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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部分场地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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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部分场地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部分场地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EECJ00147

委托方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13日9:00始至2026年11月2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13日9:00始至2026年11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 在

层 数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租 期(年)

租 金 底 价

(万元/年)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部分场地

第一层

钢结构

2338

3

33.6672

3.5

1.标的坐落位置: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

2.标的权属情况有不动产权证 ,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花卉科技展销或无人机展销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期 6 个月(租期内),免租期内仅减免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场馆加温费等费用承租人需正常缴纳;

物业费标准:3元/平方米/月,每半年支付一次;

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报名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公告约定办理公开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意向承租方需具备花卉科技展销或无人机展销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花卉科技产品销售及展览或无人机销售及展览”

2.在参加竞价时无需提供营业执照,意向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前且成交确认书发放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营业执照,如查验后发现营业执照与“对意向承租方资格要求及特别要求”中列明的要求不符或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委托方将向意向承租方进行以下追责:①取消其成交资格②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

账号:  

223016059851000002004387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公开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孟主任,联系电话:1885560519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出租标的内部及外观照片(位于第一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出租标的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合同编号:         

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租  赁 项 目 名 称: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7号馆部分场地租赁

租  赁 项 目 编 号:2026AEECJ00147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出租方(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合同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电话、联系人:

公司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承租方(乙方):;本合同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电话、联系人:

公司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所的地址、面积、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肥西县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内7号馆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面积2338㎡,具体面积和位置详见附件一的平面图。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租赁场所,对该租赁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公共面积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甲方交付的租赁场所的装修及设施,以实物为准,乙方应在接收时进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时签署确认书。

1.2 租赁用途:仅限用于。若乙方不能按租赁用途使用该租赁场所,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年,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2 以上日期均含当日,若乙方希望在租赁期届满日后继续承租租赁场所,需在租赁期届满日前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租赁条款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在合同到期前30日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日起30日内双方未签署书面续租协议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租赁场所的优先承租权。甲方保留在租赁期满后重新评估租赁条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及其他租赁条款,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续租申请或选择其他承租方。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免租期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免租期自年 _月日至年月日,免租期内仅减免租金,物业费、公共事业费及水电费等费用正常缴纳。

3.2 租金支付

第一年度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

经甲乙双方确认,自第二年度起,租金按半年度支付,每半年度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每个半年度开始前的3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半年度租金。

3.3 履约保证金

3.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3日内,向甲方另行缴纳3个月租金标准之和计元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若乙方未在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3.2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3.3.2.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管理服务费、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欠款或损失等额的金额。

3.3.2.2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额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因履约保证金后续补足而减免。履约保证金逾期60天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无责单方解除本合同。

3.3.2.3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时,履约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扣除上述款项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非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剩余部分(如有)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所并履行完毕其他全部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将工商注册地址从租赁场所迁出、处理完毕所有消费者投诉及第三方索赔)后90日内归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应在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时返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3.3.2.4 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为保证市场高质量运行以及维持较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乙方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1)装饰装修未经过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并未按照既定要求执行的;

(2)合同期内出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让、转租、分租,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3)乙方未经市场批准,擅自以市场名义或商户代表名义召开会议或其他活动,聚众滋事,扰乱整体经营秩序的;

(4)消防检查不达标且拒绝整改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5)其他严重影响市场形象或不配合市场管理的行为。

3.4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交纳

3.4.1 自交付日起,乙方应自行承担和支付租赁场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信网络等费用。如甲方代收代付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水电费等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款项结清。经甲方书面、微信、短信方式催缴超过30日仍未结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场所。因乙方原因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设施提供者收取的税款、罚款、附加费及其他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公用事业费用导致滞纳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滞纳金金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并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未能补足或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

3.4.2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5管理服务费和公共事业费等费用的支付

3.5.1 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按约定支付,先付后用。

3.5.1.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元/㎡/月,年度物业费总额为人民币 _____元(大写:)。物业服务费按半年度预交,即乙方每半年度缴纳物业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其中首次物业费应于本合同起租日后3日内支付,对应第一个半年度(自起租日起算六个月);自第二个半年度起,乙方应在每个半年度最后一个月内预交下一个半年度的物业费。

