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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二标)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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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二标)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504010004-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内

供应商(乙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二标)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二标)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30

合计金额小写:204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零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预算:102万/年,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3.检测范围:雨花区辖区内,由甲方约定的范围;预估批次为1200批次/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乙方要求:

乙方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CMA)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附表(包含食品检测参数)获得检验检测相关部门和实验室的认可。

乙方应具备食品、食品相关、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的能力。并具备类似项目的服务经验,获得业主好评。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所需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有检验检测相关的技术人员。

1.2乙方的检验检测数据要求

乙方应负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乙方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乙方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乙方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2)依法检验检测: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及时检验检测: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报告质量。

(4)检验检测结果运用:乙方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乙方和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2组,每组2人及以上)须到达指定地点,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2组,每组2人及以上)须到达指定地点,如承检单位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承检机构资格,再从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所需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

4.其他要求

4.1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要求,如乙方满足不了甲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则甲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4.2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抽样过程及检验检测结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公开发布任何与甲方项目相关的文字、视频等内容,承检机构和检验工作人员对项目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3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折扣率30%(如某批次或某项目检测检测的单价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标准收费为100元,即表示甲方将以100元*30%=30元作为结算价)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结算金额-考核扣除金额=实际支付结算金额),扣除标准具体见“履约验收方案”。经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报账凭据后,甲方30天内完成报账审批流程,向区财政申请支付。

2.3结算参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根据投标人所报折扣及具体承担的任务量据实结算,据实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甲方要求的抽检项目中如有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中未覆盖的品类或项目,参照该项目市场价格结算,由乙方提供收费依据。

2.4乙方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93777945012)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01 ——2026-07-3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1季度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小组按相关规定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验收。

1.2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材料。如验收不合格,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检测范围:雨花区辖区;

(2)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3)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以及食品相关工业产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4)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湖南省2025年评价性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本季度的抽样检验任务按质按量完成情况;

(2)依法依规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情况,是否因乙方原因导致被上级通报批评;

(3)乙方及时响应甲方应急抽样情况;

(4)其他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检测项目验收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当年省、市局工作通报情况,对完成抽样 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结合验收结果(结算金额-考核扣除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凭有效发票及财务报账所需验证资料按季度支付,结算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

(2)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的检测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①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季度抽检任务(包含批次未完成、抽样品类未覆盖、检验项目未完成等),由甲方组织约谈,提交整改。因此项任务未完成造成被省、市局通报,出现负面舆情、影响工作考核或其他重大后果,或约谈后再次出现该情况,视情况扣除本季度结算金额的10%-30%;②参照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长沙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工作方案》中“数据抽查评分表”的标准,乙方季度被抽查问题(核查后问题属实)大于5批次,或单批次扣分100分的,原则上扣除所有问题批次所产生的费用;③乙方本季度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省、市局通报批评及约谈的,视情况扣除本季度结算金额的10%-30%,严重问题甲方可降低乙方后续检验批次或暂停服务。

7.2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7.3验收费用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如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如验收不合格,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相关条款依法处理:

3.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3.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3.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3.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3.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3.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3.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机构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万多法定代表人:刘向荣

委托代理人:魏学峰委托代理人:肖骏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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