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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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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50311000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边山社区先锋组

供应商(乙方):长沙市培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供应商地址:司马里3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工作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包含但不限于:1.社工驻站服务;2.街面救助服务;3.个案管理服务。具体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668626

合计金额小写:668626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陆万捌仟陆佰贰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经费包含社工人员经费、社工统一服装费用、社工与义工的督导及培训、项目运营及管理费、税费、中标服务费、评估经费、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服务年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甲方根据日常考核办法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项目三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005878元,大写:贰佰万零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对象

长沙市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进入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救助对象。

(2)服务目标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工作理念为基础,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依托,通过向受助人员提供人性化、关爱型服务,建立“爱心”救助,积极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服务对象增强自我认识,确立个人发展和生活目标,重新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和学校。

(3)服务方式

a.社工驻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引入专业社工,对站内及定点医院里的重点受助人员进行心理关爱、情绪疏导、思想教育、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寻亲及协助护送返乡等服务,帮助受助人员杼解心结、重塑信心,回归社会和家庭。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相关服务资料及时整理与归档,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受助人员管理确保救助对象在站安全。驻站服务设三个工作岗位:大厅服务岗(全天24小时值守),主要负责求助对象的心理关爱、情绪疏导、救助指引和政策宣传等服务;成年人区服务岗和未成年人区服务岗,主要负责滞留在站和定点医院重点受助对象的心理介入、个案跟进、思想教育、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寻亲及协助护送返乡等服务。

b.街面救助服务。发挥社工专业优势,组建义工队伍,采取“社工+义工”街面救助服务方式对主城区(内五区)辖区内人员聚集较多的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劝导服务,劝其正常就业、进站受助或返乡。对不听劝导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采取跟踪劝导、就业帮扶等方式对其进行持续救助服务;对需长期跟进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个案服务。开展走访调查,摸清主城区内露宿街头人员情况,编制流浪地图。协助开展极端天气条件下的专项救助服务,保障24小时有专职社工值班待命。

c.个案管理服务。一是个人建档。根据街头需长期跟进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建立重点流浪乞讨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并根据服务进度及时补充完善,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个案帮扶。根据个人档案资料情况,深入现场寻找发现服务对象,先行对其进行情绪疏导、感情抚慰、心理辅导等服务,摸清其真实情况及需求,视情进行针对性关爱帮扶,提高其生存能力,继而转为返乡教育,逐渐改变认知,树立信心,最终放弃乞讨,返回家乡。三是转介援助。根据有意向弃讨的流浪乞讨人员需求,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将其向司法、就业等部门转介。四是跟踪回访。对返回原籍的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并促成流出地社会工作机构及时对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主动干预。

(4)服务内容

a.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城区设立服务站点,派驻5名社工开展街面救助服务,采取社工+义工街面救助服务形式,开展劝导、劝离、劝入站、劝返乡及指引就业服务,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与及时帮扶。

b.根据救助管理工作的流程及特点,与站内相关部门一起合理制定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及计划,为进入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庇护对象提供咨询接待、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交流互动、文化娱乐等专业服务,帮助救助对象纠正偏差心理和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最终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c.以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老年、残疾、精神障碍及其他长期滞留人员为工作重点,开展个案服务,确立帮扶援助计划,建立服务档案,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并建立转介机制,适时跟踪回访。

d.协助救助站开展专项救助行动和日常街面巡查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劝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使其得到相应的救助和帮扶。

e.开展外展服务,协调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整合社会力量,积极链接相关资源,向广大民众普及社会救助、帮扶指引等知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提供救助服务指引。

f.为受助对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服务,协助市站开展就业帮扶、寻亲服务、法律援助、回归安置、护送返乡等工作,帮助受助对象尽快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g.利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提炼推进救助管理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经验模式,研究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协助相关文档资料的整理与归档,服从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安排,完成符合项目目标的其他服务内容。

h.遇到上级临时下达的紧急任务,须无条件配合,服从调配,加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1)驻站服务:配备不少于5名专业社工人员。其中:项目主管1名和专业社工4名。项目主管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证书(或心理咨询师证书),2年以上流浪救助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应具备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社工须持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

