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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满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4.9999%股权

江苏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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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满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4.9999%股权
项目编号WXCQG25019
挂牌日期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05月28日挂牌终止日期:2025年07月09日
转让方名称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批准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上海满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332712629W
注册资本(万元)1538.46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5652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1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无锡雷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52.0001% 股权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34.9999% 股权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13% 股权

2024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资产总额(万元)3265.86
净资产(万元)2928.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682.59
利润总额(万元)524.79
净利润(万元)524.79
2025年03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资产总额(万元)3454.43
净资产(万元)3118.9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86.01
利润总额(万元)153.83
净利润(万元)153.83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7052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4-12-31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额(万元)3265.863052.08
负债总额(万元)337.76337.76
净资产(万元)2928.102714.32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950.01
特别事项说明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其他重要事项

-

转让底价2000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产权转让总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30%的交易价款,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3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查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7052号《评估报告》

4、无锡至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至中会审字(2025)第0089号《审计报告》

其他说明

1、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0510-8181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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