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换热站监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PYGP-2025-ZC-0975)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换热站监理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3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招标人为天津师范大学。本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换热站监理服务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换热站监理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换热站监理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自 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加盖公章或提交响应文件藏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提供2025年01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且加盖受理章;2)网络申报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啊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逃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X《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之前打印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及采购人的需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注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三)供应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资质丙级或以上资 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人员资格要求
(1)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驻场代表1名,均为木单位职工,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总监驻场代表,若总监兼任总监驻场代表,则总监不得有“在施工程”记录:(2)总监理 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的有磋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总监驻场代表应具有有磋商资格的 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3年或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总监驻场代表不得有“在施工程”记承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4)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驻场代表专业均应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提供上述人员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社保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2月04日09时00分到2025年12月10日17时00分磋商文件售价:¥500.00/本。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时3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时30分 七、其他
1、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 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联系人:陈 工
手 机:18613369627
邮 箱:czxm77@126.com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