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自然资矿拍〔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于2025年9月4日10:00在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15楼交易大厅【沐川县沐源路688号商务楼(大千百汇)15层】公开拍卖出让沐川县筒车坝砂岩(饰面用)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沐川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醉氧北巷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688号商务楼(大千百汇)15层
三、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
采矿权名称 | 沐川县筒车坝砂岩(饰面用)矿 | |||
地理位置 | 沐川县富新镇 | 矿区 面积 | 0.1278km2 | |
开采矿种 | 砂岩(饰面用)矿 | 资源量 情况 | 2025年4月四川省第七地质大队完成了该勘查区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根据《详查报告》,截至2025年4月30日,矿区范围内查明饰面用砂岩矿石资源量481.9万立方米(1108.37万吨),荒料量307.6万立方米(707.48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396.9万立方米(912.87万吨),荒料量253.4万立方米(582.82万吨),推断资源量85.0万立方米(195.5万吨),荒料量54.2万立方米(124.66万吨),控制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82.4%。 | |
开采标高 | +449米至+350米 | 出让 年限 | 30年 | |
拐点坐标 (2000国家 大地坐标系) | 拐点 编号 | X | Y | |
1 | 3214710.11 | 35395318.28 | ||
2 | 3214811.63 | 35395478.15 | ||
3 | 3214821.62 | 35395585.87 | ||
4 | 3214763.50 | 35395697.23 | ||
5 | 3214528.11 | 35395820.34 | ||
6 | 3214470.86 | 35395744.72 | ||
7 | 3214512.15 | 35395653.29 | ||
8 | 3214440.51 | 35395595.56 | ||
9 | 3214562.91 | 35395320.20 | ||
资源开发 利用情况 | 拟建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折合23万吨/年) | |||
起拍价 | 1360万元 | 竞买保证金 | 100万元 | |
其他要求 | (一)竞买申请人对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出让采矿权现状有异议,应在报名申请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公司。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本公告和出让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拍卖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竞买申请人不得以不清楚采矿权现状或该采矿权存在瑕疵为由对成交结果及因此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异议,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解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在生产过程中,须确保公路安全,做好道路维护,不得影响群众出行。 |
四、竞买资格和相关要求:
(一)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
(一)出让方式
本宗采矿权出让方式为拍卖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式拍卖,自由竞价,价高者得。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家,若竞买人少于3家,出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停止该宗采矿权拍卖。
(二)交易时间:2025年9月4日10:00。
(三)交易地点: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15楼交易大厅(沐川县沐源路688号商务楼(大千百汇)15层)。
六、获取拍卖文件和申请报名
有意竞买者请于2025年9月3日16:00前将竞买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并于2025年9月3日9:00-16:00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缴纳保证金凭证到交易中心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和咨询、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支付拍卖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转作该宗采矿权的出让收益,其他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本次报名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七、竞买风险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用拍卖方式,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到矿业权所在地实地踏勘调查,真实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其竞买及采矿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2.矿产资源开发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影响,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影响,不可抗力影响等风险。竞买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现状、地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3.出让人提供的资源情况为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查的结果,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开采前景、矿石质量等出具的保证。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竞得矿权后不得以资源量、矿石质量、开采条件、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资料质量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退还拍卖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或延期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
4.矿山开采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5.竞得人须充分掌握了解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环保、税务等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须按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方案报审义务,报审不能通过,相关责任及风险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在进行矿山建设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有关手续报审不能通过,相关责任及风险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建设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林地使用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竞得人不依法履行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九、违约责任及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采矿权竞买人、竞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拍卖服务费、出让收益不予以退还,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终止,出让方有权对该宗采矿权另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2.竞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竞得人拒签或因竞得人原因未按《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未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要求,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
6.竞得人未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
7.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未能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取得采矿权,由竞得人、出让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其他内容
(一)由沐川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本次出让涉及的相关资料,意向竞买人按照相关规定向沐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询使用相关资料。
(二)本次成交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且成交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首次缴纳本次拍卖竞争确定的成交价金额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期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征收年限为15年)。
(三)该采矿权符合《乐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沐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四)拟出让的采矿权范围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区域内。不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区和大型、重要建设项目等范围。
(五)竞得采矿权后,应依法依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办理证照必备资料,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六)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审批发证的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所需资料,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所竞得的采矿权,竞得人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八)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妥善处理矿山的盖山、夹层,对有利用价值、需对外销售的,须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 号)文件依法依规处置。
(九)为利于竞得人顺利进场,由属地政府配合协助矿业权人用地、用水、用电、用林、道路建设以及生产基地土地出让等工作,相关补偿及工作经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矿山开工建设时,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规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山正式投产 2 年内,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申报验收绿色矿山,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置。
(十一)出让的该宗标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二)竞得人若未按要求按时缴纳首次缴纳出让收益及每年均摊出让收益,相关责任部门须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十三)因现有公路设施条件不能承受出让矿权生产规模运输所需,竞得人需自行承担道路改造(建设)及相关费用。
十一、特别提示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含生态环境评价、矿山用地、林地补偿及道路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采矿权占用费、资源税等按法律、法规应征的税费另行计征。
(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尾矿堆放、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等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拍卖成交后因自身原因出现不签订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悔拍、违约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没收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交由市级财政处置,并追究违约责任。重新拍卖时,原竞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如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竞得人承担补齐。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沐川县沐源路688号商务楼(大千百汇)14-15层;
联系电话:0833-2122008尚女士、0833-4602796王先生(沐川县自然资源局)。
四川金尚丰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