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高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大港高新区新二路南段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大港高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大港高新区新二路南段建设工程已由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南大港高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沧南发改字【2023】1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大港高新技术工业聚集区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券,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南大港高新技术工业聚集区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15905.5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万元,建设规模:项目主要敷设给水管网约968米,管径DN200;敷设雨水管网约968米,管径DN1200;敷设污水管网约9600米,管径DN600;新建停车区域64000平方米,规划停车位600个;设置充电桩 250个,一体化提升泵站1座,以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建设地点:南大港产业园区。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和内容:南大港高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大港高新区新二路南段建设工程,该建设道路全长970米,红线宽21米,行车道10米,东侧预留1米,西侧预留6米铺设给水、雨污水管道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011.067553万元。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合格标准。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一)投标人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3.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或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拟派项目经理3.5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贰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6如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三)其他3.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1个;3.8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3.9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冀信息报送”手续;3.10(1)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异常经营名录及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开标当日查询为准。(2)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行业划分为建筑业。(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1-28
09:00至2025-12-05
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12-18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35号),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方式。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建设局
电话:
0317-5897879
电子邮箱:
/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代理费的收取参照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付费主体:招标人。
13.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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