(2)街面救助服务:配备不少于5名专业社工。5名专业社工应具备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街面流浪救助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组建30人以上的常态化、年轻化志愿者队伍,男性志愿者不大于55岁、女性志愿者不大于50岁,加强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

(3)本项目须聘请至少1名社会工作督导,督导人员每年不少于六次负责对一线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情感支持和行政支持及提供治疗、培训、服务规划等服务。督导资质要求:需为高级社会工作师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工作督导证,具有丰富的流浪救助工作实务经验,从事实务督导的督导。

备注:

a.驻站专业社工5人,分设三个工作岗位,其中:2个工作岗位按正常作息上班,1个工作岗位除按正常作息上班外还须在双休日、节假日在岗值守;主城区(内五区)街面救助服务社工5人,每天安排4名社工对街面进行巡查救助(含“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每人每天工作6小时,全年工作365天。

b.本项目服务保障团队由符合资质条件的20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常驻项目工作人员10名,乙方确保本项目负责团队人员能满足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的执行落实。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驻站专业社工在本项目驻地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硬件由甲方提供,相关水费、电费由甲方负责,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网络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站内配置与开展社会工作有关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备配套资源。乙方及其派驻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爱护公物、合理适当的原则使用甲方提供的配套资源。

4.其他要求

(1)乙方必须自行考虑并承担本项目在实施期间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合同金额以外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2)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社工、义工及志愿者发生工伤、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均由乙方依法依规处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根据当年合同总金额和考核结果,甲方按照比例进行拨付。具体如下:

(1)第一次付款额为年度合同总额的 25%,在项目执行期的第三个月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次付款额为年度合同总额的25%,在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第三次付款额为年度合同总额的25%,在项目执行期的第九个月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最后一次付款额为年度合同总额的25%,在项目末期评估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注:每次付款前如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按考核办法中规定扣除对应的服务费同时再按要求在一个月内整改至合格后再进行拨款,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不再整改且终止合同,不拨付当次费用。在甲方每次支付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负违约责任。

因本项目属于财政支付范畴,费用自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若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但仍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变更收款账户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

(2)正式等额发票;

(3)合同。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溁湾支行(长沙市培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79190188000014912)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1 ——2026-08-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及主城区(内五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内容

评估指标

量化标准

成效指标

1.街面救助服务

街面救助服务

每天跟进劝导服务对象不少于4人次

不少于4个/天

劝离,劝导进站,劝导返乡,帮扶,指引就业

个人建档

1人1档,建立服务档案

不少于30个/年

建立服务档案,持续跟进

个案帮扶

情绪疏导,情感抚慰,返乡教育,指引就业、寻亲返乡等

不少于15个/年

街面重点服务对象的个案跟进,家访,转接,跟踪回访,依据实际情况不少于年均15人。

2.驻站服务

心理服务

求助指引,心理关爱,情绪疏导,化解矛盾。

应做尽做

涵盖所有入站求助对象。

个案帮扶

情感抚慰,个案跟进;寻亲服务,让爱回家;思想教育,家庭回访。

应做尽做

站内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定点医院的受助对象。

社区活动

大型共建活动;日常站内受助对象文体娱乐活动

不少于4次/年

协助筹划开展大型共建活动,组织和指导站内受助人员开展日常文体娱乐活动。

项目调研

完成调研文章

不少于3篇/3年

项目周期内,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能体现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经典案例或调研文章,在有关报刊、杂志、发表。

协助更新完善制度建设、编撰相关准则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3年

依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服务标准、手册、流程等进行更新、完善、补充。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技巧指引

个案评估标准

个案转介标准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手册

编撰救助管理社工服务心理关爱及普法手册

心理关爱手册

1份

内容需实用性强,印制发放

普法教育手册(成年人)

1份

普法教育手册(未成年人)

