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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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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506030049-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县长胜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详见文件15938000

合计金额小写:5938000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玖拾叁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金额:5938000元,大写:伍佰玖拾叁万捌仟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建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网的在线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全流程操作技术规程,对病害动物进行收集、转运必须采取全封闭、无渗漏、低温保存措施,落实生物安全要求。

2、接到病死动物收集报告或申请后,供应商应记载报告人、联系电话、规格数量,须在采购方限定时间内安排收集冷藏车辆赴现场收集。收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组织拍照、包装、上车、消毒、填写收集病害动物三联单,注明病死动物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由收集人员养殖户双方签名,同时信息上传平台,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官方兽医审核、入库。

3、供应商对病死动物进行处理时,应提前通知驻场官方兽医,现场称重上传平台,待官方兽医确认后方可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副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委托驻无害化处理中心官方兽医统一监督管理。

4、投标人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完成收集工作,如遇处理量增加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采购方要求提高收集频率,确保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收集。

5、所有环节凭证、台账资料保存5年以上。

无害化处理要求

1、无害化处理机构要求1.1建设规模:能有效容纳并优先处理长沙县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1.2无害化处理的方式:采用干化化制、炭化焚烧法或高温生物发酵处理法或更先进的处理方式。1.3主体设备和建筑要求:符合国家机械设备和建筑质量相关标准,无害化处理厂房规模与设施设备的安装运行相配套。

2、收集、运输要求2.1辅助设施设备:装卸病害动物尸体进出和处理全过程数字化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一套,要求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网络管理平台联网对接。2.2运输车辆:配备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专用车辆),具有标识、GPS或北斗定位系统、磅秤,并储备有消毒药品、生物安全防护、隔离防护设施设备和冷藏功能。

3、人员要求,无害化处理工作区域内工作人员健康,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生物安全要求

1、从动物防疫安全角度考虑,同时为减少动物疫病传播,以及动物防疫相关规定,降低生物安全风险,投标人应及时完成收集、转运并优先处理长沙县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投标人应对工作人员开展生物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管理制度、工程流程、工作要求的培训,储备足量的动物防疫物资。

2、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输车符合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或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要求。

2.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的工作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的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投标采购

2.付款方式: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593.8万元(大写:伍佰玖拾叁万捌仟元整),分别为: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307.9万元(大写:叁佰零柒万玖仟元整),2026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285.9万元(大写:贰佰捌拾伍万玖仟元整),在无任何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情况下,在合同执行半年后支付年度金额的50%,在合同执行完后1个月内支付年度金额的剩余部分,付款时供应商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收款账户: 星沙农商银行毛塘支行(长沙县长胜环境治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0050382)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2027-06-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26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权利: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甲方义务:

1、履行合同标底总额及时按期按时支付款项给乙方,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的正常运营。

2、协商解决突发疫情(重、特大)所产生费用。

3、协商解决突发自然灾害对无害化收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4、支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升级改造的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上级补贴补助。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按合同标底总额及时按期按时支付款项给乙方,保障正常运营。

2、乙方只承担长沙县区域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

3、与甲方协商解决突发疫情(重、特大)所产生的费用。

4、与甲方协商解决突发自然灾害对无害化收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升级改造的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上级补贴补助。

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开展正常的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

2、安排5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和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本项工作。

3、乙方配备专用车辆4台,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含燃油费、车辆保险、维修费等)与责任。

4、乙方做好收集、处理过程的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5、乙方应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保障运行的各设施,包括处理设备,功能设施,运转工具等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6、工作中的所有记录乙方应有专职人员记录,如实登记相关台账资料,其中包括(入库记录、出库记录、消毒记录、所用照片等)。确保出入库数量相符,严禁弄虚作假,并按月报送甲方存档。

7、乙方不得多报少报瞒报收集数量,更不得将病死动物出售给他人,一经发现,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余米法定代表人:杨超

委托代理人:周翔委托代理人:张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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