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32025HB10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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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珠海国佳凝胶研究院有限公司19.597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19.6 |
挂牌价格 | 352.7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5-0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e产权”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逾期无效。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最终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光谷联交所指定帐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4、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光谷联交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关于办理股权过户的约定:(1)本次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6、本次转让所涉及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7、最终受让方应完全认可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字[2025]3-1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8、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字[2025]3-1号)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如下:(1)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库存商品为外购商品(兵兵退热护脑贴 6+3),该批商品为临期产品,由股东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做为市场推广用,预计未来不会带来现金流收益;委托加工物资为委托中山康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的一批酒精消毒液,由于和该单位已无合作关系,相关存货无法收回。(2)被评估单位12台/套电子设备,账面原值23,049.00 元,账面净值1,152.45元,主要为电脑、生态凝胶枕垫、发卡机和消费机等,采购日期为2009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截至评估基准日己无实物,对于盘亏的设备本次按零评估。(3)国佳研究院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为1项专利,账面原值 21,000,000.00 元,账面净额 0.00 元,专利技术名称为“一种保水凝胶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 01106587.7,专利申请日期为2001年3月30日,为2009年3月9日国佳研究院增加注册资本时,由珠海国佳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价出资入账,该专利已过保护期,专利权已终止,未来无法为企业带来现金流收益,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无形资产的价值。(4)国佳研究院参股子公司兵兵药业集团(珠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国佳研究院认缴金额为0.50万元,股权比例5%,至评估基准日国佳研究院未实缴到位,据国佳研究院介绍被投资单位也未开展运营。(5)被评估单位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以下1例租赁事项外不存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①承租方:珠海国佳凝胶研究院有限公司;②出租方: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③物业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机场西路697号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内建筑物厂房C二层;④租赁面积(㎡):2003.22;⑤租金标准:月租金13000元;⑥租赁期限:2020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2、转让方提示:(1)本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权转让的情况;(2)标的企业股东之一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股东珠海科创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未明确表态。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的,转让方将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珠海科创恒瑞投资有限公司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产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最终报价结果)、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若该股东明确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应当在收到转让方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方能成为本项目的最终受让方,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该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逾期未表态的,则报出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3、本项目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字[2025]3-1号)。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于在公开挂牌期间至光谷联交所现场进行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