1份

就业指引手册

1份

3.社会倡导

政策推广

开展对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相关政策宣讲,提供救助服务指引。

不少于6场次/年

完成率100%

每场活动服务人数≥80人

参与人员满意度80%以上

宣传目标达到≥80%

项目总结

完成总结报告

不少于2份/年

半年度、年度总结各1份(未成年人的社工和心理关爱总结报告提供)。

4.专业支持

督导与培训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24小时专业督导

不少于10人/年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督导与培训

教育培训

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不少于4场次/年

(1)参与培训人员对培训效果满意度80%以上

(2)培训目标达到≥80%

志愿者培育

志愿者发展,志愿者培训

不少于15人/年

每季度1次志愿者培训

5.成果产出

服务视频

拍摄、剪辑相关救助服务视频等影像资料

不少于10个/年

含两个专项行动服务视频、日常救助服务工作开展视频、典型案例服务视频等

服务案例集

形成典型案例集

不少于1册/年

典型个案案例不少于10个

媒体报道

在相关纸媒、电视、网络自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对救助管理管理工作社工服务内容进行正向宣传报道

不少于10篇/年

对相关服务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正向报道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内容

评估指标

量化标准

成效指标

1.街面救助服务

街面救助服务

每天跟进劝导服务对象不少于4人次

不少于4个/天

劝离,劝导进站,劝导返乡,帮扶,指引就业

个人建档

1人1档,建立服务档案

不少于30个/年

建立服务档案,持续跟进

个案帮扶

情绪疏导,情感抚慰,返乡教育,指引就业、寻亲返乡等

不少于15个/年

街面重点服务对象的个案跟进,家访,转接,跟踪回访,依据实际情况不少于年均15人。

2.驻站服务

心理服务

求助指引,心理关爱,情绪疏导,化解矛盾。

应做尽做

涵盖所有入站求助对象。

个案帮扶

情感抚慰,个案跟进;寻亲服务,让爱回家;思想教育,家庭回访。

应做尽做

站内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定点医院的受助对象。

社区活动

大型共建活动;日常站内受助对象文体娱乐活动

不少于4次/年

协助筹划开展大型共建活动,组织和指导站内受助人员开展日常文体娱乐活动。

项目调研

完成调研文章

不少于3篇/3年

项目周期内,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能体现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经典案例或调研文章,在有关报刊、杂志、发表。

协助更新完善制度建设、编撰相关准则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3年

依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服务标准、手册、流程等进行更新、完善、补充。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技巧指引

个案评估标准

个案转介标准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手册

编撰救助管理社工服务心理关爱及普法手册

心理关爱手册

1份

内容需实用性强,印制发放

普法教育手册(成年人)

1份

普法教育手册(未成年人)

1份

就业指引手册

1份

3.社会倡导

政策推广

开展对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相关政策宣讲,提供救助服务指引。

不少于6场次/年

完成率100%

每场活动服务人数≥80人

参与人员满意度80%以上

宣传目标达到≥80%

项目总结

完成总结报告

不少于2份/年

半年度、年度总结各1份(未成年人的社工和心理关爱总结报告提供)。

4.专业支持

督导与培训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24小时专业督导

不少于10人/年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督导与培训

教育培训

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不少于4场次/年

(1)参与培训人员对培训效果满意度80%以上

(2)培训目标达到≥80%

志愿者培育

志愿者发展,志愿者培训

不少于15人/年

每季度1次志愿者培训

5.成果产出

服务视频

拍摄、剪辑相关救助服务视频等影像资料

不少于10个/年

含两个专项行动服务视频、日常救助服务工作开展视频、典型案例服务视频等

服务案例集

形成典型案例集

不少于1册/年

典型个案案例不少于10个

媒体报道

在相关纸媒、电视、网络自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对救助管理管理工作社工服务内容进行正向宣传报道

不少于10篇/年

对相关服务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正向报道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内容