3.5.2 乙方的水费、电费、网络费等公用事业费均由甲方代付。以每个自然月为支付期限,乙方每个自然月的水费、电费、网络费等公用事业费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公共事业费缴费通知书》后3日内支付,逾期未付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5.3 如果乙方拖欠任何租金、管理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自应付款项之日(包括应交日)起,按照欠交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全部拖欠款项之日止。欠缴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所,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空置期损失及重新招租费用。此条款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约定以及甲方向乙方主张的其他任何补偿或损失赔偿。

3.6 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上述相关费用缴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20010314379466600000019

乙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规发票。

第四条 特别约定

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别约定如下:

4.1 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45日内在园区内完成经营主体注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费,履行纳税义务。一旦乙方完成经营主体的注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20个工作日内转移给该新注册的经营主体。各方届时应共同签署书面协议,确认承租方的变更事宜。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纳税义务或完成经营主体注册的,视同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直至乙方完成注册或甲方解除合同之日止,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2 温室按照场馆的业态定位统一加降温,温室内产生的加降温费用由甲方根据每个场馆每个月产生的总费用除以该场馆总承租面积乘以乙方承租面积平均分摊(加降温费用=总费用÷总承租面积×乙方承租面积),甲方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方法的权利。

第五条 附件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均受其约束。

附件一:租赁场所平面图

附件二:租赁相关费用明细确认表

附件三: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

附件四:租赁场所交接确认书

附件五:商户违约罚款制度

附件六:公共事业费缴费通知

附件七:商户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六条 其他

如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条款与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应以第一部分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得与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约定的租赁期限冲突。如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正文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本租赁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签署,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每份合同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说明:本合同是基于合同基本(合同第一部分)条款协议的前提下制定,本合同期限生效时间随合同基本条款协议同时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有效期开始满一年,后补充签订一次,签订时需在本协议到期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签订申请。若本协议到期无续签,则视为乙方放弃铺位租赁,自动与甲方解除租赁关系,合同基本条款协议自动解除。

第一条 交付及起租

1.1 在租赁期起始日或之前,甲方应将租赁场所“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1.2 乙方已确认租赁场所在交付之前已达到下述标准:

1.2.1 租赁场所通过甲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组织的工程验收;

1.2.2 租赁场所通过相关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或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1.3 在租赁期起始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场所时,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或乙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使用人或授权人)使用租赁场所或其任何部分,或者乙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附件所示的《租赁场所交接书》等书面手续,均视作乙方接收租赁场所,并对其签署材料及租赁场所不存在异议。

1.4 租赁场所一经交付,甲方无义务为乙方使用或占有租赁场所或使用服务对租赁场所、建筑物等进行任何的改善或改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尽管有前述规定,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允许甲方及/或其承包商及其各自的雇员、代理人进入租赁场所,对租赁场所的任何缺陷或瑕疵进行维修整改,或依照政府的要求或指令,对租赁场所的任何部分实施检查、勘查、维修、整改、改良和维护,或进行本合同下允许的其它活动。

1.5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的义务的前提是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管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甲方应有权延迟或不予交付租赁场所,在该等情况下,租赁期仍将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开始,从租赁期起始日起,乙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租金、管理服务费以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它所有应付款项义务。

1.6 双方确认租赁期起始日以附件《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中所述的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签收,否则视为同意按《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载明日期开始计算。

1.7 如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租赁场所交付延误,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场所交付顺延。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事项

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综合维修服务、绿化等,保障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整体运营管理服务。

第三条 保险

3.1 合同期内乙方须就其财产和赔偿责任,结合经营的具体情况,自费向中国国内有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产品责任险",以及国家法规要求的其他险种,并须持续有效。投保后,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交保单和合同明细的附件,及所付保险金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每次续签时也需及时向甲方提交上述文件。乙方未投保的,应对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2乙方已充分了解市场所能提供的租赁条件(包括供水、供电等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造成乙方货物、财产等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赔手续依据保险合同(若有)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应在租赁期内拥有对租赁场所合法的运营管理权,并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与租赁场所有关的服务。

