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及招标文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各监测项目单频次报价的总和作为报价及价格分计算依据。2、招标文件中虽提及“总价报价”,但未明确具体工作量,无法直接得出总价,因此应理解为各监测项目单频次报价的合计金额。3、本项目《报价明细表》中已明确说明:“《报价明细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保持一致”,而《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内容为各监测项目单频次报价总和。因此,《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中应填写相同内容,即各监测项目单频次报价总和。
我公司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报价明细表》《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函》中填写各监测项目单频次报价总和,报价内容完整、清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贵方在符合性评审中认定我公司报价不通过,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评审,属于评审错误。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明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强调:“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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