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 一标段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补遗01
致各投标人:
峨眉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一标段(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现进行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第14.3.2 中:删除“(3)设备费的支付:设备询价审定完成后,支付至询价审定金额的10%;设备进场后,每月按合格的到场货物量对应货物询价审定金额的70%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设备结算审定金额乘以中标单位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计算出设备最终结算价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约定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第14.3.2、14.5.2 “其中材料单价按以下方式认定:①有材料信息价的,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乐山市住建局颁布的《乐山市建筑市场材料信息价》(不含税)认定,有地方材料信息价的优先采用。 ②没有信息价的材料,承包人应在材料计划使用 21 天前提交询价申请并附经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签字确认的询价材料清单,按照峨发展现行相关询价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其中材料单价按以下方式认定:①有材料信息价的,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乐山市住建局的《乐山市建筑市场材料信息价》(不含税)认定,有地方材料信息价的优先采用。 ②没有信息价的材料,承包人应在材料计划使用 21 天前提交询价申请并附经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签字确认的询价材料清单,按照峨发展现行相关询价管理办法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第14.3.2“最终施工费结算金额=经峨眉山市财评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含中标下浮比例,中标下浮比例=(投标报价-设备购置暂估价)/(最高限价-设备购置暂估价))以财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设施设备费用的结算以“第三方评审机构结算审定的金额×(1-中标下浮比例)”计算确定设施设备费用的结算金额”修改为“最终施工费结算金额=经峨眉山市财评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含中标下浮比例,中标下浮比例=(投标报价-设备购置暂估价)/(最高限价-设备购置暂估价))以财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设施设备费用的结算以第三方评审机构结算审定的金额为准 ”
四、招标文件中其余内容及要求不变。
招标人:峨眉山天秀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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