4.2 甲方负责修缮其发现的,或者乙方或其他经授权人士书面通知的其租赁场所内的全部结构性瑕疵,并对租赁场所结构进行维养,但前提是甲方应有权获得合理期限以便勘验和评估该等瑕疵并进行维修。甲方负责修缮范围如下:

4.2.1 甲方负责租赁场所主体结构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屋顶、桩基以及外部承重墙。甲方不负责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或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

4.2.2 甲方在租赁场所内安装的主要电力系统和接线总机(直至租赁场所内的内部配电箱的上桩头);以及甲方在租赁场所内安装的中央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泵(但不包括任何灭火器)。

4.2.3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如果乙方或其雇员、代理、承包商、受邀请方、被许可方或顾客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过错或过失,造成任何一项结构性物件或构件或系统的损坏或不能正常运作,由于上述引起的或者与之有关的全部维修或更换成本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其它损失和损害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20】日内未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由甲方先行维修,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4.3 若发生本合同规定由甲方负责的修缮,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为甲方履行修缮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及协助。甲方应于收到修缮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根据需要履行修缮义务。如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修缮义务的,乙方应再次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经催告后甲方仍未履行且该瑕疵确实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方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该等修缮,相关费用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履行催告义务擅自修缮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甲方及甲方授权的所有其他人员可以在合理时间,携带或不携带工人、工具和材料进入租赁场所并停留(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强行(如需)进入),以便检查租赁场所的状况、清查甲方的固定设备和任何需要维护和修缮的事项、为任何目的参观或测量租赁场所(但不得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以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维修或开展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责任实施但未能实施的修缮和工程)。

4.5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日常经营、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登记存档备查。发现乙方存在日常经营、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等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对不遵守园区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装修或改造,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4.7 履行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甲方的义务或行使甲方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要求的对租赁场所、建筑物或地块的使用或占用。乙方应遵守卫生、消防、环境、安全、建筑和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20日内予以配合,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2 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管理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关于租赁场所、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规则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和/或管理方不时制定的并不时修改后通知给乙方的《商户管理手册》和《商户违约罚款制度》等)。甲方制定、修改关于租赁场所、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规则和规定,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但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5.3 消防部门的所有指示和命令,且如果这些指示或命令要求乙方采取消防措施或安装消防器材(除甲方配备的消防设施外),则乙方应自付费用采取该等消防措施或安装(或促使安装)器材,并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该等设备进行维护,但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甲方应承担的改进义务除外;为免生疑义,若因乙方就租赁场所的任何使用、改建、装修或其他行为导致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须履行相应的改进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本合同。

5.4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修缮、维护或复原或投保任何要求的保单相关的义务,甲方可以代表乙方先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并在收到甲方要求补偿的通知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合同。

5.5 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乙方及其相关方(乙方员工、承包商、代理、顾客、被许可方、或受邀请方等)的任何其它行为或过错而造成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坏、行为、程序、费用、索赔和要求,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向甲方支付所有与之相关的金额、成本和费用。乙方承担的成本和费用也应包括与甲方在行使本合同项下所有与执行或调查有关、或与甲方为同意或批准乙方所提出的任何申请(无论是否给予同意或批准,或申请是否被撤销)有关、以及甲方因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上述费用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合同。

5.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有义务遵守市场相关规定,必须承担企业安全等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5.7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租赁场所或相邻租赁场所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5.8 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前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5.9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主动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的责任及参加与顾客的纠纷处置,并对甲方处理相关纠纷给予配合,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5.10 乙方须自付费用为该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购买工伤险、工程险;且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保单复印件,乙方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赔偿与甲方无关。上述情况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5.11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租赁场所,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希望将租赁场所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受让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经营计划等。甲方有权对受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转让请求。一旦甲方同意乙方的转让请求,各方应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确保受让人完全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停车

6.1 乙方有权与甲方园区中的其他乙方一样在非预留车位的指定区域停车。若甲方认为停车设施已变得拥挤,则甲方可在乙方与园区的其他乙方之间临时分配停车位。甲方不负责针对任何第三方维护乙方的停车权利,除非乙方和甲方另行书面约定。

