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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新乡校区1#公寓楼抗压、抗震加固、6#公寓楼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

新乡市 其他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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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新乡校区1#公寓楼抗压、抗震加固、6#公寓楼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WLZYXY-XE-2025-022

采购人:河南物流职业学院

日期: 二〇二

目录

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方式和项目属性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属性:■政府采购服务

1.1.2

采购人单位

■事业单位

1.1.3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

1.1.4

信息发布媒体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后勤处网站》

1.7

分包

■不允许

2.2.2

现场考察或

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供应商资格部分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

(3)*供应商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派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4)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

商务和技术部分

(1)*响应函(格式见第六章);

(2)*响应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

(3)2021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和业绩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技术及服务方案;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4.1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

3.6.2.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是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之规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1 大型企业不得参与投标响应,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2 不执行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

1.3 中标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涉及中小企业的行业划型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1.5 本项目在评审中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2.2

政府采购政策及小型和

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

4.1.1

响应文件的包装

外包装

封装内容

备注

包装1

响应文件的正本

密封,电子版文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包装2

响应文件的副本

密封

正副本分开包装。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在2025年 6 月 30 日 9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6.1

磋商小组组成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磋商小组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7.3.1

履约担保

/

10

其他

10.1

付款方式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新乡校区1#公寓楼抗压、抗震加固,6#公寓楼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两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0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招标方式进行磋商采购。

1.1.2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1.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1.4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公告、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2供应商资格

1.2.1供应商应符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所列的各项资格条件。

1.2.2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投标;

(3)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2.3联合体磋商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

1.3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分包

1.7.1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7.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磋商文件收受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小组前答疑会,现场接受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2.2.3采购人可以主动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磋商文件的澄清函或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向采购人予以确认。

2.2.4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和推迟磋商时间。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内容。响应文件中缺少其中带*号的文件将导致磋商无效。

3.2 供应商资格的符合性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资格符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本章1.2条规定的各项要求。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3 磋商报价

3.3.1一个磋商项目为一个包。磋商采购中包含不同内容且需要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细分为包,磋商、评审、授予合同都将以包为单位进行。对于分包磋商的项目,供应商可以对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磋商,但必须是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磋商,不允许拆包磋商。

3.3.2供应商必须按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付成果的价格报价。各项价格必须清楚、准确、详细,能分项报价的项目必须分项报价。

3.3.3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服务需求或编制任务书进行报价。超过所需数量的报价,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如果成交,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在磋商中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3.4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如果任何项目没有标明报价,将被视为供应商不再收取采购人任何额外费用或是该项费用已计算在另外的项目之中。

3.3.5采购人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及可变动的报价。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3.6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作为评审办法中价格部分评审依据。最终报价即为供应商的成交价格。

如供应商递交的最后报价仅为总价,则最终成交的分项报价和单价按照供应商最后报价与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的比例进行等比例调整。

3.3.7 磋商报价货币应为人民币。

3.4 磋商有效期

3.4.1 磋商有效期从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在原磋商有效期到期后,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担保函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除外)

3.5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6 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6.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2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的具体优惠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 备选磋商方案

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9.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

3.8.2电子文件中文本文件应采用DOC、RTF、TXT、PDF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JPEG、TIFF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MPEG、AVI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WAV、MP3格式。电子文件以U盘方式提交,U盘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4. 递交响应文件

4.1 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包装和密封响应文件。

4.1.2 供应商应在所有响应文件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公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磋商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5.1.1采购人将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5.1.2采购人对磋商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1.3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5.2 不予磋商

磋商截止时间到达后,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包不予磋商。

5.3 磋商程序

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磋商。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

(1)宣布磋商纪律;

(2)宣布采购人、唱标人、来宾等有关人员姓名;

(3)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4)宣布供应商名单;

(5)磋商会议结束。

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磋商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具体评审事宜由磋商小组负责。

6.1.2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信用记录,采购人将确定未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在完成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7.2.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将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结果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4.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出现7.4.2情形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顺延确定下一名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顺延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7.4.1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废标和重新磋商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磋商:

(1)磋商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供应商磋商的;

(2)磋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磋商截止后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该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有8.1条(1)、(2)、(3)项情形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询问、质疑和投诉

9.5.1供应商在磋商中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磋商小组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磋商小组结束之前当场提出;供应商对其他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

9.5.3除了对磋商小组过程提出的质疑以外,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4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指定网站上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与本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网站上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为准。

