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0675
二、项目名称:专递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价格 |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直属分公司 | 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70号 | 2,750,000.00元 | 法院专递寄递服务(单价):25元法院专递目的地打印寄递服务(单价):8元取证式送达服务(单价):140元特快专递寄递服务(单价):15元 | 法院专递寄递服务(单价):25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直属分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23100100 | C23100100 邮政服务 | 专递服务 | 法院专递寄递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递实施单位仅限于国家邮政机构。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标准” |
C23100100 | C23100100 邮政服务 | 专递服务 | 法院专递目的地打印寄递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递实施单位仅限于国家邮政机构。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标准” |
C23100100 | C23100100 邮政服务 | 专递服务 | 取证式送达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递实施单位仅限于国家邮政机构。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标准” |
C23100100 | C23100100 邮政服务 | 专递服务 | 特快专递寄递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递实施单位仅限于国家邮政机构。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具体详见附件的“服务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淑婷(采购人代表)、邱均成、黄博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原则,以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准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进行计算。即:中标(成交)金额在100万以内的,按照1.5%计算,超过100万部分按照0.8%计算,按以上计算的金额再下浮20%后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项目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名称: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 联行号:102651021005 账号:4402 2100 1900 7752 509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2.32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计划编号:51010025210200042085。
2、监督部门:成都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28-61882648;监督部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366号。
3、本项目成交单价(评审价):法院专递寄递服务(单价):25元;法院专递目的地打印寄递服务(单价):8元;取证式送达服务(单价):140元;特快专递寄递服务(单价):15元。法院专递寄递服务、法院专递目的地打印寄递服务和特快专递寄递服务以实际交寄的数量为结算凭证,按件计费;取证式送达服务的结算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取证相应资料(具体以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任务发起数据进行案件量确认),按案件计费。本项目根据经采购人确认后的供应商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以及成交单价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联系方式:028-829151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A-E座
联系方式:028-87088759、861157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先生、郭女士
电话:028-87088759、86115713
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