6.2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园区停车管理制度(包含停车费用的收取),且甲方有权自主根据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停车使用情况对园区停车管理制度不时调整,甲方对园区停车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时应向乙方通知。

第七条 标识招牌

7.1 甲方保留在租赁场所外墙、屋顶及租赁场所以外的公共场地及空间设置标识及装修的权利,但该等行为将不得影响乙方对租赁场所的正常使用。甲方在安装上述标识及进行装修或修缮时,乙方同意为甲方无偿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甲方人员或甲方聘请的相关工程人员进入租赁场所,但上述配合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的操作或使用。

7.2 如乙方需在租赁场所内外安装任何标识,则该等标识能否安装、标识大小及安装位置等皆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对标识的设计、大小、材质、颜色及安装位置等提出建议和要求。乙方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识及外部装修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对其进行维护使其保持安全及美观,若因标识安装不牢固或其他因标识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设立或安装任何标记、在窗或门上的字母图案、标语牌、装饰或任何形式的广告,若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并可自行采取措施清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标识设计、安装、维护及获得批准和许可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若乙方的标识及其安装等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甲方得以全部免责且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并立即予以纠正。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现实情形,由甲方先行赔偿的,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甲方已赔付的全部金额及其他费用支出。

7.4 在返还或腾空租赁场所时,乙方应移除所有标识并且对标识附着的建筑物表面进行修补、油漆和/或替换,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终止

8.1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事件(“乙方终止事件”),甲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8.1.1 利用租赁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8.1.2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

8.1.3 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场所主体结构损坏的。

8.1.4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擅自将租赁场所或其部分转让、转租或交予未经许可的第三者使用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8.1.5 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或违反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任何规定,且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警告累计达3次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1.6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到期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缴)。 

8.1.7 乙方未能遵守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并在接到甲方指出其未能遵守事项并要求补救/改正的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救/改正的。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提供物业服务、限制乙方人员进入租赁场所等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1.8 乙方停业或书面宣布其将停业、歇业、清算、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接管人接收的。

8.1.9 本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生效,乙方应在通知送达后3日内办理租赁场所返还手续。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或违约处理通知,通知送达乙方之日生效,乙方应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8.2 除非本《租赁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无权在租赁期届满前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在遵循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如果本《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届满前被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者因乙方原因被终止,乙方已缴付甲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已预交的未到期租金及物业费均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追缴其在合同期内给予乙方减免的全部租金。前述违约金及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差额及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全面履行其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权无故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如甲方无故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须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3个月的固定租金(以本《租赁合同》终止时适用的租赁场所租金作为计算依据)。

8.4 乙方拟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仍应按照9.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以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所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所拆迁范围的。

(2)因场所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所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所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 租赁场所返还

10.1 在租赁期届满日10日前,乙方应允许甲方进入租赁场所,以便甲方检查租赁场所的状况,并制作与乙方交还义务有关的修缮和维修工程清单。

10.2 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返还标准(恢复原样)将租赁场所返还,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后方可退场。

10.3 在租赁期届满日,乙方须腾空租赁场所并将租赁场所复原交付时一致的最初状态,尤其是应与附件所示的完整的《租赁场所交接书》所述的状态一致,该等复原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0.3.1 开展甲方指定的修缮和维修工程;

10.3.2 移除所有的自有设施、乙方改建、设施装置及乙方存放的所有财产和物品。乙方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未移除的所有财物,均由甲方享有所有权,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财物,处置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归甲方所有;处置所得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付甲方的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0.3.3 通过特定方式(例如,洗涤、喷漆、着色和/或抛光)清洁并处理租赁场所、服务设施和任何遗留改动,确保该等内部表面恢复为与乙方当初接收租赁场所时的最初状态接近的状态;

10.3.4 修缮和维修租赁场所的任何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由有关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的损坏。

