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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补充修改通知(一)

泉州市 其他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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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补充修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6]066号),现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项目编号均修改为:“招标项目编号:泉建招字[2026]066号”。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6项   25.3/26.1条款内容修改为:

36.

25.3

/26.1

定标方式

?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个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10.4.1.1 删除第(4)条款。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3.2.5中“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计付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款中扣抵;若延误工期达一个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直接全部提取,同时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计付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款中扣抵;若延误工期达一个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直接全部提取,同时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款中:“操作流程: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款费用申请→监理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代建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发包人审批盖章→代建单位依据发包人审批文件,且发包人拨款资金实际足额到达代建单位账户后,向承包人支付施工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并向代建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修改为:“操作流程: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款费用申请→监理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代建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发包人审批盖章→代建单位依据发包人审批文件,且发包人拨款资金实际足额到达代建单位账户后,向承包人支付施工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并在收到进度款后向代建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若为银行保函的,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无息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款。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修改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赔偿因准备该部分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其他: 无  。”

9、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序号⑤⑥⑦条款内容修改为:

⑤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日期及时派出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保证项目管理班子正常运转。上述人员无法按期到位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人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⑥承包人投标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日期进场到位,保证如期开工。上述机构设备无法按期到位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台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⑦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日历天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承包人逾期开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增加“21.其他条款”:

“21.其他条款

21.1  本项目土石方类别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分析,最终按现场实际情况按实结算。场内转运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回填土临时弃土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最终以财政审核意见为准。

21.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实际模板及支架类型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最终以财政审核意见为准。

21.3  脚手架:实际外墙脚手架类型、使用时间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最终以财政审核意见为准。

21.4  实际塔吊与施工电梯的型号、数量、使用时间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最终以财政审核意见为准。

21.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实际进场数量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实际施工尺寸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设备基础的拆除及外运有发生时按实签证另行计算;大型机械设备检测:实际检测费用不同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最终以财政审核意见为准。

21.6 本项目的全风化花岗岩和砂土状强风化花岗岩可按液压挖掘机开挖方式施工,本次招标暂按挖四类土计价,最终按现场实际情况按实结算。”

1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8章 第2节 商务文件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4 “逾期竣工违约金”内容修改为:

序号

项目内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   注

4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二、关于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附件3-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中的序号5内容为:“危大工程清单5: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本项目未见钢结构,请确认该项是否有误? 

回复:无误。本项目停车棚采用钢结构车棚。

问题2: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未按闽建筑[2026]11号最新文件进行调整,烦请复核。 

回复: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阶段暂按现有经市财政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执行,不作调整。项目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闽建筑〔2026〕11号文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取费标准,或依据项目实际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据实结算。

问题3: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6.1.1条的第7小点:“(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链接]、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该条款中不可预见费用范围太广,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不合理且显失公平,请确认是否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5.3.2条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链接],如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请问上述的“工程保修期满后”表述是否有误,是否应改为“缺陷责任期满后”? 

回复:已修改,详见本补充通知(一)中修改的第7条。

问题5: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的附件2《拟派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中备注到:拟派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应满足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说明”要求。

本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未见说明,请问上述提到的“说明”指的是招标文件《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说明”吗?

回复:是的。

问题6: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说明中:“2、《通用本》:《一、投标函》更改格式详见格式1。”

本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节点中未见标注“格式1”字样,请问此处格式1指的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节点中所附的“一、投标函”吗?

回复:是的。

问题7:海迈电子标书制作平台上的投标文件正文节点中的节点目录“投标文件格式”下最后一个节点设有“通用本补正数据表”节点,请问投标人使用海迈电子标书制作平台进行标书制作和投标时,平台上的该“通用本补正数据表”节点是否需要删除? 

回复:《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删除《通用本补正数据表》,无需提供。

问题8:鉴于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中,序号10一栏内对《通用本》“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的第4点”进行了修改。请问在海迈电子标书制作平台上编制投标文件时,“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节点下的“投标文件说明”这一节点是否需要投标人自行按照《通用本》“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的格式以及招标文件《专用本》“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10点补正后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

回复:招标文件《专用本》的“通用本补正数据表”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时以补正后的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需自行修改《通用本》格式文本中的说明性节点。

问题9: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1.1条款中约定:“[链接],作为本项目预付款专款账户,并签订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共管账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确认。”。而第12.2.2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担保提交期限:承包人应于施工合同签订前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请问,针对同一个项目,无论是开立预付款监管账户还是提供预付款保函,都是发包人为保障预付

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保障措施。若发包人有要求对预付款资金开立监管账户并进

行监管时,则不再重复提供预付款保函,建议两者选择其一即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0: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款中:“操作流程: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款费用申请→监理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代建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发包人审批盖章→代建单位依据发包人审批文件,且发包人拨款资金实际足额到达代建单位账户后,向承包人支付施工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并向代建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建议将“并向代建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改为“并在收到进度款后向代建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回复:已修改,详见本补充通知(一)中修改的第6条。

三、本补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充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 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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