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贵公司就“2025年马村区武王街道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马财磋商采购-2025-51)提交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对投诉事项逐项核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长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邵继花
代理人:邵继花
联系电话:18239979762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中原万达写字楼B座1022室
被投诉人1: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东孔庄村
联系人:和女士
联系电话:0391-3958552
被投诉人2:河南双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神州路东段899号创基智谷产业园A区5号楼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391-3316888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招标文件评定标准的技术标评分标准:设备参数(20分),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及技术参数指标相对应。
2、招标文件中第27页,技术标评分标准中的:设备性能及技术先进性措施,存在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3、招标文件中的第29页,技术标评分标准中的:违约责任赔偿方案,因为违约责任赔偿方案是属于商务条款里面的违约责任,是实质性要求就不能作为打分项,及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4、招标文件第30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合理化建议,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5、招标文件中第27—30页,技术及商务评分标准中的:供货方案措施、产品质量保障措施、交货期限保证与控制措施、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优惠承诺,没有细化和量化评审指标,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
1、将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进行删除和修改,直到符合法规要求。
2、暂停本次招标活动,并重新组织招标。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逐项核查,查明事实及认定意见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变更公告,该项目招标前已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明确投标供应商所投设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可给予加分。该做法对所有供应商公平一致,能够有效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编号:4133-3567997)“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的内容,该评分设置符合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设备性能及技术先进性措施”评审项,是对投标供应商所投设备的性能、技术先进性、制造工艺、部品部件选用可靠性等方面技术方案的评审,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实质性考量,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招标前已发布变更公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删除了招标文件中“违约责任赔偿方案”的相关评分内容,投诉所涉问题已不存在。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合理化建议”评审项,旨在引导供应商提出贴合采购需求、兼具经济性与可行性的优化方案,能够提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项目提质增效,评审因素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直接相关。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该项目招标前已发布变更公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相关评分标准进行修改,明确了细化量化的评审指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招标文件关于等次区分的描述,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个月内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村区财政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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