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甲方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对于容易出故障的设备应教使用者如何避免故障的发生及提供预防措施方案说明。乙方在接报后2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必须在48小时内令货物恢复正常使用。
4.售后服务(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包括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货到开箱、安调、运行验收合格, 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8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乙方完成全部供货任务并整体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后,甲方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100% 。 以上款项支付前,乙方均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长沙淘医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00202509102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完成交付。 交货地点:
长沙血液中心。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服务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商务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7.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7.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如因第三方不可控原因导致工期延迟,乙方可视情况向甲方书面递交延期申请,甲方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提出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作为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详见附件)约定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无条件更换、修理直至符合要求。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或经两次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或相应部分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