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兴隆台大队执法执勤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兴隆台大队执法执勤用车定点加油服务
注:下方★标注项是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项。
★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一、服务要求
(一)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油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油品齐全(包含:92#;0#和-35#柴油),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正规供货渠道等及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最新出具的油质检验报告复印件。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的油品符合以下标准:
92#汽油: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0#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35#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二)加油要求
(1)供应商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非本车加油、车外加油。
(2)采购单位在加油、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油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知悉后,需要在48小时内响应,找专业技术人员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因油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伤,经4S店或一类以上维修企业出具证明,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3)供应商负责安全消防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所有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因供应商工作不合规、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负责对管理员和加油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车辆对号加油,若因管理员或加油员工作疏忽且未严格执行的,所产生的加油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5)供应商负责保障油品质量,若因油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修理或报废,经认定确系所供油品质量未达标引起的,所有的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其他要求
(1)能够提供加油交易数据信息,按用车主管部门需求提供加油费用结算统计报表并实时准确上传加油数据,随时备查车辆加油情况。
(2)在油品供应紧张时,保证车辆优先加油。
(3)确定专人对车辆加油进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咨询投诉、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4)加油点必须是投标人自有或合作的合法固定加油点。
(5)供应商须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盘锦市综合行政执法兴隆台大队导航距离10公里范围内设置加油点为采购人提供加油服务。
(6)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并由供应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二、商务要求
报价要求:本项目按照折扣率进行报价,且该报价折扣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5%~6%)。供应商按照当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P0为基础,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按照统一的折扣进行报价。比率最高限价为100%。(注:0<报价折扣≤100%。例如:原价格100元,折扣率95%,则供货价格为95元)。
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按投标报价折扣比率进行核算。
三、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满一年。
服务期满后,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综规[2020]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在采购单位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续签合同须一年一签。续签不能超过两年。
四、结算周期及付款方式: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付款方式采用先垫付后结算的方式。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正规专用发票后,采购单位对加油款费用进行结算。服务期内,采购单位按(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P0×报价折扣比率)×实际用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