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ZZCQ2025061600092_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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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15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151 勘探队办公楼出租招标(282291元/年,10年,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司)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8.2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5-07-12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15号,建筑面积1524.03㎡平方米,标的所在层数为1-3层(总楼层3层),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包房权证东字第032593号,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办公、培训、酒店、养老院”,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房产证登记用途为“其他用途”,承租方使用需符合该用途范围。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151 勘探队。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0.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基本情况: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北,东南邻西脑包四道巷,西南邻巴彦塔拉大街,属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所有的其他用途(实际办公用途)房地产。所在建筑物总层数为3层局部4层,标的所在层数为一至三层、一至四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588.10㎡,其中64.07㎡已拆除,已新建门厅,此次租赁面积为1524.03㎡及新建门厅。 (2)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上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改制为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司。 (3)《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1588.10 ㎡,房屋门厅已拆除重建,此次租赁范围为扣除拆除的门厅1588.10-64.07=1524.03㎡,加上新建的门厅。 (4) 房屋结构及现状:外墙面保温板加涂料;内墙、顶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面贴瓷砖。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无裂缝、沉降等问题。 (5)标的所占宗地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国用(2008)第200035号,证载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设计用途为商务金融,土地使用权面积3052.8㎡,独用面积为3052.8㎡,终止日期为2048年4月22日。土地形状规则,基础设施红线外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此次租赁范围包括房屋及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6)水电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水表、电表均已安装并可正常计量。 (7)装修情况:毛坯房,未装修。门窗:铝合金框架玻璃门。 (8)其他说明:房屋目前无任何第三方占用或权利限制。出租方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合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