10.2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2. 资格审查

磋商会议结束后,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资格条件

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一)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营业执照,有效;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

2

资格承诺

投标人资格承诺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3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4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

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二)

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

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不得存在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磋商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磋商

不得存在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存在

3.评审

3.1评审组织

3.1.1采购人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审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部门报告;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九)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3.1.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1.3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磋商、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3.1.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1.5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1.6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3.1.7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2符合性审查

3.2.1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磋商。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卖方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2.2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磋商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3.2.3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进行价格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错误,修正错误的方法为:

(一)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3.2.4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超过所需数量的报价,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如果成交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

3.2.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3.2.6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见下表:

序号

符合性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

签字、盖章

符合磋商文件签字、盖章的规定(磋商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不作考核)

2

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具体根据采购人需求确定

3

质量目标

合格

4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

5

磋商报价

报价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且报价唯一,不高于采购预算价

6

商务和技术要求

响应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不存在拆包磋商或缺项漏项

7

其它要求

没有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注:评审现场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确认修正后的磋商报价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3.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8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2.9符合性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两家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采购人将宣布废标。

3.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4 综合评分

3.4.1本项目综合评分的各评审因素权重为:价格20%、商务20%、技术60%。

3.4.2磋商基准价和价格得分计算

磋商价格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价格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磋商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价格权值20%。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4.3商务和技术评分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下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总分。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

评分因素和分值

详细因素及分值

评分细则

价格部分

(20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二次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计算分值保留2位小数。

技术部分

(监理大纲60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6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翔实完整,符合实际的得6分,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比较完整,比较符合实际的得4分,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6分)

监理依据充分,监理工作目标明确的得6分,监理依据较充分,监理工作目标较明确的得4分,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6分)

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切实可行的得6分,机构设置较科学、合理,岗位职责较可行的得4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6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切实、可行、详尽合理的得6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较可行的得4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 环保监理措施

(6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 环保监理措施切实、可行、详尽合理的得6分,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较可行的得4分,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6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切实、可行、详尽合理的得 6 分,合同、信息管理方案比较切实、可行的得 4 分,合同、信息管理方案的一般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6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切实、可行、详尽合理的得 6 分,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比较切实、可行的得4 分,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的一般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6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对策合理、处理得当、可行的得6分,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较可行的得4分,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一般的得2 分,没有不得分

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

(6分)

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专业合理,人员充足的得6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专业比较合理,人员比较充足的得4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一般的得2分

合理化建议

(6分)

合理化建议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得6分,合理化建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较可行的,得4分,合理化建议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商务部分

(20分)

合同业绩

(9分)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最多得9分。(响应文件附合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企业实力

(6分)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每项证书得2分,最多得6分

服务承诺

(5分)

服务承诺切实可行的得5分,服务承诺较可行的得3分,服务承诺一般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平均后为最终得分。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5.2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修正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序。

3.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评审结果

3.6.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

3.6.2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在完成评审前确定成交供应商。

3.7 复核评审结果

3.7.1采购人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3.7.2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3.7.3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3.8磋商报告

3.8.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磋商小组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磋商小组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评审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3.8.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 )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 )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总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 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一:新乡校区1#公寓楼抗压、抗震加固项目

项目二:新乡校区6#公寓楼1-3层维修改造项目

对上述2个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二、监理服务要求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5、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字,复核施工变更。

6、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7、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9、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0、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1、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2、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3、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4、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

新乡校区1#公寓楼抗压、抗震加固、6#公寓楼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一、响应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版1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磋商价格表中规定的磋商总价为 (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2. 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 (补遗文件)(如果有的话) 。我单位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小组日起(有效期日数)日历天。

5. 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我单位承诺,我单位不存在《供应商须知》中第1.2.4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6. 供应商同意提供贵公司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供应商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7. 本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其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二、响应一览表

项目名称

响应人名称

磋商报价

合同履行期限

质量

磋商有效期

90日历天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单位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以本单位名义处理响应文件的递交、澄清、修改、撤销、质疑等与磋商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 应 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若本单位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在__打/,无需在横线之中填写内容。

五、近年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业主单位及联系电话

完成时间

六、供应商资格材料

附: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3)*供应商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派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资格承诺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资格承诺声明函

致(本项目采购单位):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依法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全称为,注册地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联系方式为。

二、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我单位愿意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七、技术和商务部分

一、监理大纲(格式自拟)

二、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供应商认为应付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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