10.3.5 乙方于租赁场所返还前应交还有关租赁场所的所有钥匙和门卡,并告知甲方出入租赁场所的所有其它方法(如有)。

10.4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第10.3条相关条款,甲方可以开展所有必要的工程以确保租赁场所符合第10.3条所要求的状态,且乙方应承担该等工程所产生的所有开支和费用。

10.5 合同终止后,甲方可收回和取回租赁场所的任何部分,并停止或阻断进入租赁场所、建筑物、地块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获得服务和公用设施或与租赁场所相关的其它服务(并明确有权切断水、电、电讯、电话服务和/或其它服务),乙方确认,甲方对该等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自行承担因重新连接租赁场所的该等公用设施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10.6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及时注销或变更以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工商、税务等各类注册登记证,付清该租赁场所的相关公用事业费用并办理相关帐户的注销手续,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办理前述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则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代为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当日所适用的月租金和月管理服务费总和的2倍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计算不设上限,直至乙方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之日止。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未履行合同终止后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

第十一条 延期占用

11.1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对租赁场所延期占有。

11.2 乙方在该延期占有期间仍应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且乙方须按照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标准(租赁期届满日或合同提前终止日所适用的租金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1.5倍支付延期占有期间的占用使用费),并应于租赁场所返还前或甲方另行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另行追偿差额。

11.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对该延期占有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应视作其同意续展本合同或同意该延期占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除本合同项下的金钱支付义务外,如果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是由停工、自然灾害(例如洪水、火灾、风暴、闪电、台风)、无法获得劳动力或材料或合理替代物、政府限制、政府管制、政府控制、延迟发放许可或批准、敌意或敌视的政府行为、市民暴动、火灾或其它灾祸,或其它在该受影响方合理控制之外的原因(以下简称“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在10日内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评估后如租赁场所不能继续提供租赁服务的,则双方需在5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如果合同中任意一方违约行为在先,则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通知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3.2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14.3条告知变更。

13.3 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甲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只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通知发出之日即生效。

13.4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通知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

13.5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件信函或诉讼文书未能被各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文件信函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

15.1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对方商业、财务、技术、产品等文件或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15.2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租赁场所平面图(阴影部分)

附件二

租赁商铺相关费用明细确认表

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租赁方):

根据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经营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西侧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号馆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费用明细如下:

年度物业费标准:元大写 。

场地年租金标准:元大写 。

加降温费收费标准:元/度。

特别说明:各加温馆的温度根据市场运营部门前期场馆定位定好。由市场运营部门,进行开启/关闭。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

致:

    地  址:

    收件人:

敬启者:

根据(“贵方”)与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签署的日期为年月日的《租赁合同》(称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本公司特此通知贵方,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起始日期为年月日,相应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将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场所交付给贵方,请贵方派遣代表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期起始日期通知确认回执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已确认收妥贵公司发于我处的租赁期起始日通知,特此回复。

(注:请用正楷字填写)

签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四

租赁场所交接确认书

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租赁方):

根据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经营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中部花木城西侧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号馆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如下:

1、该商铺内附属设施/装饰及设备标准、附送物品完全符合《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

2、该商铺交付当日,商铺内水、电等配套设施记录如下:

商铺号

水表现表底(立方米)

电表现表底(度)

(3)其他:

该商铺交接的具体时间为:年月日。

该商铺已达到《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标准,乙方同意接受。

本交接书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 公共事业费缴费通知单

商户名称:

商铺号:

收费项目名称

本月实际使用及应缴费

本月起止数

实用数

单价(元)

违约金(元)

合计金额(元)

代收水费

代收电费

前期场馆定位的加降温及加湿水电费均摊

总计

(大写):

¥:

以上款项请于    年     月     日前持此单到市场管理中心缴费,逾期按约定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有咨询,请与市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1-62572766,0551-62572788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户违约考核制度

中国中部花木城产业示范园商户违约罚款制度是为了规范商铺管理,保护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品质和企业形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处罚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制度细则内容。

1、商户往市场进货时不允许将已经枯死(如租摆、报废、撤回的花卉)、无销售价值的货物(如旧花盆、旧报纸、锯末等物品)带入市场,也不允许将其扔到市场周围的道路花坛里。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200元/次。

