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NNZC2025-G3-260098-GXZL)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众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象山街道上海路29号兴进?中央尊馆6栋2-8-3号房
授权代表:余*;电话:151********
我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收悉贵公司就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260098-GXZL)招标文件递交的《质疑函》,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的设置提出质疑。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当即报送了采购人,并与采购人共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 技术评审因素“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设置从业人员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 技术评审因素“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中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50人以上,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均有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健康证扫描件;司机具有有效的驾驶证扫描件,非精神病人(投标阶段可提供承诺函),无犯罪记录;投入人员具有2年以上食品经营及配送相关工作经验;拟投入35辆以上冷链运输车。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按投标文件承诺按时到位,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如中标人未履行承诺,视为虚假投标,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采购人的各项损失。
本项目上述的从业人员评审因素设置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设置从业人员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删除从业人员的规模条款。我公司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即可得分,承诺函内容为承诺在项目实施前按招标文件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按时到位,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质疑事项1答复:
1、政策合规性审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未将企业整体从业人员规模(员工总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关键区分在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是针对项目履约的具体人员配置,而非企业总体规模,属于项目实际需求范畴。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照: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批发业中小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本项目要求的最低人员数量(A分标25人、B、C分标15人)远低于该标准,未超出中小企业承受范围。
3、项目需求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配送点分布广、数量多,A分标、B分标、C分标所服务的配送点数量分别为112个、114个、105个,所服务的学生人数分别为63564人、31925人、36986人,每日配送量极大。招标文件中所列配置要求是基于食品配送时效性、安全性及最低人力保障计算得出,与项目规模相匹配,详见下表:
序号 | 分标号 | 配送点数量(个) | 所服务学生人数(人) | 采购需求中最低要求 | 评分标准中满分时的要求 | ||||
人员数量要求(人) | 人均服务配送点(个) | 人均服务学生数量(人) | 人员数量要求(人) | 人均服务配送点(个) | 人均服务学生数量(人) | ||||
1 | A分标 | 112 | 63564 | 25 | 4.48 | 2542.56 | 50 | 2.24 | 1271.28 |
2 | B分标 | 114 | 31925 | 15 | 7.6 | 2128.33 | 40 | 2.83 | 798.13 |
3 | C分标 | 105 | 36986 | 15 | 7 | 2465.73 | 40 | 2.63 | 924.65 |
4、项目实施时间紧迫:本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后,必须要立即签订合同并开展配送工作,评分标准中所设置的评审因素,是为了从中小企业中选取更符合项目实际要求,能立即投入配送工作、按时按量按质履行配送任务的企业。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评审因素不作调整。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