评估指标

量化标准

成效指标

1.街面救助服务

街面救助服务

每天跟进劝导服务对象不少于4人次

不少于4个/天

劝离,劝导进站,劝导返乡,帮扶,指引就业

个人建档

1人1档,建立服务档案

不少于30个/年

建立服务档案,持续跟进

个案帮扶

情绪疏导,情感抚慰,返乡教育,指引就业、寻亲返乡等

不少于15个/年

街面重点服务对象的个案跟进,家访,转接,跟踪回访,依据实际情况不少于年均15人。

2.驻站服务

心理服务

求助指引,心理关爱,情绪疏导,化解矛盾。

应做尽做

涵盖所有入站求助对象。

个案帮扶

情感抚慰,个案跟进;寻亲服务,让爱回家;思想教育,家庭回访。

应做尽做

站内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定点医院的受助对象。

社区活动

大型共建活动;日常站内受助对象文体娱乐活动

不少于4次/年

协助筹划开展大型共建活动,组织和指导站内受助人员开展日常文体娱乐活动。

项目调研

完成调研文章

不少于3篇/3年

项目周期内,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能体现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经典案例或调研文章,在有关报刊、杂志、发表。

协助更新完善制度建设、编撰相关准则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3年

依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服务标准、手册、流程等进行更新、完善、补充。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技巧指引

个案评估标准

个案转介标准

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手册

编撰救助管理社工服务心理关爱及普法手册

心理关爱手册

1份

内容需实用性强,印制发放

普法教育手册(成年人)

1份

普法教育手册(未成年人)

1份

就业指引手册

1份

3.社会倡导

政策推广

开展对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相关政策宣讲,提供救助服务指引。

不少于6场次/年

完成率100%

每场活动服务人数≥80人

参与人员满意度80%以上

宣传目标达到≥80%

项目总结

完成总结报告

不少于2份/年

半年度、年度总结各1份(未成年人的社工和心理关爱总结报告提供)。

4.专业支持

督导与培训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24小时专业督导

不少于10人/年

每位社工全年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督导与培训

教育培训

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不少于4场次/年

(1)参与培训人员对培训效果满意度80%以上

(2)培训目标达到≥80%

志愿者培育

志愿者发展,志愿者培训

不少于15人/年

每季度1次志愿者培训

5.成果产出

服务视频

拍摄、剪辑相关救助服务视频等影像资料

不少于10个/年

含两个专项行动服务视频、日常救助服务工作开展视频、典型案例服务视频等

服务案例集

形成典型案例集

不少于1册/年

典型个案案例不少于10个

媒体报道

在相关纸媒、电视、网络自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对救助管理管理工作社工服务内容进行正向宣传报道

不少于10篇/年

对相关服务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正向报道

(6)履约验收标准:

《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作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关于该工作成果相关的未决诉讼。甲方不会因此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制作的成果、资料等,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任何成果、资料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下达整改后仍未有效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予支付费用。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权利

1.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对乙方承接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部分驻站工作人员参与相关救助工作培训和学习,以提升其社会工作能力。

4.甲方认为乙方派驻工作人员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乙方需在一个月内将人员更换到位;乙方更换派驻到甲方项目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报告,并经过甲方同意认可后,方可更换。

(二)义务

1.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2.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权利

1.有权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服务费用的结算手续、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义务

1.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3.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审计。

4.接受甲方的监督,充分考虑甲方提出的建议,及时予以整改。

5.按劳动法规定与项目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依法为项目工作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等。

6.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的救助系统数据、信息等),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乙方有义务与责任确保保密信息能处于保密状态,即以其自身同等性质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且不亚于合理的保护程度来保护帮扶对象的个人信息及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知悉的公开信息为止。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乙方及乙方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义务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求该等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因该等人员发生泄露、透漏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与本合同约定无关的用途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工作时间出现的安全责任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内容:乙方在承担本项目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若因乙方原因泄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甲方所受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5.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任一服务内容,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达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6.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或无法整改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因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的变更

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宜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展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法定代表人:黎婷

委托代理人:谢新华委托代理人:黎婷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社工服务项目日常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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