损坏,如因我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我方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 5.3如因供应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我方负责。 5.4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售后服务1、质量保证:我方保证货物的质量。 2、我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3、我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我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4、合同期限内我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 5.其他要求对于供应商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225000 | 2027-1-25 | 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率为参考按季度结算,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 | 2 | 225000 | 2027-4-25 | 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率为参考按季度结算,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 | 3 | 225000 | 2027-7-25 | 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率为参考按季度结算,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 | 4 | 225000 | 2027-10-25 | 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率为参考按季度结算,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 |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长沙市辉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810000600429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采购人指定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浏财函〔2024〕5号(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方原因造成的,由我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2.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变更品种。2.2采购人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2.3苗木要新鲜、叶色浓绿,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2.4苗木不能出现表皮损伤及携带白蚁等其他病虫害植物到现场。2.5我方每次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径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我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我方有三次无正当理由或者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乙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6.如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人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处罚,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乙方承担。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履约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责任,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承担未履行部分5%的违约金。 2.在维保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3.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资质、伪造配件证明、或单季度考核2次不合格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已支付未服务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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