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政策性加分 | 1.据财库(2019)18号及财库(2019)19号,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投标主产品必须不低于本次采购项目预算的50%才能确定为投标主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人需提供原产地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或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