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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市 竞争性磋商 202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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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竞争性磋商公告

撰写单位: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4

项目概况

沈阳市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0-03045
项目名称:沈阳市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2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需求:

1.具体需求:

为沈阳市困难老年人承保意外伤害险,采购人数2.8万人。实际投保人数以承保单位与各区、县(市)民政局签订合同时在保人数为准。各区、县(市)民政局提供实际参保人员名单,并每月提供新增和退出人员信息,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超过2.8万人,不增加年度采购预算,承保单位需及时将新进入保障范围的人员纳入意外伤害险保障范围。

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沈阳市户籍城乡分散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沈阳市户籍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已由残联部门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允许被保险人授权他人代为报案。供应商对服务人员提供培训。

印制服务手册,内容包括保险内容、报案电话及投保、出险、理赔等相关服务流程,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流程。保证参保人员人手一册。

2.保障项目:

(1)身故及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残疾,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不低于20000元。意外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且责任明确,医疗费部分责任方超过30天未完成赔付时,由承保单位根据保单约定先行赔付。

(2)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赔付不低于2000元。启动医保的,最低标准为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照90%比例赔付;不启动医保的,最低标准为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照80%比例赔付。

(3)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住院,每日赔付生活补贴不少于20元,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

二、商务条款:

1.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1年。(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2.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3.付款方式及条件:

预算金额为一年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验收标准、程序、报告

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5.组织验收主体:

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6.售后服务网络:

供应商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设有机构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等作为常驻服务机构(提供常驻服务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14日17时30分至2025年04月2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座4楼(21世纪大厦西门进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民政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
联系方式:锡杨 024-234692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33-2号绿地大厦B座21层
联系方式:024-81260388
邮箱地址:lnlz81260388@163.com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4221201001002550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忱、贾敏
电话:024-8126038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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