2、商户不得在市场内的水池或下水道内(包括店内的水池)倾倒杂物,如花叶、宠物粪便、剩饭等。不得在水池里冲洗花卉,如水仙及水培花卉等。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200元/次。

3、市场内和商铺内不得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吸烟, 禁止使用明火(如蜡烛、打火机等), 不得使用各种形式的液化气或酒精等可燃产品, 有燃油的机器均不得在市场内维修、加油、试机等,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0元/次。

4、不得将商品、用品(垃圾桶、扫把、拖把、灭火器等)及任何私人物品摆放、悬挂在店铺以外的地方,如过道及公用空间内包括店铺门上、外墙上。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200元/次。

5、严禁占用、 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 市场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在市场周围及通道旁安装了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商户不得私自使用或挪动消防设备, 不得埋压、 遮挡、 损坏室内外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周围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一经发现,停业整顿,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0元/次。

6、商户不得在市场内外张贴小广告、宣传单,不得用白泡沫板、纸箱片等不规范的底板做标签。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7、不经市场运营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市场内张贴悬挂广告、悬挂灯箱、广告牌、广告布、彩旗等所有宣传品。如果店铺的墙面使用的是透明玻璃的,未经市场运营部门也不得在店铺玻璃墙内侧张贴悬挂宣传品。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8、不得在市场内的地面、建筑物、厕所内、墙面上乱写乱划。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200元/次。

9、严禁在地板上、墙柱上乱打孔、乱钉钉子。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根据损坏情况进行赔偿并处罚金最低200元/次。

10、严禁装修材料超过空调出风口及管道位置,在主副龙骨上悬挂重物。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2000元/次。

1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产生有毒、有害、刺鼻气体的操作。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罚款500元/次。

12、商户不得破坏水表、不得私自调整水表,不得偷水、不得自取公用水。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13、严禁在市场内或商铺内使用电器做饭、洗衣、使用小太阳和取暖器等。 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14、市场内不准私自接电、改电、飞线、电线裸露等安全隐患行为,如需接改电源必须经市场同意后实施。一经发现私自行为立即断电处理,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15、商户不得私自改装、 破坏电表, 禁止使用任何手段偷电。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元/次。

16、严禁私自移动监控器。一经发现,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1000元/次。

17、营业期间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喝酒、酗酒、闹事。一经发现,通报批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处罚款500元/次。

18、商户不得在市场内外(包括停车场)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行为。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次。

19、如发现商户有欺诈、恶性竞争等违反市场经营的行为,造成有理由投诉的,如果事情属实,限期3天内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以罚款5000元/次;造成社会负面舆论的立即清除出市场。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

商户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切实维护中国中部花木城经营秩序、消防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本人 / 本单位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等手续,并将证照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用电、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园区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园区管理方监督、检查与管理。

3.承诺对本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将根据经营项目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事故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4.承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处置。

5.承诺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扔垃圾、不占道经营,自觉维护市场整体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

6.承诺在经营范围内按规定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违规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7.承诺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符合天然气行业技术标准,由专业人员操作。安装使用的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定期清洗(至少每半年一次),防止油污积存引发火灾。

8.承诺各种电器设备在安全用电原则下使用,电线铺设规范穿管

保护,严禁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定期检查线路老化情况,及时更换隐患设备,防止触电或火灾事故。

9.承诺不在经营场所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居住人员(经批准的除外),严禁销售含有淫秽、暴力、赌博、毒品等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不得经营、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物品。

10.承诺严把商品进货关,绝不销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和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11.如从事食品经营,承诺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承诺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或电路变更前,事先向市场管理部门书面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消防设施或电力线路。

13.承诺货物堆放整齐稳固,与照明灯具、用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配电箱、开关插座下方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14.承诺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火灾、触电、食品中毒等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和前期处置,并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1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处置。

16.展会及重大活动期间,服从园区统一调度,规范车辆停放、货物装卸,不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展会秩序。

17.不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经营用途,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18.如因本人 / 本单位管理不当、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本人自愿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愿意接受市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意终止租赁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自愿移交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商户名称(盖章):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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