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中标单位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金额捌拾伍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整(¥856808.00 )是否低于行业合理成本,其投标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贵方是否已对该“恶意低价投标”行为进行核查;
(2)在原中标单位可能存在违法投标情形的前提下,贵方直接确定第二名贵州博通商贸有限公司为新中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方可依次确定”的法定要求;
(3)贵方选择“确定第二名中标”而非“重新招标”的具体决策依据是什么,是否经过合规的内部审议流程,为何未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该决策过程。
事实依据:1.项目招标与原中标情况: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多联供空调购置于 2025年9月22日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0月28日完成投标文件接收,2025年10月28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于2025年10月31日公示原中标单位为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捌拾伍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整(¥856808.00元)。
2.原中标单位弃标事实:2025年11月05日,贵方发布《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多联供空调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1)评审结果公布后,我公司即刻与工厂就质保期承诺相关事宜展开沟通。工厂对产品提供2年质保,剩余6年的质保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然而,我公司在制作成本测算表时,遗漏了此项费用的计算。由于6年的维护费用较高,我公司无力承担;(2)我公司在报价过程中,误将产品不含税价当作含税价进行成本核算,致使成本核算表计算出现错误,且差额巨大,因而无法供货;(3)与此同时,我公司就施工方案与甲方进行了沟通。该项目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公司需日夜连续施工才能满足工期要求。但在施工期间,甲方办公室在上班时间无法配合施工,且晚上施工也存在时间限制,因此我公司无法满足该项目60天交货期的要求为由,明确表示放弃中标资格(附:原中标单位弃标书面证明、贵方弃标通知截图,编号:附件6、附件5)。
3.第二名中标相关情况:2025年11月05日,贵方直接确定本次招标排名第二的贵州博通商贸有限公司为新中标人,中标金额为 壹佰陆拾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1645120.00 ),且未就该决策过程及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也未重新组织评标或征求其他投标人意见。
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该条款明确 “可以” 而非“应当”选择第二名中标,贵方需证明选择第二名的合理性,而非直接默认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若原中标单位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金额显著低于行业合理成本,其投标本应属无效,此时评标结果基础存在瑕疵,直接确定第二名中标缺乏合法前提。
2.核心争议点:
贵方未核查原中标单位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低价投标”的合法性,直接以“弃标”为由确定第二名中标,未排除原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无效投标情形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影响;
贵方未就“选择第二名中标而非重新招标”的决策依据进行公示,未保障其他投标人的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决策程序缺乏透明度。
(1)请求贵方自收到本质疑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原中标单位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金额的成本合规性核查结果,明确其投标是否有效;
(2)请求贵方提供 “确定第二名贵州博通商贸有限公司为新中标人” 的决策依据文件(如内部审议记录、法律意见等),并说明该决策如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
(3)若核查确认原中标单位投标无效,请求贵方重新组织评标或依法启动重新招标程序,确保招标过程合法合规;
(4)请求贵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核查结果及处理方案通过官方渠道公示,保障我方及其他投标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本项目作为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在原中标人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的规定,启动中标人顺延程序,确定排名第二的贵州博通商贸有限公司为新中标人。该操作完全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关于中标人顺延的法定情形,不存在法律适用偏差。
同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适用问题需特别说明:本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在原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前提下,选择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的立法精神一致,均旨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二、关于本项目的顺延程序
在原中标人贵州舒享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下,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选择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
三、关于相关争议事项的说明
针对质疑中涉及的原中标单位投标金额是否低于行业合理成本、投标资格合法性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已在评审阶段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有效。且在原中标人明确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下,采购人依据法定程序顺延确定新中标人,符合 “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方可依次确定” 的核心要求,亦不涉及对其他参与方决策的评判,仅围绕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及法律适用开展操作。
综上,本项目中标人顺延操作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若贵方对本回复仍有异议,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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